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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风险

发布时间:2020-12-02 02:05:54

Ⅰ 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业需避开哪些风险

改征增值税,绝大部分建筑企业都可以实质降低税负,提高利润。营改增不是狼来了,而是迟来的爱;但是,建筑企业也面临诸多风险,需认真学习《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积极应对,厘清认识,做好风险管控与筹划。现将主要风险点作如下列示,供诸君参考:
一、接受或善意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
长期以来,建筑企业存在较多的票据不规范和白条的问题,这是一项不容回避的事实。营改增之后,因启用增值税升级版,建筑企业接受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后,系统将完成自动比对,及时发现虚开。那种兜售的虚假发票将再无立足之地。
什么是发票虚开,这个内涵超出一般人的认知,除了发票本身是假的,即便是真票,但如果是以下情形,也为虚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采购需做到合同、发票、物流与现金流支付均一致。否则,将承担严重的后果。建筑企业过去很多是项目承包与挂靠方式,项目相关的产、供、销与资金收付均自成一体、分开操作。传统模式显然与“四相符”的管理要求不符,需要做大的改变。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即便如此,建筑企业也不排除、仍有可能存在善意接受虚开发票情形。比如,上游供应商接受虚开,也可能让下家受到牵连。尽管采购业务真实并支付了相关的货款,但一旦被认定为善意接受虚开,虽不罚款,也要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遭受损失。如笔者曾撰文《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钢闽光不应该吞咽4600万元的苦果》。
【相关依据】
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少转、迟转或多转的风险
1、少转、迟转风险:当采购物品用于简易征税办法、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餐饮娱乐支出、居民日常服务时,相关采购发票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建筑企业财务人员而言,增值税是全新知识,且核算与管理难度均远大于从前;特别是对于采购材料是否用于简易征税办法的特定项目,如果未与项目管理部门有效沟通,容易出现少转或未及时转出的风险。
此外,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还需要转出的主要有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在建工程及不动产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一旦发生,所有与之关相关的采购进项税额均需转出。这也存在较大的工作量。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可以以当期净值和适用税率计算,分别在已抵扣和未抵扣(40%需在收到发票第2年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对于建筑企业的在产品而言,工期长、耗用材料等进项较多,同时因工地与财务管理部门相距甚远,如果信息传递不及时,是否是因管理不善所致,也难以及时、准确转出。
2、多转风险:除上述因信息不对称、核算或定性不准确(非正常损失)所致的多转外,还有同时用于应税和简易征税、集体福利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很多财务人员,错误地按比例,也一并转出,造成误转、多转。

Ⅱ 2017年国有建筑施工企业面临哪些风险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签订的合同。(1)建筑企业按资质分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2)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①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②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其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总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打桩工程、装修工程等的专业工程发包的,须经得建设单位的同意。③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劳务分包无需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1)实践中大量存在,为充实业绩,争取提高资质。司法解释欲放松,但建设部坚决否定。(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有效。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1)形式:挂靠、变相作为内部承包、名义上的联营等,由法官认定。(2)建设部124号令第15条: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3)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的,亦视为挂靠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法(征求意见稿)》)(4)法律后果:收缴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5)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上述条件做了进一步细化,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为:①以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④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2)可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列项目可以不招标:①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施工单位未发生变化;②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施工单位未发生变化;④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规定了六种投标人禁止行为(即:“串标”、“围标”):(1)招投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它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条)(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二条);(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第五十三条)(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第五十四条);(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标价、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五条);(6)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第五十七条)。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6、非法转包、违法分包。(1)转包:①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②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③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非法转包,实质上是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虽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查处转包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核查以下5个方面:①核查承包合同主体是否变更或实际变更;②现场管理人员隶属关系,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③管理人员到位情况;④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⑤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总承包人所有或使用。(2)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①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②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③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④分包单位再分包。(3)法律后果:①收缴已经取的非法所得;②建设单位有权与总包单位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5)劳务分包除外。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既不是违法分包,也不是转包行为,是合法劳务分包行为。

