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应计什么会计科目
一、施工企业施工团体意外险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
二、解释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2、税法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3、从上述规定可知,施工企业为职工购买的施工固体意外险是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应纳入职工薪酬核算。
应付职工薪酬-意外伤害险
用给承包工程队的职工意外伤害险计入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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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
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②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与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又什么区别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团体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可以采取团体方式投保。是商业保险。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指的是: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需按照国家建筑法要求,由所在施工企业对该类劳动团体购买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强制保险。
③ 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保险理赔需要什么手续
保单及被保险人清单、伤者身份证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检验报告单、医疗费收据及清单。
团意险在理赔时,大多遵循中国人行颁布的7级伤残赔偿标准,也就是说,在工伤鉴定的范围内8级和9级伤残,不属于赔偿范围。
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8级和9级伤残事故还是常有发生的,也就是说团意险保障的不够全面。团意险对于人员增减是有人数限制的,一般人员的变化不能超过总人数的30%。
如果是一般企事业单位,一般比较适合,而对于那些人员流动性强的单位,如工程公司,保安公司等就不太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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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投保团体意外险,除一般应保管好保险合同、履行好如实告知义务、索赔注意单证齐全等各种保险常规知识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点:
投保团意险前后应采用适当方式向员工明确宣示。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人死亡、伤残的意外事故后,解决问题的焦点恰恰集中在钱赔多少的事情上。
需提供投保员工人数、职业或工种、保额需求或费用预算等信息;需填写投保书、提供员工清单、通过现金或支票缴费;
投保后被保险员工人数或工种发生变化,应于1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合同批改处理,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要明确指定受益人。主要是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该保险金按法定继承程序分割。明确指定受益人,可以减少事后处理的精力。投保后,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及时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④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否属于强制保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是建筑法律法规鼓励建筑企业办理的商业保险,它不属交强险一般的代替性责任保险,而是商业补充性保险。
建工团体险,一般包含意外医疗和意外伤害(死亡伤残)两个部分。临时施工人受伤,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为死亡伤残与医疗费用两部分,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建工险不属于强制保险,但在工程开工前要上好这个保险,否则是不允许开工的。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号)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工团体险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为给付保险金,而不是承担赔偿责任。
建工团体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它包含多个个人意外伤害险。建工团体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赔方式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二节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来看,承保建工团体险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为给付保险金,而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
⑤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旦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1.2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及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中一项以上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原有残疾后残疾程度大于原有的残疾程度的,本公司按合并后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与原有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的差值,再乘以保险金额来确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1.3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流产、分娩;
3) 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4) 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的事故;
5) 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6) 犯罪、拒捕、自杀、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7) 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
8)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9) 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身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不退还任何费用。
2 合同效力
2.1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建筑工程开工的次日零时起(合同生效时间迟于开工日期的,自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4时止。
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的,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合同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按工程停顿时间相应顺延。合同中止期间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一个月以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加收保险费;若在保险期间届满一个月以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本合同终止。
2.3 合同解除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不接受合同解除申请。
3 保险费
3.1 保险费
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4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4.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天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导致本公司增加的调查、检验等费用;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认的,对无法认定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4.2 受益人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进行指定或变更;如果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亦可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3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资料 1)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 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
4) 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
5) 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6)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意外事故失踪证明和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7)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资料 1)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2) 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
3) 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
4) 医院或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5)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本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结果的案件,本公司会在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做出理赔决定后10天内向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确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会及时通知申请人。
4.5 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5 其他事项
5.1 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做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5.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也可以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5.3 合同内容变更
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将由本公司以批注或批单形式确认,也可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5.4 地址变更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5.5 宣告死亡的处理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5.6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款释义
1 指定的生活区域
如无特别约定,指为完成本次施工项目的需要,施工企业为与其建立有劳动关系的人员统一安排的集体宿舍。
2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 手续费
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之和,手续费占所交保费的25%。
4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的计算公式:保险费×(1-25%)×(当日至保费到期日的剩余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
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 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7 无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况之一:
1)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 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⑥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如何办理
你好,团体意外保险又称团意险,主要的投保要求有:
1、投保人数一般不得低于5-6人,对于风险类别较高的工种,要求投保人数不低于20人;
2、保险期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如需长期投保可以每年续保;
3、根据保监会规定,目前大多数团险要求实名制投保(建工意外、极短期会展项目等除外)
办理该保险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包括:
(1)中标通知书;
(2)项目经理部组成的有效文件夹;
(3)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4)施工企业职工花名册。
施工企业携带以上资料领取并填写投保单,并办理交费手续。此外您还可以在相应的保险公司网上平台或者第三方保险网上平台办理投保。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⑦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都理赔那些
理赔分为门诊和住院:
(1)意外门诊:需要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诊断书,门诊版手册或急诊病历,门诊医权疗费收据和明细,还需要被保险人近三个月的出勤证明和工资证明。
(2)意外住院:需要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出院小结,病历,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及明细,还需要被保险人近三个月的出勤证明和工资证明。
⑧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团体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可以采取团体方式投保。是商业保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⑨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吗
楼上的“小河沿虎儿”回答有误,他把三者险和交强险混同了,解释如下:
1、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所以,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对比项目第三者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对象指定座位上的人员,为不确定的人。一般为确定的人或团体事故范围使用车辆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有意外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属于车主需要负担的丧葬费、伤亡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项目。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部分还包括紧急救援和费用垫付等增值服务。价格水平司机座位每万元约40元左右,其它座位每万元约25元左右。每万元约10元左右适合状况车辆经常由不同人员驾驶或搭载不同人员车辆主要由固定几个家庭成员使用以上节选摘自网络。 补充: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对象不仅仅是汽车驾驶方面,而是面临任何相同或相似风险的团体均可适用,其本质还是如同个人意外伤害险。而三者险仅是汽车投保的商业险种之一,更不同于交强险。
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你好,为建筑工人办保险是一般是以团体投保形式,年限为一年。职业分类级别不同的工人,保额不同保费也不同。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按三种收费方式收费:
一、按工程合同总造价,费率约为2‰(每人意外伤害死亡伤残限额18万,医疗费用2万,突发疾病死亡6万)左右;
二、按建筑面积收费;
三按工人实际人数收费。
一般采用第一种方式收费,因不用考虑人员变动、工期长短,收费简单。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