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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发布时间:2020-11-29 10:19:28

㈠ 安全生产标准化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有关行业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2、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3.2安全绩效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3相关方interested party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3.4 资源 resources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4、一般要求

4.1 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 评定和监督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5、核心要求

5.1 目标

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

5.2 组织机构和职责

5.2.1 组织机构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2 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5.3 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4.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

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5.4.2 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

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5.4.3 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5.4.4 评估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4.5 修订

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5.4.6 文件和档案管理

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5.5 教育培训

5.5.1 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5.5.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5.3 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入厂(矿)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4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5.5.5 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6 生产设备设施

5.6.1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5.6.2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6.3 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5.7 作业安全

5.7.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企业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7.2 作业行为管理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5.7.3 警示标志

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7.4 相关方管理

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7.5 变更

企业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5.8 隐患排查和治理

5.8.1 隐患排查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应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5.8.2 排查范围与方法

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5.8.3 隐患治理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8.4 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

5.9 重大危险源监控

5.9.1辨识与评估

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5.9.2登记建档与备案

企业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5.9.3监控与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5.10 职业健康

5.10.1职业健康管理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5.10.3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5.11应急救援

5.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5.11.2应急预案

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5.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11.4应急演练

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11.5事故救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5.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5.12.1事故报告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5.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5.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5.13.1绩效评定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5.13.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扩展阅读

评定标准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900分(含900分);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800分(含800分);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不少于700分(含700分)。

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1-2]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八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1-2]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第二十九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1-2]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2]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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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领导现场带班、班组岗位达标、安全生产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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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手册

目录

一、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一)管理组织

(二)现场岗位责任制度

(三)对分包队伍的管理

(四)对设备租赁、使用的管理

二、现场安全生产投入

三、施工现场目标指标管理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农民工夜校

(二)培训计划或培训需求

(三)对新入场的从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其他人员教育

(六)安全技术交底等班前安全活动

五、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

(一)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二)专项施工方案

(三)专家论证

六、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理

(一)施工现场危险源

(二)危险源辩识

(三) 危险源分类

(四) 危险源识别

(五)风险评价

(六)风险控制

七、安全检查

八、现场文明施工

(一)工地围墙(挡)、大门及标志牌

(二)实名制卡(平安卡)

(三)临时设施

(四)现场料具

(五)卫生防疫

(六)环境保护

(七)消防保卫

九、现场安全防护

(一)脚手架

(二)基坑及模板工程

(三)“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四)施工用电

(五)机械设备及起重吊装

(六)施工机具

十、现场应急救援

(一)应急领导机构

(二)应急计划(预案)及演练

(三)应急响应

(四)善后处置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预防

十二、施工现场必备的安全资料

㈤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汇总表的评价意见该怎么填写

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
表A-1 安全生产管理评分表 序号 评 定 项 目 评分标准 评分方法 应得分 扣减分 实得分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度 ·
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扣20分,
各部门、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扣10~15分; ·
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扣10分,
各部门、各级对各自安全生产责任 制未执行,每起扣2分;
·企业未按考核制度组织检查并考核的,扣10分,考核不全面扣5~10分;
·企业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扣10分,
未对管理目标实施考核的,扣5~10分;
·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扣10分,
未实施考核和奖惩的,扣5~10分
查企业有关制度文本;抽查企业各部门、所属单位有关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知晓情况,查确认记录,查企业考核记录。 查企业文件,查企业对下属单位各级管理目标设置及考核情况记录;查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文本和考核、奖惩记录 20
2 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 度
·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保 障制度扣20分; ·制度无针对性和具体措施的,扣10~15分; ·
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扣10~15分
查企业制度文本、财务资金预算及使用记录 20
3 安全教育培训制 度 ·
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扣15分; ·
制度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 安全专职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待岗、转岗、换岗职工,新进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要求的,扣5~10分;
·企业未编制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扣5~10分,
企业未按年度计划实施的,扣5~10分
查企业制度文本、企业培训计划文本和教育的实施记录、企业年度培训教育记录和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书 15
4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企业未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扣15分,制度不全面、不完善的,扣5~10分; ·
未按规定组织检查的,扣15分,
检查不全面、不及时的扣5~10分; ·
对检查出的隐患未采取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的,每起扣3分,
无整改复查 记录的,每起扣3分; ·
对多发或重大隐患未排查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扣3~15分
查企业制度文本、企业检查记录、企业对隐患整改消项、处置情况记录、隐患排查统计表 15 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 度 ·
企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 度,扣15分; ·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的,每起扣15分; ·未建立事故档案扣5分; ·
未按规定实施对事故的处理及落实“四 不放过”原则的,扣10~15分
查企业制度文本; 查企业事故上报及结案情况记录 15
6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 度 ·
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的,扣15 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针对性的,扣5~10分;
.未按规定制定演练制度并实施的,扣5分; ·
未按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落实救援 人员和救援物资的,扣5分
查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队伍建立情况以相关演练记录、物资配备情况 15 分项评分 100 评分员: 年 月 日

