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筑的消防设施施工是属于那个分部工程的
如果消防工程在总包合同内,那么由不同的分项工程组成,内业资料分布在几专个不同分部属工程内,而不是单独的分部工程。
如果消防单独发包,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这条的要求不是很严),一般作为单位工程处理。这样的话,消防就由不同的分部工程组成了,包括(消防)水,(消防)电,智能建筑等等。
⑵ 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区别是什么
在安全检测的目的、检测的范围、检测的要求、检测的内容、检测的方法及相关版仪器设备权和检测的标准等六个方面有所不同。建筑消防设施是必须每年检测,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必须要每年检测。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是防火安全检查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仅用眼看、手摸、鼻嗅等原始方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使用先进的仪器设备及现代化的检测技术。
⑶ 建筑消防设施如何保证完好有效
1、首先,抄前提是消防施工的质量保袭证
2、消防验收的把关能力(主要是本单位消防管理人员的技术怎么样了),消防大队的验收只是抽检几处的,不代表全部的消防设备完好。
3、平时日常单位对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护保养,要到位。
4、发现故障问题及时整改,不然日积月累的,迟早消防系统会瘫痪的。
对于消防法来说,要具备一年一检的。
这类检测具备法律效益,都是地方消防协会与市局承认的具有资质并备案的公司。
这种检测会出具检测报告与合格证,消防支大队定期检查或抽查一帮都会查看检测报告与合格证的。
⑷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规范与要求
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设置如下: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室外消火栓系统设置要求: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 不应大于120米。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 不应大于150米。
给水管网及其管径及配置要求 宜成环状,管径不应小于DN100。
消火栓流量要求 消火栓用水量按10L/S,每只水枪的最小流量为5L/S.
压力要求 从地面算起不低于0.1MPa。
与建筑的间距要求 临时室外消火栓应远着建筑周围均匀布置,距离建筑的外边线不应小于5米。
栓口配置要求 临时室外消火栓采用用地上式消火栓时,应有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灭火器(可采用ABC干粉灭火器)设置要求:
场所 保护距离(米) 灭火级别
厨房 20 不低于2A
厨房建筑面积约100平方,应配置灭火级别不低于2A,且数量不少于2具的灭火器,同时满足保护距离不大于20米的要求
办公用房,宿舍 25 不低于1A
生活区每层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灭火级别不应低于4A,且数量不少于2具。同时满足保护距离不大于25米的要求。
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不应小于4米。
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道路尽头设置尺寸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
临时消防通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的指示标志。
临时消防车通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临时消防车道与临时用房(宿舍)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
消防车道的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方向,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临时应急照明设置:
设置位置 疏散通道
技术要求 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疏散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Ix,且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设置位置 疏散照明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和顶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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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值班、巡检、维保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⑸ 多层有没有要求必须摆放消防设施
多层没有必须要求摆放消防设施,但是七层以上的住宅需按规定安装消防设施。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明确规定,七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才需要设置消火栓系统。
按照《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6.1.3条的明确规定,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占地面积多达100平方米时,必须配置一具1A(2公斤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每增加100平方米,增配1A是的灭火器。
(5)建筑消防设施与施工扩展阅读:
火灾预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⑹ 建筑设施消防与建筑电气消防有什么区别
建筑设施消防是指用于消防的项目如:火灾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回、自动喷淋系统答、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疏散系统、消防电梯等等
建筑电气消防是指配电装置、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照明装置等所存在的消防火灾隐患的预防措施。
⑺ 建筑消防设施设置,使用中存在主要问题有哪些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由于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低的主要原因与管理模式、维保合同双方责任落实以及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力度有着直接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旧的中介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模式打破后,未及时形成新的明晰的管理体系。2000年以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一样都作为消防中介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其资质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运行体制,2000年后公安消防部门取消了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审批。通行的做法是只要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资质和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均可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2006年公安部出台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规定,把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分为巡查、单项、联动检查三部分,因大部分建筑产权单位不具备单项、联动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只能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来进行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建设部门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资质按其水平高低分为一、二、三级,但未对维护保养资质进行明确核定、分级和限制,而出现由地、市级建设部门核发的三级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资质的单位,超出自身技术水平和资质范围从事部分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的固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导致这些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故障频发,完好率不高。
