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内蒙古建筑业从业安管人员技能提升线上考试不合格如何补考
一般补考的话他会安排他会告诉你你可以到网上去报名就可以了
『贰』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资质备案怎么办理 需要材料、多长时间
外进企业备案所需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内容 A4 备注
1 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原件 由机构负责人本人持四个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 3
2 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3 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 需带身份证原件。 3
4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5 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有效期为3个月以上。未满的需先年检。 3
6 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7 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绍信和企业近3年的诚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8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进驻自治区的办事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下所有社保需提供个人对账簿或个人社保本。并需提供缴费大发票。 3
9 企业对进驻自治区办事机构负责人 任职文件、工程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原件及复印件 3
10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11 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原件家复印件(近三年) 3
12 企业对进驻自治区办事机构技术负责人 任职文件、高级工程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原件及复印件 3
13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14 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原件家复印件(近三年) 3
15 企业对进驻自治区办事机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 任职文件、工程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原件及复印件 3
16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17 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原件家复印件(近三年) 3
18 企业对进驻自治区办事机构经营负责人 任职文件、工程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19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20 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原件家复印件(近三年) 3
21 驻自治区机构办公场所 1、企业自有房屋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2、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及出租房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1、外进建筑业企业年度(延续)备案是建筑业企业进入自治区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前置条件,请各相关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提前办理外进建筑业企业年度(延续)备案手续。
2、必须由外进建筑业企业驻自治区办事机构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前来办理。
3、《内蒙古外进建筑业企业年度(延续)备案申请提交资料表》是外进建筑业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完整真实性唯一依据,请妥善保存,遗失不补,每次申请年度(延续)备案必须携带,直至核发年度备案证书或办理延续备案手续后收回。
『叁』 内蒙关于建筑业的税都包括哪些税率是多少
一、建筑行业涉及的税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1、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税额=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税率:3%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7%、5%、1%
3、教育费附加:
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3%
4、印花税主要涉及范围包括: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财产租赁合同
借款合同应纳税额=借款金额*适用税率,税率:0.005‰
财产保险合同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适用税率,税率:1‰
财产租赁合同应纳税额=租赁金额*适用税率,税率:1‰
5、房产税:
(1)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6、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0.5元至10元。
(2)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3)小城市0.3元至6元。代理销售各大网校学习卡|国内财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 平方米)*适用税额
7、征税范围: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年应纳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25%
『肆』 内蒙关于建筑业的国企都有哪些 另外好一点的单位都有哪些
http://wenku..com/view/6acdaf1755270722192ef7cc.html
『伍』 内蒙古建筑行业特殊工种的界定都有哪些发文中提出来,这些文件名录是什么包头市有哪些发文
建筑行业的特殊工种有以下几部文件,都是当时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所发布的,同时地方上是无权限界定。
关于下料工等十七个工种参照水泥专业实行提前退休的批复
颁布日期:1991-8-21 执行日期:1991-8-21 文号:建材经财发[1991]432号
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五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
颁布日期:1987-8-16 执行日期:1987-8-16 文号:(87)建材人劳字518号
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行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87-1-3 执行日期:1987-1-3 文号:(87)建材人劳字9号
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颁布日期:1986-12-11 执行日期:1986-12-11 文号:(86)城劳字第611号
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
颁布日期:1986-12-6 执行日期:1986-12-6 文号:(86)建材人劳字841号
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颁布日期:1986-11-18 执行日期:1986-11-18 文号:[86]建材人劳字803号
关于建材机械3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
颁布日期:1986-10-9 执行日期:1986-10-9 文号:[86]建材人劳字704号
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颁布日期:1986-9-5 执行日期:1986-9-5 文号:(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
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
颁布日期:1986-6-17 执行日期:1986-6-17 文号:(86)建材人劳字414号
关于建筑工程部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摘录)
颁布日期:1963-7-16 执行日期:1963-7-16 文号:(63)中劳护字第125号
『陆』 最新的内蒙古建筑业税率是多少
基本税种:抄
1、营业税按营业收袭入3%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注:2008年起税率为25%);
10、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种中除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新设立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
『柒』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内容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 将原自治区建设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
(二) 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 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自治区交通厅。
(四) 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
人民政府确定其管理体制。
(五) 增加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
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职责。
(六)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
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 承担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保障、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实施办法;提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 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
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
实施。
(三) 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
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 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全区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五) 承担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组织拟订工程建
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 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 指导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拟订全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 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
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区村镇规划编制、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区重点镇的建设。
(十)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
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 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
门拟订全区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二) 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
和安全;会同有若部门拟订全区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金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 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机关规章制度;承担文电处理、会务、机要、信息、保密、信访、综治、新闻宣传、机关财务、文书档案、应急处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重要工作事项。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拟订行业培
训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指导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指导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 理、职业技能培训、从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承办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法规与稽查处
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普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稽查工作;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稽查,参与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查;负责综合管理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属单位及社团的财务活动;负责建设事业统计信息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计划,负责节能专项资金安排;负责建设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
