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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居间合同

发布时间:2020-12-04 15:20:34

A. 工程居间合同和般份薪酬协议有区别吗

工程承揽,招标活动中,施工企业为了可以承揽工程,寻找业务,便会选择居间人通过支付费用来牵线搭桥,来使得以成功包揽工程。那么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下文是关于工程居间合同的详细介绍,请您阅读了解。
一、建设工程居间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1、《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
2 、 虽然《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投标结果,当是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 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为由,对建筑工程领域的居间行为予以肯定。这从《合同法》的适用角度来说,无疑是正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投标书,让居间人参与其投标事务并支付一定劳务费的约定,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此居间行为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若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也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称居间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定居间合同无效,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3、如果居间双方的签章真实有效,并且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居间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形等法定无效的情形,内容就合法了。形式和内容有任一个不合法的,就可能因为无效而得不到保障。
4、因为建筑工程领域中的好处费等潜规则,并非无法透明化,居间的付出与收益往往严重不对等,有损公平合理原则,这使得法院有必要对居间条款的适用进行解释和裁断。
起拟签订工程居间合同时,关于工程居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注意协议有效的前提是形式合法,内容合法,否则法院会判定该合同无效,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所在合同中不要注明一定完成工程等条例。上述就是律师365为您进行的解答。

B. 什么是居间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就像我们租房买房需要通过中介一样,在租房买房成功时都需要签订一份合同,并且缴纳相应的费用。那么,什么是居间服务合同呢?居间服务合同包含哪些内容呢?什么是居间服务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范本: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为了依法取得对北京市---区----村约120亩(以实际测量为准)土地进行小城镇改造开发建设的相关权利。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内容,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 合作目的 甲方依法取得北京市--区-----村约120亩(以实际测量为准)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建设的开发权。 二 合作方式 乙方负责配合甲方与上述土地所有人签订相关合作协议书(小城镇改造开发建设协议书或土地征用协议书)。 三 委托事项 在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与第三方签署项目合作合同的中介人;沟通双方意愿居中斡旋促成甲方与第三方签约。 四 甲方责任 1、 全力配合乙方工作需要,提供委托事项的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可靠,具有法律依据。 2、 按照本合同规定之付款期与付款期金额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3、 收取因服务人处理受托事务所产生权益和权利 五 一方的责权 1、 乙方在合同期内,与甲方保持密切的沟通,根据甲方建议对不同服务阶段的各工作环节及时把控与调整,严格执行甲方确认的工作方案。 2、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合同期内将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转委托或再委托第三方进行。 六 居间服务费及支付 居间服务费收取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居间服务费用每亩50万元人民币,共计6000万元人民币,上述款项于甲方与上述土地所有人签订完毕小镇改造开发建设协议书或土地征用合同后三日内一次性付给乙方,作为乙方提供上述居间服务的服务费。 七 保密制度 双方因项目所确立的所有合同及相应技术文件均属于保密范围,任何一方未经允许,不得将其公开。 八 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确实、充分的资料可以证明由于甲方之责任使乙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受到损失的,经具有法定资格的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签订, 甲方应足额、及时地按乙方之实际损失清单给予赔偿;反之亦然。 2、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及时支付乙方相关居间服务费用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的每亩50万元人民币,共计6000万人民币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之规定向乙方支付的应付费用除外。 4、 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附则 凡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功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电话: 住所地: 法定代理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签字盖章) 电话: 住所地: 法定代理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相关阅读:建筑工程居间服务合同主要包含哪些内容?房屋土地交易中居间服务确认书的格式是怎样的?居间服务费在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解除后能要回吗?居间服务协议怎么写?

C. 您好.有个建筑工程.我介绍个建筑公司去做.我跟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如果到时候施工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问题.