表A-2 安全技术管理评分表 序号 评定项 目 评分标准 评分方法 应得分 扣减分 实得分 1 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配 置 ·企业未配备与生产经营内容相适应的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的,扣10分,配备不齐全,扣3~10分; ·企业未配备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扣lo分,配备不齐全的,缺一个工种扣1分; ·企业未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扣3~5分 查企业现有的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的文本及贯彻实施记录 10 2 施工组织设 计 ·企业无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批准制度的,扣15分; ·施工组织设计中未明确安全技术措施的扣10分; ·未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的,每起扣3分 查企业技术管理 制度,抽查企业备份的施工组织设计 15 3 专项 施工方案(措施) ·未建立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写、审核、批准专项施工方案制度的,扣25分; ·未实施或按程序审核、批准的,每起扣3分; ·未按规定明确本单位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名录(清单)的,每起扣3分 查企业相关规定、实施记录和专项施工方案备份资料 25 4 安全技术交 底 ·企业未制定安全技术交底规定的,扣25分; ·未有效落实各级安全技术交底,扣5~10分; ·交底无书面记录,未履行签字手续,每起扣1~3分 查企业相关规定、企业实施记录 25 5 危险源控制 ·企业未建立危险源监管制度,扣25分; ·制度不齐全、不完善的,扣5~10分; ·未根据生产经营特点明确危险源的,扣5~10分; ·未针对识别评价出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管理方案或相应措施,扣5~10分; ·企业未建立危险源公示、告知制度的,扣8~10分 查企业规定及相 关记录 25 分项评分 100 评分员: 年 月 日

表A-3 设备和设施管理评分表
序号 评定项 目 评分标准 评分方法 应得分 扣减分 实得分
1 设备安全管 理
·未制定设备(包括应急救援器材)采购、租赁、安装(拆除)、验收、检测、使用、检查、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扣30分; ·制度不齐全、不完善的,扣10~15分; ·设备的相关证书不齐全或未建立台账的, 扣3~5分; ·未按规定建立技术档案或档案资料不齐全的,每起扣2分; ·未配备设备管理的专(兼)职人员的,扣10分 查企业设备安全管 理制度,查企业设备清 单和管理档案 30
2 设施和防护用品
·未制定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及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扣30分; ·未按制度执行的,每起扣2分; ·未建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建、构筑物、活动板房)的采购、租赁、搭设与拆除、验收、检查、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的,扣30分; ·未按管理规定实施或实施有缺陷的,每项扣2分 查企业相关规定及实施记录 30
3 安全标 志
·未制定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扣20分; ·未定期检查实施情况的,每项扣5分 查企业相关规定及 实施记录 20
4 安全检查测试工 具
·企业未制定施工场所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工具配备制度的,扣20分; ·企业未建立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工具配备清单的,扣5~15分 查企业相关记录 20 分项评分 100 评分员: 年 月 日

表A-4企业市场行为评分表
序号 评定项 目 评分标准 评分方法 应得分 扣减分 实得分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承接施工任务的,扣20分;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继续承接施工任务的,扣20分; ·企业资质与承发包生产经营行为不相符, 扣20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起扣10分 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及各类人员相关证书 20
2 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
·企业资质受到降级处罚,扣30分; ·企业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每起扣5~30分; ·企业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分,每起扣5分; ·企业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济处罚,每起扣5~10分; ·企业受到省级及以上通报批评每次扣10分,受到地市级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 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信息资料,各类 有效证明材料 30
3 安全质量标准化达 标 ·
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优良率低于规定的,每5%扣10分; ·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度达标合格率低于规定要求的,扣20分 查企业相应管理资 料 20
4 资质、机构与人员管理 ·
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包括机构和人员等)、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扣30 分;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的,扣30分,未按规定配足安全生产专管人员的,扣30分; ·实行总、分包的企业未制定对分包单位资 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扣30分,未按制度执行的,扣30分 查企业制度文本和机构、人员配备证明文件,查人员资格管理记录及相关证件,查总、分包单位的管理资料 30 分项评分 100 评分员: 年 月 日

