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请教建筑企业税收问题
1、《建筑法》不允许挂靠。税务局不会按照挂靠的方式来处理,而看成是自营。挂靠双方之间税金的承担是双方协议处理,与税务局无关。
2、按照综合税率缴纳的所得税,目前没有规定明确是不是预缴。有的税务局认可,有的不认。看企业自己和税务局的沟通。但是由于各地税务局均有任务,且所得税在两地缴纳,沟通很难。没有开具外经证的是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具了外经证后,还被项目所在地征收所得税的,属于“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行为,税法要求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但也很难。
3、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差异极大。建安企业预缴所得税不是正常现象。
4、内部往来科目本身就是可以抵消的。你的处理是对的。
5、项目部的核算汇总在哪一级,是看贵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会计核算和税务管辖是有差异的。在税法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的规定,应该是均可。
6、可以开具外经证明。根据上述文件,开具后,所得税在分公司机构所在地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到总机构。
个人浅见,希望能帮到你。
⑵ 工程企业的税务问题
1、所得税法中讲工程企业的收入要按相关方法及时确认,所得税是这样的。
但营业税不是这样,一般都按工程形象进度缴税的,那只有自己掏腰包缴税了。
2、是这样的。无论是包清工、还是包工包料,在计算营业税税额时都是按工程的全部造价(包含料、工、费),征收营业税的。
3、工会经费应在注册地缴纳。
4\\、补充回答: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建筑业有以下规定: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施工单位与发包 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 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结算的违约得分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⑶ 建筑行业都要交哪些税
2018年国税地税合并以及营该增后,建筑行业需要交代税如下:
一、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这种根据城镇规模不同。差别设置税率的办法,较好地照顾了城市建设的不同需要。
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费 依据。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四、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五、企业所得税
适用税率25%(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
六、房产税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⑷ 建筑行业的税收问题
建筑业主要涉及建安营业税及附加,建安营业税税率为3%,附加随营业税附征。另外还有价格调节基金等不同种类基金,具体看各地地税机关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及代扣的资源税等要具体咨询税务管理机关。
⑸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几个税务方面问题的请教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税务方面没有任何变化。
营改增的企业有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还是有形动产租赁业,但是没有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参入营改增,还是按原来的继续缴纳营业税
⑹ 建筑工程中税务问题(简易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回36号附件2规定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⑺ 关于建筑工程公司税务方面的问题
应该分别核算。按规定增值税和缴纳营业税。即:3000万缴纳营业税,6000万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⑻ 关于建筑企业税务问题
首先,这个分公司是独立法人吗?
从问题中判断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版,不然不能开具权1%的增值税发票。
再说,建筑公司的分公司,没有在经营范围增加为“服务的公司”服务类公司是不能这样开票的!
最后,服务类的发票没有成本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可能涉嫌虚开!
综上所述,你所说的业务真实性可疑。提醒慎重,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