(六)建筑业管理处
拟订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施工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区外建筑企业的入区备案管理;负责建筑业执业人员注册管理;指导建筑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并监督实施技术标准;组织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施工工法评审报批;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配套安装工程安全生产许可并实施施工安全监管;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及动态监管。
(七)工程建设管理处
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合同管理、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监理、检测试验、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审查和人员管理;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审查并监督管理,负责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牵头督查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八)城市规划处
拟订城市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指导编制城市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及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和城市规划执业人员注册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雕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勘察设计处
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负责监管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资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入区备案管理,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执业人员注册管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监督实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十)城市建设处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制
度、改革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道路、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负责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初步审查及有关工作;参与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
拟定全区村庄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指导实1;指
导旗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各级重点镇建设;提出农牧民转移定居的住房政策建议。
(十二)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住房价格及住宅品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屋权属、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交易、评估、经纪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拆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及房地产执业人员注册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十三)住房保障处
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导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组织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
监督实施;研究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办中央和自治区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负责区直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承担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日常
(十四)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规章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负责建设并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9名,其中:厅
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
33名(16正(含机关党委号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
各1名)、17副)。
五、其他事项
(一) 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自治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自治区
交通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二) 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制,会同自治区标准化管理部门联合发布。
(三)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除安装、使用之外的监督管理。
(四)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捌』 内蒙古建筑发展前景怎么样
内蒙古的建筑行业近几年来呈较快发展趋势,尤其表现在以呼和浩特、包头回、鄂尔多答斯为代表的呼包鄂城市群中,也涌现出了诸如内蒙古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包头总部)、包头市住房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北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一机集团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一批优秀的建筑、安装和装饰企业。
『玖』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工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制定本申报程序。
第二条 本申报程序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它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三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企业级三个等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区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自治区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自治区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四条 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企业要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制定工法开发与编写年度计划,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应及时总结、组织编写。
第五条 工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2、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3、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4、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
5、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
6、材料:说明本工法使用新型材料的规程、主要技术指标、外观要求等。
7、机具设备:说明本工法所必需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8、劳动组织及安全:说明本工法所需工种构成、人员数量和技术要求,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9、质量要求:说明本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有关部门、地区颁发的标准、规范名称,并指出本工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
10、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工期、成本、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和应用数量。一项工法的形成,一般需有三个应用实例。
按上述内容编写的工法,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简练,数据要准确,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 工法的申报、评审、认定和管理,采取自下而上的申报程序和分级管理的办法。企业级工法和自治区级工法的审定工作分别由企业和自治区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工法审定委员会评委人数由组织审定单位确定,一般为5~7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委不得少于50%。审定工法时,专家们应根据工法的技术水平与技术难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用价值与推广应用前景、编写内容与方案水平综合评定工法等级。
第七条 自治区级工法由企业申请,各盟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评审。自治区级工法每年9月1-5号受理一次。
申报自治区级工法,须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施工工法评审意见书》一式六份;
2、《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省级施工工法关键技术鉴定意见书》一式六份
3、《内蒙古自治区 年度自治区级工法申报汇总表》一式一份和Word文档磁盘一份;
4、工法文本(按第六条格式编写的打印件一式六份和Word文档磁盘一份);
5、专业技术情报部门提供的科技查新报告;
6、企业工法批准文件;
7、关键技术的鉴定证书、工程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8、介绍工法的演示光盘。
申报企业要对所申报工法的真实性负责,自治区建设厅在自治区级工法评审时要对所申报工法联网查新。
第八条 工法的审定程序:
1、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工法主要完成人结合幻灯片或多媒体等形式进行现场发布;
3、评委针对有关问题提问;
4、评委提出现场评审结果。
第九条 经工法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企业级、自治区级工法,分别由企业和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公布。经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可申报自治区级工法。经公布的自治区级工法才能申报国家级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自治区级工法不超过50项。
第十条 企业要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编制推广应用工法的年度计划。工法可作为技术模块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标书文件中直接采用。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总结工法的应用效果。企业要注意技术跟踪,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工法在应用中的改进,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工法是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工法的开发、编写、审定等费用应从企业技术开发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各盟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工法的推广应用工作,要加大工法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工法的基本知识和已实行工法企业的典型经验。要把企业实行工法的效果,作为考核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要把工法作为评价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特别对获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法的企业,应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并作为业绩考核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级工法者应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工法的管理与推广工作有显著成绩者,也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奖金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工法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企业在申报自治区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时,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评委不得泄密。工法在对外宣传和公开发表时,其保密部分可以删除。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企业。
第十五条 本申报程序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申报程序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