没有关系,只是为双方提供媒介。

居间人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居间人有如实报告的义务,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应是居间人履行合同指导思想之一。居间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居间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就自己所实际掌握的信息,如实地向委托人提供最方便、最有利、最有价值、最及时的订约渠道,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和可靠,没有任何隐瞒欺骗或掺杂任何自己主观臆测,对于有影响的事项及商业信息,如第三人的资信状况、支付能力、标的物是否有暇疵等,居间人都必须据实、公正的报告,而不得弄虚作假,从中盘剥渔利,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也不得恶意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居间人没有尽到以上这些忠实的义务,反而为获取居间报酬而故意作虚假介绍、或者是与一方当事人事先串通好,故意告知虚假事实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损害了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居间人非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居间报酬,而且还应当就自己因其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居间人违反上述报告义务,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即有违约责任,又有侵权责任。

除上述义务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居间人还负有其他一些义务。例如,居间人不得对交易双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合同的订立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等。

D. 工程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很多有工程居间行为的个人对建筑工程居间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存有很大争议,了解工程居间合同的有效或无效对我们工程的合法性十分重要,那么到底工程居间合同无效的表现有哪些呢?为了避免纠纷,下面律师365小编为你介绍。
一、工程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人与施工单位或建设材料供应商签订工程居间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或建设材料供应商向居间人支付一定报酬,居间人向施工单位或建设材料供应商提供工程建设招标 项目投标签约的机会信息,以促使施工单位或建设材料供应商与第三方建设招标方订立《工程施工合同》、《建材供应合同》为目的。
二、工程居间合同无效的探析
1、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工程居间合同中约定,居间人确定能成功,确保委托人中标,类似的约定不仅违反了居间的本质,而且,确保居间成功,也从根本上违反了强制招标的意义,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居间人保证委托人中标的行为违法。由于合同的目的违反了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类规定会导致整个 居间合同不成立,无效。
2、工程居间合同订立后,居间人为增加委托人中标的可能性,在交易双方间进行斡旋、说服活动、向招标方提供回扣、行贿等暗箱操作违法犯罪行为,使得委托人中标,因为居间人参与、影响了评标过程及中标结果。中标的结果不是依据客观公正的 评标过程产生。这类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委托人知还是不知 居间人的这类行为,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或建设 材料供应合同无效,因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已超出合法受法律保 护的界限,成为违法或犯罪行为,若投标人明知居问人的行为违法或犯罪,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即《招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法定无效情形,若委托人不知,居间人行 贿等行为使委托人中标。合同因恶意损害其他投标人即第三方利 益,也属于法定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依据招投标 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求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任意其 他投标人仍然有权利申请撤销建筑工程合同。
3、工程居间行为不合法的认定。人民法院在实践中若要认定居问行为是违法行为,必须尊重诉讼的举证规则,保障程序 正义,只要没有证据显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损害招投标行为的公正性,居间行为就是合法的,工程居 问合同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认定居间行为为违法犯罪行为,自立案侦查到法院最终判决之前,工程居间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都是无效的,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因为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
从上面可以看出,工程居间合同无效主要由在合同中约定了居间人一定可以成功,但这违反了居间本质,还有在交易双方中回扣,行贿等行为,并且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很重要,必须尊重判决,在最终判决前合同都是无效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眉山律师。

E. 居间人系自然人,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居间服务是否有效

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X经马X、吕X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X、马y、李X,双方开始协商义马某电厂投标招标事宜。7月14日,王X、马X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y、李X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若该工程中标,支付马y、李X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后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y、李X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居间合同关系,中建三局二公司支付马y、李X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X、马X与马y、李X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中建三局二公司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不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
据此,三门峡市中院对居间合同的性质予以认定,但认为居间费用过高,调整为20万元。

F. 按《合同法》建设工程中介费是否合法

按来《合同法》建设源工程中介费不合法。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不能进行居间服务。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因居间服务而成立的,居间人就可以行使居间报酬请求权。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对招标人的招标信息和情况很难详细了解,这时引进专业的居间人代理进行招投标或者协助进行投标相关事宜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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