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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条件

发布时间:2020-12-04 19:57:54

建筑工程房屋主体结构的验收规范有哪些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内范GB50205-2001
砌体工容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②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由谁组织,哪五方参与

监理组织、施工、监理、甲方、勘察、设计单位参加。

1、现场条件。结构封版顶,屋面板模板拆除权完毕,屋面板砼试块报告合格,砖墙构造柱栏板等二次结构完成。

2、结构实体检验完成。包括砼同条件试块,楼板厚度检测,有的地方还要求回弹等等。

3、结构分户验收完成。

4、砼试块评定,砌筑砂浆试块评定,沉降观测等资料汇总。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形成结构自评报告。

5、监理评定合格,可以组织各单位进行结构验收会。包括甲方,监理,设计,施工,地勘,质监站。

(2)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条件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

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设备技术说明书;

4、设计变更通知书;

5、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具体项目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通风、空调智能建筑和其它。

6、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③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时,混凝土实体验收相关规定有什么

混凝土实体验收的依据有三,一是混凝土标养试件强度评定结果;二是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评定结果;三是监理单位平行检验混凝土强度评定结果。依据是《混凝土强度检验标准GB/T50107-2010》。三项评定合格,可认为混凝土实体合格。任何一项不合格,或检验结果无效,都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进行有损或无损检测后重新进行评定,作为混凝土强度处理的依据。
强度回弹只是检测方法之一。
如果回弹作为平行检验手段,那么其主要是对主体结构梁、板、墙、柱等重要受力构件进行评定,每个强度等级至少抽取同类构件数量的2%,且不得少于5件。此项可由监理单位实施,但回弹检测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使用的回弹仪必须合格,并按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为半年且不大于6000次),每次使用前应对回弹仪进行率定,按要求做碳化,检测完成后应按要求进行计算。如果监理人员和设备不符合要求,可委托有主体结构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完成。依据是《回弹法、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泵送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DBJ T 01-78-2003 》
明白了么

④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内容及规范

内容如下:

1、检查结构的类型,大小,数量,位置,锚固和接缝,搭接的长度,保护层的厚度和除锈,去污,钢筋的更换以及漆膜的处理。胡子。

2、检查预应力工程,钢结构工程检查,检查项目主体的外观质量。

3、检查焊接接头和机械接头。结构混凝土和承重装配的施工过程质量。有关项目所有参与方的质量行为和质量体系的补充信息。

4、施工工作面的施工质量,结构质量和功能,与结构安全和功能有关的主要材料,建筑零部件设备的出厂证书,试验报告,见证人抽样检查数据和结构实体试验报告。

(4)建筑工程主体验收条件扩展阅读: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

⑤ 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验收是否必须要建设单位参加,有没有国家性的规范或者依据

必须建设单位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有专门规定,其它法规也有类似规定。
附: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员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0.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⑥ 建筑工程主体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

什么是建筑工程主体呢?建筑主体工程指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承重结构体系。那么,建筑工程主体验收需要哪些资料?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具备条件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主体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主体结构验收资料员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一)、质量保证方面资料
1、整理好原材料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如钢筋水泥砖砂石等,分类按序整理好并填入相关规定表格中。
2、施工过程形成的试验(或检验)报告。如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钢筋机械连接试验报告、焊接接头试验报告,预应力张拉记录、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强度检验报告等;归类分别填入相关表格中。
3、材料报验表、见证取样记录等。
4、测量成果资料。
5、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8、中交资料(由土建专业向设备安装专业交接的一种手续,没有作就不需此资料)。
(二)、质量评定资料
1、整理好各分项工程名下的各部位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并按要求填入相应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中、汇齐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填入子分部表中、再填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各类质评表均要签字齐全。
(三)、整理好设计图,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询答等。
(四)、编制分部工程验收报告。

1、此报告是在由监理主持召开的主体工程验收会上,由施工单位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宣读的技术文件,是属于介绍施工情况用的,报告后面应有验收意见栏,各参与方要签字,它是要进入交工资料中的。
2、报告一般由总工写,或由资料员起草总工修改,形成后盖章。

报告主要内容:工程概况、施工依据、材料检试验情况、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过程施工质量控制方法、自检结果,有无质量事故情况及处理、主体工程自评结论等。
二、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具备条件
1、完成主体结构工程设计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之后对工程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主体结构施工质量自评报告,该报告应由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3、监理单位在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后对工程全过程监理情况进行质量评价,提供主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当由总监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对工程主体实体是否与设计图纸及变更一致,进行认可。
5、有完整的主体结构工程档案资料,见证试验档案,监理资料?施工质量保证资料?管理资料和评定资料。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文章对建筑工程主体验收需要哪些资料,以及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具备条件的知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⑦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专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属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审批条件: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施工图及环境设计的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项目基本情况说明1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及附图总平面1份(3)施工图发生变更的,需《建设工程规划变更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及附图1份(4)建设工程环境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及附图1份(5)单体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原件审核)(6)综合竣工测量资料2份(7)上环节我局审查意见及附图。
去当地规划局咨询,领个表,具备以上内容就可以组织验收了

⑧ 请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⑨ 建筑工程主体的验收标准是什么

1、散水是否流畅
2、防水是否合格
3、是否存在裂痕
4、是否存在空鼓现象
5、平整度是否在3mm以内
6、沟缝是否完整无黑线
7、沟缝是否在2mm以内
8、砌筑墙体垂直度±3mm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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