(二)维保队伍的技术水平和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增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队伍主要由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的人员组成,因其人员流动性和从事消防设施施工、检测时间的长短导致队伍维保水平存在明显差异。有些维保人员是刚招进来的临时工,未经消防培训就已上岗,没有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有些维保队伍因从事维保时间不长,缺少维保所需最起码的维保设备或设备不齐;有些维保队伍的责任意识不强,未能真正意识到履行好自身职责,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是一种法律责任,如不能尽责,将承担法律责任风险;有些维保单位之间,恶意竞争,相互杀价,导致维保价格低于维保所需的运行成本,必然造成维保质量的低劣;有些维保单位未健全维保人员职责,制定好操作维护规程,对每日、每月、每季、每年各消防系统所需进行的维保操作内容不加以明确和规范,导致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偷工减料,不能真正履行好全部的维保职责。
(三)设有固定消防设施的单位对维保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具体表现为:一是有些单位自身无专业的维护管理人员,又未与具有维保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合同;二是部分单位错误地认为只要订立了维保合同就一劳永逸,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管理就是维保单位的事情,对维保单位提出的更换部分消防设施部件的正常维护费用不能及时解决;三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知识知之甚少,导致本单位和维保单位签订的合同中不能详细地明确维保单位的责任、维保的内容和相关要求,在维保过程中也不能很好的实施监督,致使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处于不良状态;四是单位的消控中心操作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致使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处于不良状态。
(四)公安消防部门在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监督环节中还有不到位之处。一是重维保合同的签订率,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重视不够;二是对维保单位的从业人员未建立完整的培训机制和持证上岗制度,未按规定执行消防设施的维保从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对被维保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培训中没有将建筑消防设施的相关知识纳入培训内容;三是协同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维保市场的主动意识不强。《消防法》、公安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规定、以及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均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和维护应由相应资质单位承担,其维护人员应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公安消防部门未能主动与建设、工商等部门协调,把好建筑消防设施维保资质的发证关;四是部分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业务水平不高,在平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监督中发现不了问题,往往仅停留于消防设施是否设置这个层面。公安派出所的专职消防民警及消防协管员因其本身对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原理、操作规程不熟悉,在平时的消防监督中往往难以发现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五是对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中存在的问题执法不到位。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公安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中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要求、操作方法,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中也发现了建筑消防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检查记录表中也有反映,但只是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被维保单位整改,没有按照《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的要求,责令维保单位整改,如逾期不改,就立案查处。目前有许多地区对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的立案查处率均为零。
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提高完好率的对策和措施
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合同的签订率可以通过消防行政监督的手段加以解决,但如何规范化运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市场,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是目前我们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和进行探讨的方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抓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市场。目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管理状况是建设部门发资质证书、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监督,实际的情况决定了要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市场的运作,建设、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必须加强协同,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应主动协调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资质过程中明确维保单位的经消防培训合格人员的数量,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保单位应在制定好维保人员职责、操作规程等维保的质保体系后方可取得资质,在工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中应按施工的一、二、三级等级管理,明确维保单位的等级,从而杜绝低级资质施工单位超范围承接维保业务,确保为维保质量。
(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有关知识的熟悉程度。一是对于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纳入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来进行管理,根据《消防法》第十八条的要求,由公安消防部门加以培训和发证,要求其持证上岗;二是要加大被维保单位的消控中心操作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和要求的熟悉程度,特别是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过程中,应纳入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和使用内容,从而提高被维保单位监督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能力;三是要利用公安消防队伍防火业务大练兵活动的契机,加强派出所消防专职民警、消防协管员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在平时防火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方面存在隐患的能力。
