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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2020-12-02 03:10:09

⑴ 请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⑵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包括哪些规范

1、按照发布等级可以分为:
国家
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按照遵守严格程度可以分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相应的标准条文也可以分为:一般性条文、强制性条文)
2、一般标准的严格程度是:国标是最基本的,地方标准要严格一些,企业标准是最严格的。标准执行的原则是谁严格执行谁。
3、国家标准目前主要有(按照分部工程的划分):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地方标准可以见各地方建委网站,以其发布的为准,或上国家建设标准网(建设部标准司发布)。北京地区有DBJ和DB11。

⑶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是否已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有时为了及早发挥项目的效益,也可对工程进行单项验收,即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应为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和使用功能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也可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
(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
(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7)竣工图;
(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试验、检验报告中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用于工程的哪些部位、批量批次、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竣工验收所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桥梁工程、电气工程及铁路建筑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由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损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是施工合同的附合同。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包括: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金支付方法等。
(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单幢住宅),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提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5、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6、以上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建设单位还应就工程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以及环保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建设工程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⑷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有什么规定

一、《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⑸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内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容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实体进行到位质量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扩展阅读:

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2、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均验收合格,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规定及合同要求;

3、工程资料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6、各专项验收及有关专业系统验收全部通过。

参考资料:网络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⑹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是怎样确认的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2.4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确认的规定如下,则理应将发包人占有使用建设工程之日视为竣工日期,则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定为竣工日期是比较合理的,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扩展阅读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后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也就是说,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而发包人为了达到拖欠工程款等其他目的,故意拖延验收,那么本来应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发包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本条司法解释定,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⑺ 建筑工程施工常用规范及验收标准有啦些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根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简称中建总公司)《关于启动(中建总公司施工工艺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中建科字[2002]389号。

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会同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国家建设部陆续发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等18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同时废止了一批老的标准规范。根据建设部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或由有关单位修订或制订了一批规范,并经会审或审查,均批准为国家标准。

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一本规范钢结构工程的国家标准书籍。属于国家标准,该规范共分15章,本规范共分15章。

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原材料及成品进场、焊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钢构件组装工程、钢构件预拼装工程、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钢结构涂装工程、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以及9个附录。

4、《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0563-2010):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城市建设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规范》。

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4―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⑻ 房屋建筑验收规范有哪些

题: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怎样的?
答: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涉及多个(本)规范、规程,不可能详细列出,只能整理出概略内容供你参考。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主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各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建设完成标准见交房标准
二、楼地面
三、室内墙面、顶棚
四、门窗工程
五、楼梯(包括户内楼梯)
六、阳台
七、防水工程
八、安装工程
1、水、电、暖、燃气等各种预留接口处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如注明给水、热水、电视、电话、安防等。计量仪表安装位置适当。暖气干管标识供回水方向;散热器支管标识供回水方向。
2、墙体、地面等处的暗敷管线应做与实际位置相符的明显标志,注明种类和水流方向。暗敷管道保护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卫生洁具、明装管道、散热器等明装设施安装牢固、面漆色泽均匀,无脱落、起泡,无锈蚀。
4、给排水、采暖管道不得有跑、冒、滴、漏情况,穿楼层及墙体处不得有渗、漏、透现象,排水管道畅通。
5、开关、插座接触良好,位置适当(卫生间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墙体上),其面板紧贴墙面、安装牢固端正,表面洁净。
6、同一室内的相同插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上,高差小于5㎜。
7、接线箱、配电箱开启灵活、锁具完整、回路标注清晰,配电箱内应附系统图及接线图,箱内元器件使用正常。
8、明设避雷线支架牢固,间距适合,不应有锈蚀现象。接地电阻阻值符合设计要求。
9、消防设施齐全,消防箱无受损、附件配置齐全,消防标志正确、醒目。
10、电梯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部分均有可靠接地,起落运行平稳,信号显示正常。
11、电梯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动作正常,轿箱内洁净、无损坏、并应有紧急求助功能。
九、建筑物外墙面
十、其他工程
十、其他工程
1、散水宽窄一致,面层抹灰密实、平整、无裂缝,沥青灌缝密实、均匀、无污染,散水边土方回填密实,雨水疏排及时。
2、室外台阶及楼梯踏步应上下舒适,踏步上下时无过高或过低感觉。
3、单元门、防火门、车库门、防盗门每栋楼必须一致,安装螺栓不外露,表面洁净,无污染、无碰撞、无锈蚀、无变形,开关灵活。
4、楼牌编号位置统一,固定牢固、整洁,统一制作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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