表A-5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
序号 评定项 目 评分标准 评分方法 应得分 扣减分 实得分
1 施工现场安全达 标
·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及相关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检查不合格的,每1个工地扣30分 查现场及相关 记录 30
2 安全文明资金保 障 ·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发现一个工地扣15分 查现场及相关 记录 15
3 资质和资格管理
·未制定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资格管理及施工现场控制的要求和规定,扣15分,管理记录不全扣5~15分; ·合同未明确参建各方安全责任,扣15分; ·分包单位承接的项目不符合相应的安全资质 管理要求,或作业人员不符合相应的安全资格管理 要求扣15分; ·未按规定配备项目经理、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分包单位),扣15分 查对管理记 录、证书,抽查合 同及相应管理资 料 15
4 生产安全事故控 制
·对多发或重大隐患未排查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扣3~15分; ·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扣15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针对性的,扣5~10分; ·未按规定实施演练的,扣5分; ·未按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落实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扣5~15分 查检查记录及隐患排查统计表,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应急队伍建立情况以及相关演练记录、物资配备情况 15
5 设备设施工艺选 用
·现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或工艺的,扣15分; ·现场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设施,扣15分; ·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设施、工艺超过使用 年限或存在严重隐患的,扣15分; ·现场使用不合格的钢管、扣件的,每起扣1~2分; ·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扣5~10分; ·现场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没有针对性扣1~5分 查现场及相关 记录 15
6 保险 ·
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扣10分; ·意外伤害保险办理率不足100%,每低2%扣1分 查现场及相关 记录 10 分项评分 100 评分员: 年 月 日

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2、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4、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扩展阅读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1、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2、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㈦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什么什么企业要做安全生产标准化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带有基础性、长期性、前瞻性、战略性、根本性的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是一个动态发展、持续改进与完善的过程,不会一蹴而就,更不能一劳永逸。

什么是安全生产标准化?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料、法、环、测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主要包含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投入、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查处、绩效评定、持续改进10个方面。

回归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状,思想认识不到位,积极主动性不高,专业技能缺乏,标准化工作落实不到实处,重达标,轻提升,流于形式,疲于应付,体系资料不切合实际,不规范,甚至不惜弄虚作假,体系运行执行不力、标准不严、缺乏持续性等问题日益突出,普遍存在标准化创建与运行“两张皮”的现象。

环顾当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企业的要求高,体系资料繁杂却缺乏专业指导,实际运作困难重重。企业除了加强日常教育宣传引导、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制定规划和完善标准、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等改进措施之外,也正在极力寻求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快速解决安全标准化建设与持续运作的问题。

对此,湖南展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深度结合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创新推出了企业自主双控平台,通过信息化系统运作,将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从繁重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中解放出来,为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与运行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思路。

平台结合我国现有的行业,按照标准化的体系建设及管理要求,编制了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安全风险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事故管理、现场作业、应急管理等相关体系资料模板,企业可以借助系统提供的行业模板,灵活生成企业自属的标准化体系资料。





依据企业特性,动态匹配体系资料更新规则,协同工作提醒功能,实时引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自主管理。通过智能化平台运作,让安全标准化建设在企业中真实运作起来,查漏补缺,促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避免形成标准化的创建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两张皮”的现象,高效满足企业对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现实需求。

㈧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级别最高)、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

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公告;

二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

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其中一级为最高。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3、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4、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拓展资料: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人员)、机(机械)、料(材料)、法(工法)、环(环境)、测(测量)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内涵: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效管理和持续改进,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是先进安全管理思想与我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企业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而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安全生产标准化主要包含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投入、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查处、绩效评定、持续改进10个方面。

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

符合申请要求的,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由评审组织单位受理申请的,评审组织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报请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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