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有转让的吗多
公司多年来专注于为国内建筑行、电力行、工程勘察行、市政行、水利行等(事)企工程设计单位提供各类工程师挂靠/全职、工程资质办理、咨询服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
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 、石作业工、 水电工等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业绩不少于2项。
B. 建筑施工资质收购、转让、及常见问题
建筑施工资质转让一般分为整体转让和剥离(分立)转让
1、整体转让
整体转让不涉及回资产的情答况下,资质的价钱一般也会稍高于剥离转让,因为整体转让受让方可以继承转让方所有的人员、设备、公司业绩、行业积累等,但同时也会有一定的风险,建筑公司大多数都会有一些法律纠纷、债务纠纷,这些问题如果前期没有查明解决,收购完成后就有可能造成一定的麻烦。
2、剥离(分立)转让
剥离转让,是转让方将建筑施工资质剥离到子公司,受让方收购子公司!一般情况下,子公司都是空壳公司(也可以由受让方自己指定子公司)转让价格只是购买资质证书的费用,不包括转让方公司资产等问题!这种方式的优势是,没有隐形债务、税务的担忧!不利之处是,持有资质的子公司是空壳公司,没有相关业绩的积累,而且相对整体转让时间会长几个月。
3、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主要问题有两大方面:
(1)费用:市场价钱每年都不太一样,而且部分省份的价钱比较高,付款流程方面一般分为两次或三次,具体比例自行协定,最好是共管,比较安全。
(2)公司的业绩、法律纠纷、被执行人、债权债务、在建项目,这些在签订协议后一定要先调查清楚,确认没问题再进行后续的操作。
C.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转让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倒卖有什么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转让其实就是转包,所谓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专目,倒手转属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人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转包行为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行为,中标项目转包后,中标人对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担责任。
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概括转让须经对方同意,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时,不得转让。除《招标投标法》禁止转包外,《合同法》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也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三部法律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工程项目的转包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违者依照《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转包行为无效。
D. 建筑工程转让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该条款关于禁止转让情形的规定,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项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土地出让金全部交付
按照相关规定,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事实上,某些地方政府经常采取一些变通做法,在未支付全额土地出让金之前也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对此,受让方应当审慎审查土地使用金的缴纳单据,或由相应房管部门出具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
2、已投资开发条件
《房地产管理法》中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已经投资开发并且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开发商为获取土地溢价利益进行倒卖而非真正进行房地产开发而设置的限制性条件。
3、不属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形,不属于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且房地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依法登记。而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进行在建工程转让,则上述限制性条件将均不适用。换言之,除非项目公司在土地出让时,就其股权变动的限制与地方政府有过明确约定,项目公司股东可以在任何阶段将将在建工程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出去,二不受上述各项要求的限制。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或有规避法律之嫌。对此,笔者认为,股权转让是由项目公司股东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其依据的是《公司法》中对股东有权在合法前提下转让其股权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并未发生变更,不涉及上述《房地产管理法》中物权层面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因此,在建工程开发投资总额不能满足资产转让的要求时,可以考虑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操作。
E. 建筑施工资质能转让吗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定代表等发变更应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1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由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省、副本具备同等律效力资质证书效期5
1、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效期内名称、址、注册资本: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办理资质变更需要提交材料;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自治区、资质证书效期安全产许证效期等
4、直辖市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起2内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内办理变更手续
资质变更提交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本副本由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印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关证明材料
资质转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定要调查解清楚要收购企业财务状况否负债候公司收购却要替钱划算
2、营业执照效期及营业执照检否合格
3、延续变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事建筑施工应于资质证书效期届满3月前向原资质许机关提延续申请资质许机关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效期届满前做否准予延续决定;逾期未做决定视准予延续
2、解公司业绩及建项目情况及没现事故等
F. 建筑企业资质可以转让吗
不可以转让。可以申请变更。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6)建筑工程转让扩展阅读: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G. 在建工程怎么转让 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在建工程转让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变更登记手续、在建工程项目转让的备案手续等。转让条件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在建工程转让同土地、房屋转让一样,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建工程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在在建工程转让中,不可忽视最后的手续问题。
1、项目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更名手续,具体向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办理;
4、其他根据有关政府部门要求需要办理更名或备案的手续。
H. 建筑施工资质是整体转让的好还是剥离转让的
建筑施工资质是整体复转让的好还制是剥离转让的好呢?