Ⅲ 如何防治建筑施工企业风险

1.规避投标风险。开发商是资金链的龙头,其支付能力是当前施工企业必须认真面对的风险。(1)加强标前调查,对拟投标项目的风险进行充分的分析。(2)编制标书时应审慎报价,避免低价恶性竞争。价格上留有余地,才有一定抗风险的能力。(3)注意合同条款与合同风险。施工企业应尽可能争取套用主管部门推广使用的示范合同文本,特别应约定签证索赔事项的程序与权限、竣工结算时间、材料与人工市场价格波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延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等,垫资合同还应约定由建设单位支付垫资的利息(未约定利息时按不支付利息处理,相当于施工企业无偿结款给开发商使用)。有条件时,尽可能请专业律师帮助审查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
2.防范建筑施工项目合同风险。在策略安排上,承包商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认真研究,切忌轻易接受业主的免除条款。否则,合同履行中业主就有可能引用所谓法律障碍
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承包商的损失拒绝补偿,并应用免除条款对其拒绝付款推卸责任,承包商将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1)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2)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3)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4)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5)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6)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任何口头承诺和保证,少说多定是一个必须养成的工作习惯。
3.加强财务风险防范。建筑企业在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客观存在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企业财务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偏离,因而产生了蒙受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筑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经营过程中各种不确定因素增加,增大了建筑企业财务风险。(1)建立财务评价体系。财务支付能力是衡量企业财务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建立一个以现金支付能力为标准的建筑企业评价体系十分必要。(2)建立资金管理体系。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提高建筑企业资金运行效益,保证建筑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是增强建筑企业抵御财务风险能力必要措施。(3)盘活现有存量资产。建筑企业的大量的资金积压和沉淀是以存量资产的形态存在的。
因此合理利用现有资源,是实现建筑企业资产经营,防范财务风险的关键。(4)加强成本控制管理。建筑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制定科学的目标利润管理指标,生产过程实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和监控制度。
4.全面提高安全质量管理。只有搞好安全质量管理,建筑企业才能持续发展,增强实力,加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我国建筑企业应从生产施工和安全质量管理两方面同时入手,采用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来提高安全质量管理的效率。对于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础、开挖、支护、降水及模板工程、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等,应单独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企业内部监控措施,保证产品或工程的质量。
5.外部风险的防范。建筑市场瞬息万变,外部环境每天都在发生变化。企业要密切关注外部因素的变化,注意政策变化趋势,监控市场要素的价格变化。在预计外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时,对于能够规避、化解、转移的外部风险,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外部因素风险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如预计汇率和利率变化,可适度适时的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避险。预测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趋势,可进行适量的期货交易。

Ⅳ 建筑风险点有哪些

Ⅳ 建筑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签订的合同。
(1)建筑企业按资质分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2)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
①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②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其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总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打桩工程、装修工程等的专业工程发包的,须经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③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无需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
(1)实践中大量存在,为充实业绩,争取提高资质。司法解释欲放松,但建设部坚决否定。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有效。
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3、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
(1)形式:挂靠、变相作为内部承包、名义上的联营等,由法官认定。
(2)建设部124号令第15条: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的,亦视为挂靠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法律后果:收缴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5)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上述条件做了进一步细化,必
须招标的施工项目为:①以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④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2)可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列项目可以不招标:①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施工单位未发生变化;②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施工单位未发生变化;④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规定了六种投标人禁止行为
(即:“串标”、“围标”):
(1)招投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它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条)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二条);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第五十三条)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第五十四条);
(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标价、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五条);
(6)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第五十七条)。
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6、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1) 转包:
①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
②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
③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非法转包,实质上是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
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虽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查处转包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核查以下5个方面:
①核查承包合同主体是否变更或实际变更;
②现场管理人员隶属关系,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
③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④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
⑤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总承包人所有或使用。
(2)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① 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
② 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
③ 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
④ 分包单位再分包。
(3)法律后果:
① 收缴已经取的非法所得;
② 建设单位有权与总包单位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
(5)劳务分包除外。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既不是违法分包,也不是转包行为,是合法劳务分包行为。

Ⅵ 论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防范常见风险

建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是从事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等生产活动的经济组织。专由于工程项目特征、属工作区域的不同,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最大特点就是流动性,从而在劳动用工方面表现出流动、分散、短期、阶段、交叉流水作业、多工种配合等特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形式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决定了管理上的难度。

Ⅶ 从财务角度来说,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有哪些风险和变化

建筑业:
我想针对营改增,意见最大的应该是建筑行业,营改增之前,税率只有3%,不需要考虑成本进项,营改增之后,税率提高到了11%,虽然国家还是留了口子,甲供材的建筑企业也可以按征收率3%征收,但我觉得这个只是营改增的过渡政策,以后应该还会调整规范的。那么按11%税率征收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如果规范财务管理呢?
建筑业的主要成本有两项:人力成本和建筑成本,首先是人力成本,在国家没出台新的政策之前,这个是没有办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其次是建筑成本,这个在财务管理上是有文章可做的,建筑成本主要有沙、石、水泥、钢筋等,水泥和钢筋一般只要从正规的批发商取得,都是可以有进项发票的,至于沙和石,我相信很多地方都存在乱采沙、石,无法规范管理的问题,因此建筑企业很难直接从沙、石场购买取得进项发票,有的地方则是成立一个商贸公司,由商贸公司从沙石场采购,再转卖给建筑公司并开具发票,通过这一方法虽然可以取得进项发票,但多了一个环节,成本也会增加。
因此对于现阶段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来说,尽量和甲方沟通,协议甲供材而按3%的征收率征收。
房地产业:
房地产就没有建筑业这么好的照顾条件了,只要你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就得按11%的税率来征收,那么我们来看下房地产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有那么,主要有建筑成本、人力成本(销售人员为主)、资金成本(贷款)、土地成本等。
一、建筑成本:因为大部分建筑企业都存在我上面提的建筑业按3%征收的情况,所以房地产商如果想多抵扣进项税,就要倒逼建筑企业规范开票,否则就没办法抵扣11%的进项税。
二、人力成本:人力成本是无法抵扣的,作为财务,就要建议你的老板尽量精简人员了。
三、资金成本:根据今年的营改增规定,贷款利息等资金成本是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
四、土地成本:房地产商可以以销售房地产项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个和进项抵扣差不多了。
因此作为房地产商来说,主要的难点就是建筑业11%进项发票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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