(三)指导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消防监督员在消防监督工作中要加强对维保合同的指导,指导有关单位在订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时,应明确维保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按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维护保养的要求及公安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分日、月、季、年要求和巡查、单项、联动检查的相关规定制定格式化的表格,作为维保合同的附件,对维保合同加以规范,对每项维保内容的完成,都要由维保单位和被维保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对于消防重点单位还应要求其及时将维保的记录同时送达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四)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中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罚力度。在平时的消防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建筑消防设施方面的隐患,应根据维保合同,注意区分是维保单位还是被维保单位的责任,确定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如是维保单位责任又不及时改正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查处的案件,应当给予曝光,真正做到处理一个,震摄一片的作用。
(五)建立社会维保单位维保质量信誉体系。对维保单位维保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的好坏,公安消防部门应及时向建设部门通报,作为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升级评定的参考依据。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把维保质量差的企业向社会公布,通过市场的杠杆作用,促使维保单位不断提升维保的质量。
⑻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为保证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消防安全,高层建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针对高层建筑施工各个阶段、各个部位进行相应的消防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建设。重点从施工工地总平面布局、消防设施、临时用房等几个方面来考虑,切实把好工地消防安全源头关 :
(一)施工总平面布局。施工工地总平面布局应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明火作业区、易燃易爆材料存放区、易燃废品集中区,应设置有连接各区宽度不小于4米的消防通道,各区之间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在设备安装和装修、装饰阶段一般应有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在一侧长边设置可供消防车扑救、作业的空地,尽端式道路应设回车场。消防车道的宽度、净高和路面承载力应能满足型消防车的要求。
(二)施工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设施是保证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主要消防设施。包括临时室外消防用水、临时室内消防用水。临时室外消防用水可由市政消火栓、天然水源、临时消防水池供给,供水时间可按1小时、用水量可按30l/s。临时室内消防用水系统由水源、供水干管、接口、临时水泵接合器组成,要求供水管径不应小于100毫米,栓口直径应为65毫米,每层栓口不应少于两个,并保证一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施工任何一点,栓口应在每层均匀布置,每层栓口处应设置水带和水枪,临时室内消防用水系统应与工程同步施工,与楼层施工进度差距不超过三层。临时室内消防用水系统一般可与建筑室内消防设计相结合,充分利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在土建工程与设备安装确实不能保持同步时,也可设计安装临时工地消防用水供水管网(可和施工用水合用,但应保证消防要求)。高层建筑在内部装修施工前,屋顶消防水箱、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施工到位,并投入使用。超高层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宜设置临时消防泵、气压罐、稳压泵等设施以达到临时高压供水要求,供水时间可按1小时、用水量可按10-15l/s,保证能及时扑救初起火灾,防止火灾蔓延扩大。
(三)配备临时消防设施。高层建筑设施施工工地应按照施工进度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有关要求逐层配置足量的类型相适应的灭火器。在工程设备安装、内部装修阶级要增加配置(原配置量的1.5倍)。施工作业区动火作业点应增加配置推车式灭火器。工地进入装修阶段内要设置临时疏散指示标志、临时应急照明设施、醒目标明楼层层数和楼梯间进出口位置。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消防设施、脚手架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用品等部位,应设立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各类器材、设施严禁挪作他用。
(四)临时用房建设。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之间应有适当的防火间距。工地员工宿舍、可燃材料仓库、食堂、办公用房等等施工临时建筑耐火等级宜采用一、二级,但不得低于三级,工地员工宿舍的各类建筑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用于堆放不燃材料,且无任何电气设施的库房耐火等级可不限。搭建的施工临时建筑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灭火器配置等防火设计可参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有关要求。
⑼ 消防工程施工需要什么资质
不需要申请资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共中央办专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属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在简政放权方面,取消和精简3项消防审批。
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9)建筑消防设施与施工扩展阅读:
1、在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方面,全面实施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执法公示制度,严格限制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双人执法、持证上岗、岗位交流制度。将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全部纳入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消防监督执法所有环节网上流转、全程留痕、闭环管理。
2、在执法队伍管理方面,制定消防人员职业规范,明确消防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业限制,严格落实回避制度。消防部门与消防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彻底脱钩。
3、现职消防人员一律不得在消防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离退休人员在消防行业协会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消防部门管理的科研、认证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与消防执法相关的中介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陕西党建网-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