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因为各自有各自好处。首先来说整体转让转让的利与弊吧,整体转让的好处是可以方便以后升级它有足够的业绩,而且接工程也相当好接一些,因为有之前的信誉度在哪里所以接工程相当新公司来说也好接一些,整体转让的不足之处就是不能完全的避开转让之前的债权债务以及银行贷款之类的问题,这就是整体转让的*的弊端。那么剥离转让的公司就不会存在这样的债权债务的问题,这就是剥离转让的*好处之一,剥离转让之前要找好一个办理好的劳务公司来接纳剥离的资质,如果用还没有办理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司费用会更好,因为还有重新配备人员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这样费用更高这样购买就不划算,所以我建议剥离资质找一个办理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来接纳剥离的资质。那么剥离转让的公司的弊端就是升级需要重新配备人员,相当于时间是从资质剥离到公司的那一刻开始的。
I. 建筑施工资质转让价格和转让是怎样的
一、整体转让,转让价格最高
整体转让是受让方收购整个转让方企业,转让价格包含整个转让方企业资产,转让价格自然最高!但是这种转让方式也存在巨大的风险,如果转让方企业用隐形的债务、税务纠纷,受让方又不能及时发现,那么这种转让之后,受让方会陷入纠纷,且需要偿还相关债务!这种转让方式的优势也很明显,受让方可以继承转让方所有的人员、设备、公司业绩、行业积累等,可以快速开展业务!
所以如果受让方资金雄厚,想在该行业快速开展业务,并且长期经营下去,且详细调查过转让方,可以采用整体转让方式!
二、剥离转让,转让价格最低
剥离转让,是转让方将建筑施工资质剥离到子公司,受让方收购子公司!一般情况下,子公司都是空壳公司,转让价格只是购买资质证书的费用,不包括转让方公司资产等问题!这种方式的优势是,没有隐形债务、税务的担忧!不利之处是,持有资质的子公司是空壳公司,没有相关业绩的积累,受让方需要一切从头开始,积累业绩,进行资质升级!
所以如果受让方公司资金有限,且只是为了承接某一项工程,建议采取这种转让方式!
三、部分股权收购,转让价格视情况而定
部分股权收购是受让方收购转让方部分股权,成为转让方股东,也拥有了资质证书的使用权!这种方式相较于整体转让,转让价格相对较低,但是也要承担转让方的各种债务!这种方式在资质转让市场上不常见,后续容易滋生各种矛盾。
J. 建筑工程可以债权债务转让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债权不得转让。理由是:(1)建筑行业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我国法律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作了严格限定,未取得建筑行业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禁止工程转包,如果允许债权转让,对确保工程质量是不利的。(2)此类合同关系具有特殊性。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特殊信赖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这种信赖并不完全取决于承包人的资质,合同的转让无疑会破坏这种信赖关系,影响工程质量和发包人的合法利益。(3)本案工程尚未竣工,工程款尚未进行结算,债权尚未确定,不具备转让条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合同债权转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涉案合同依法可以转让,应认定债权转让有效。本案一、二审判决均认为涉案合同债权可以转让。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第一,转让涉案合同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转让效力应区别对待。
合同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代替履行。法律对承包人的债权让与没有特别限制,故与一般债权让与没有本质区别。而债务承担则往往涉及工程审批、承包人的资质和发包人对受让人的信赖等限制条件,《建筑法》规定工程禁止转包,故不得随意转让合同义务。代替履行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即由合同的受让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这也会涉及转让合同义务的问题,因此,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也不允许。本案债权让与的内容并不涉及债务承担问题,依法应当准许。
第二,本案债权转让不损害发包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既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清偿债务,也有权指定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债务。对债务人而言,向第三人清偿债务等于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其法律后果都是消灭债务。本案的诉讼标的主要是工程款,属于劳务报酬的性质。承包人依约完成了工程的土建和主体结构并经验收合格,有权取得相应的工程款。此时合法的债权已经形成,至于将工程款交给承包人还是受让人,本质上并无区别。在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应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确认的数额作为债权数额。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如果等到工程全部竣工后再付工程款,对于受让人将是极不公平的。
第三,承包人就债权转让通知了发包人,合同债权转让符合法定条件。依照《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承包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