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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索赔

发布时间:2020-12-03 22:09:31

⑴ 出现了哪些状况可以要求建筑工程索赔

先讲一下索赔的特征复。制(不是什么状况都可以索赔的)首先,有必要强调一下,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而且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索赔。其次,只有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才可以要求索赔。最后,索赔是一种单向的未经对方确认的行为,它和工程签证不同。

一、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的事件(大类)有:
1、发包人违约(未按合同履行基本工作、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该承担相应的合同风向却未承担、发包人要求工程进度加速、设计错误或者其他错误指令造成工程的停工窝工等情况、发包人不正当的终止工程)
2、不利于工程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
3、工程变更
4、工期延长或者延误
5、工程师的指令或者行为有误
6、合同本身有缺陷
7、物价上涨(也可以是货币汇率变化)
8、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变更
9、其他承包人干扰(各个承包人之间配合不当给本承包方造成的损失)
10、其他第三人原因

二、发包人可以索赔的事件:
1、施工责任
2、工期延误
3、承包人超额利润
4、指定分包商的付款
5、常保人不履行的保险费用
6、其他可能的事件

⑵ 拖欠建筑工程款怎么索赔

首先你要知道你们接的工程是否合法。因为我们国家是禁止二度发包的。也就版是不允许权开发商将工程发包给建设公司。建设公司再将该工程发包给其他的承包人或者将工程分解发包给其他承包人。我们国家禁止这种行为同时不承认这种行为签订合同的有效性。如果你们的工程是二度发包。只有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法院会支持你们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对于工程欠款。可以请求支付利息。如果对于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同时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中国利率。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你们现在还没有交付工程。工程价款也没有结算。利息从当事人起诉之日开始计算

⑶ 建筑工程索赔

因甲方原因引起的索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双方可就该事项共同在监理单位参与下协商。

⑷ 建设施工中索赔怎么计算的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

(一)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是计算工程索赔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计算原则是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

用实际费用法计算时。在直接费的额外费用部分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得的间接费和利润,即是承包商应得的索赔金额。由于实际费用法所依据的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录或单据,所以,在施工过程中,系统而准确地积累记录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二)总费用法 总费用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即为索赔金额,即: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不少人对采用该方法计算索赔费用持批评态度,因为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了承包商的原因,如施工组织不善而增加的费用;同时投标报价估算的总费用也可能为了中标而过低。所以这种方法只有在难以采用实际费用法时才应用。

(三)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的内容如下:

1、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2、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3、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4、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修正的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它的准确程度已接近于实际费用法。

(四)索赔律师聘请

(4)建筑工程索赔扩展阅读

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

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

6、利息。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8、总部管理费。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9、利润。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⑸ 建筑工程索赔时效是多久

您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业主)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行为。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
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如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一1999-0201)通用条款36.2条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三峡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条款》66.2条规定:"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并造成损失后28天内,向合同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任何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的书面通知,均可视为受害方放弃索赔的主张";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术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fidic条款)53.1条也规定:"承包商的索赔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28天内,将它的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353.4条同时规定:"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规定,它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只能由工程师核实估价。"
在实践中,一些具体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尤其是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下的合同,对于索赔时效有更具体的规定,如香港某测量师行起草的北京首都时代广场施工合同"总承包人的额外索赔"的条款规定"总承包人的索赔必须在引起要求的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建筑师提出,并在事件发生后两个月内呈交详细及有证据的申请,超出上述期限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则应视为不合理逾期申请,而承包人则应被视为放弃此等要求赔偿之权利";另外北京世纪朝阳花园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就"总承包方的索偿"规定如下:"在引致有索偿的事件发生后14天内,总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提出有意索偿的书面报告,并在书面报告后21天内提交索偿额的具体计算资料,总承包方迟提出或迟交资料的索偿将不获考虑。
索赔方如不严格遵守索赔时效的规定,逾期提出索赔要求,则其胜诉权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如北京仲裁委员会2002年裁决的北京某建筑集团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索赔争议案中,申请人北京某集团公司提出了十余项索赔要求,金额近千万元,其中若干索赔要求,因其提出索赔的时间超过了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而被仲裁委员会认定为索赔无效,最终仅获80余万元的索赔款。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⑹ 建设工程索赔按索赔要求可分为

(1)按索赔当事人分类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索赔;

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索赔;

承包人与供贷人之间索赔;

承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索赔。
(2)按索赔事件的影响分类

工期拖延索赔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场地、道路等;或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指令停止工程实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作用等原因,造成工程中断,或工程进度放慢,使工期拖延,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
如果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预见到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地质与预计的(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到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

工程变更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修改设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或删除部分工程、修改实施计划、变更施工次序,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损失,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工程终止索赔
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发包人违约,使工程被迫在竣工前停止实施,并不再继续进行,使承包人蒙受经济损失,因此提出索赔。

其他索赔
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和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发包人推迟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3)按索赔要求分类

工期索赔
即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

费用索赔
即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损失,调整合同价格。
(4)按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分类

合同内索赔
即索赔以合同条文作为依据,发生了合同规定给承包人以补偿的干扰事件,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索赔要求。这是最常见的索赔。
合同外索赔
指工程过程中发生的干扰事件的性质已经超过合同范围。在合同中
找不出具体的依据,一般必须根据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解决索赔问题。

道义索赔
指由于承包人失误(如报价失误、环境调查失误等),或发生承包人应负责的风险而造成承包人重大的损失。
(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单项索赔
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索赔的处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进行。它由合同管理人员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

总索赔
又叫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这是在国际工程中经常采用的索赔处理和解决方法。一般在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将工程过程中未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份总索赔报告。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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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关于建筑工程的索赔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建筑工程的索赔法律法规有:《民法总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涉及工版程索赔的条款,建设部发布权的建设工程各种示范文本,也可以作为行业惯例,作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民法总则》规定了违约与侵权的原则性规定。《合同法》不仅有原则性规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则对违约导致的索赔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都是相当复杂的。承包商必须要有专人研读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条款中的索赔依据,并利用这些依据合法地开展施工索赔,获得该得的利益或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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