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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纳税

发布时间:2020-11-28 22:20:49

建筑工程分包和转包应如何纳税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也就是说,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方应按合同总金额减去支付给分包方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分包方应对分包方完成的分包金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按照规定,总承包方属于法定扣缴义务人。

在与分包商结算已完工工程价款时,总承包方还应根据与分包商结算的工程价款,计提营业税。

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于地方利益的竞争,分包工程的纳税地点有时成为税务实务的重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分包的,总承包方应当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商、分包商应缴纳的营业税。

(1)建筑工程分包纳税扩展阅读

建筑工程上税需要准备的材料:

1、首先就是要和甲方协商好本次上税的数是多少,一般根据完成的工程量确定,之后就是要甲方给开具证明信,需要加盖甲方的公章。

2、其次就是到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要申请表,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要求加盖自己单位的公章。

3、需要到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三份,开具完成后需要及时到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登录,否则有的地方当天登录不给办理业务。

4、准备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般在第一次上税时需要带原件,验证后以后就不需要了。

5、税务登记证也是必须携带的,第一次办理业务时需要携带原件,验证通过后就可以只带复印件了。

6、如果自己的公司已经在公司所在地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等,就需要公司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这样才能在工程所在地上税时给予免除。

② 建筑行业分包工程的纳税问题

按照新的营业抄税暂行条例,已取消建筑施工企业总包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规定,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纳税。总包单位营业额按减去分包单位营业额的差额计算,分包单位营业额就是分包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总包单位取得分包单位建筑业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计算营业税减项计算营业税。

③ “营改增”后建筑业总包与分包工程要如何开票缴税

(1)分包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开具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总包可以抵扣进项税;(2)如果分包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只能开具建筑业增值普通发票,总包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3)如果分包人是个人,只能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只能抵扣3%;

(4)如果分包人是被挂靠的一般纳税人, 则总包应向被挂靠方支付工程结算款并向挂靠方索取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

④ 建筑工程分包如何计税

同一县(市、区)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专税方法的属,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⑤ 工程分包,税收该如何做

建筑业总承包人应当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其营业额为工程总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

也就是说,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方应按合同总金额减去支付给分包方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分包方应对分包方完成的分包金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按照规定,总承包方属于法定扣缴义务人。

在与分包商结算已完工工程价款时,总承包方还应根据与分包商结算的工程价款,计提营业税。

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于地方利益的竞争,分包工程的纳税地点有时成为税务实务的重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分包的,总承包方应当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商、分包商应缴纳的营业税。

(5)建筑工程分包纳税扩展阅读:

工程分包完税证明: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获得的税务机关开出的一份缴纳税收额度的一个证明。纳税人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应由本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在本局缴纳的税额为其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对纳税者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在办理贷款、购房、出国、移民、求职、保险等事项的手续过程中,个税完税证明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凭证。

拿着身份证到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的服务大厅(或税务所),填一个简单的申请单,由税务机关核对后开具一张你所要求期限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当时立等可取,

其次,通过所在单位的财务和办税人员,集体到税务机关开一个单位的批量完税证明,时日不长,由企业财务代办,办完了把完税证明给纳税人。

最后,国家税务总局就有一个代收代扣税款凭证,这个是由代扣代缴单位开具的,在纳税人每月缴税时,可向代扣代缴单位的办税人员索取,办税人员的凭证是由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给的。

⑥ 建筑业一般计税项目分包工程的账务处理

乙公司以家公司的税单(加盖甲公司章)作为自己的纳税
依据
,到
税务机关
开局
发票专

工程不在属甲公司注册地,甲公司这种情况需要开
外出经营许可证

如果需要开外出经营许可证,原则上甲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

不得转包,但是可以分包。

⑦ 建筑工程分包和转包应如何纳税

施工企业承揽建筑工程,但因企业资质不够,无法能够投标,就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为被挂靠单位进行投标;尔后再以被挂靠单位某一项目部的名义进行施工,按工程总造价5%的比例向被挂靠单位交管理费。但是,建设单位的工程款不付给挂靠单位,而直接付给被挂靠单位,不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挂靠单位不计营业收入,也不到税务机关申报,这样挂靠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征收此笔税款,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也要征收这笔税款,如果被挂靠单位同挂靠单位在同一地市,建筑营业税归谁征收,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归谁征收,如何征收? 由于施工企业资质不够,无法直接投标,而作为有资质企业的挂靠单位进行投标,尔后再以被挂靠单位某一项目部的名义进行施工,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被挂靠单位缴管理费的现象。这种情况在税务部门把它归类为工程转包或分包。关于分包或转包工程的纳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这一规定,总承包人在付给分包人工程价款时,必须将分包人应缴纳的税款扣除。这是总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否则将受到应有的处罚。 建设单位将工程价款不直接付给挂靠单位,而付给被挂靠单位,这是否就意味着挂靠单位可以不计营业收入,进而也就不成其为纳税人了呢?不是的。实际上,被挂靠单位付给挂靠单位的工程价款即是营业收入,只不过是税后收入。挂靠单位仍然是纳税人,只不过是其应纳的税款由被挂靠单位代扣代缴了。 关于建筑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条例》规定为劳务发生地,即施工所在地。征收机关为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施工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也要求征收这笔税款,如施工地不在其管辖范围,而要强行征收是不符合规定的。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这里要注意的是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要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所得税实行按月或季预缴,年底汇算清缴的办法。

⑧ 建筑行业营改增后工程总包,分包怎样抵扣

建筑行业营改来增后分包人如果自是一般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开具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总包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分包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只能开具建筑业增值普通发票,总包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1. 建筑业具有关联度高、带动性强、辐射面广的特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确保建筑业税制转换平稳,国家出台了多项过渡性政策。但受行业特点、经营模式及历史做法等影响,建筑行业在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2. 建筑行业就是一个围绕建筑的设计、施工、装修、管理而展开的行业。城市建筑是构成城市的一个重要部分,而建筑不仅仅只是一个供人们住宿休息,娱乐消遣的人工作品,它从很大的方面上与我们的经济、文化和生活相关联。

⑨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分包款可以扣除吗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企业,收到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否则不可抵扣。

按照36号文件规定,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建筑企业只在预交税款时可以扣除分包款,实际计算缴纳税款时不能直接扣除分包款,而是根据分包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票认证,计入“进项税额”,实现税额抵扣,而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9)建筑工程分包纳税扩展阅读:

认定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请资料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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