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财税2016 36号建筑业简易征收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除以下情形之外,按简易办法征税的都可以开具专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 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㈡ 财税专家里面的作废什么意思
1,财税[2006]177号已经失效。
2,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建筑业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具体变动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①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无论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明确,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列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中的建筑工程设备,无论是甲方提供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均可以不缴纳营业税。四、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五,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来说,变化较大需要引起重视的还有:
1、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㈢ 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有哪些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依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原则上,赠与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是5%。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应税劳务是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从事上述业务就应该缴纳营业税,不同的税目税率会有差异,税率在3%到20%不等。
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但是,根据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应聘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第三、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其他经济利益。
㈣ 建筑企业预收款开具发票有什么财税风险
您好,财税风险有:
一、预收款的纳税义务
在2016年财税36号文中规定的建筑企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在2017年财税58号文中做了修改,规定收到预收款当期只要预交增值税即可,而且可以差额预交。
例如某建筑企业一般计税工程于2018年5月收到1100万预收款,当期支付了900万分包款,预收款的预交义务不是1100/1.10*2%,而是(1100-900)/1.10*2%。然而这种预收款的差额预交可能只是理论上的,在实际上往往不太可能。因为预收款一般是开工前,或者刚开工收到的款项,很少有过程中还一直存在有预收款的情况。既然是开工前或者刚开工,基本是临时设施投入、场地平整的阶段,基本没有什么分包,即便有分包也没有什么产值,因此不太可能出现先支付分包款。因此这个规定,对于一般的建筑企业来说可能只能停留在理论上了。
二、预收款的认定
那么如何界定是预收账款,不是工程进度款?看合同!首先先看合同签订的开工时间和相关预收条款。一般税务机关判定收款是否属于预收款,通过合同开工时间和工程进度相结合。
单从合同开工时间可能不够准确,比如某个工程项目签订的开工时间为2018年4月,但是实际开工时间为2018年5月,且开工证上的时间也是5月,总包合同中约定乙方进场施工一各星期内甲方支付项目启动资金1000万元,预付账款在以后期间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那么这笔款项可以认定为预收款。首先,虽然实际开工时间已经超过合同开工时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实际开工日期,那么税务机关也是讲理的,不会死扣合同时间,确凿的证据就是开工证标明的时间、发包方和监理方发送的开工函等。其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预收款的支付条件及支付时间和扣除事项,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立迅财税认为就可以认定是预收款,按照规定预交增值税,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发票,如果开具带税率的发票则产生纳税义务,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收到了1100万元预收款,当期如果没有进项,却向甲方开具了销项发票,则当期资金流入1110万元,资金流出为税金1100/1.10*10%=1100万。如果为了少交销项税额而签订供货合同,向对方支付696万,其中进项96万,则当期资金流入1100万元,资金流出696万元,其中税金流出4万。虽然税金支出从100万变成4万,但是为了达成这个目的却付出了696万。我只能说提出这周筹划建议的,确实是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
说到这可能有专家会说,不给供应商付那么多钱,只是给其部分税金,要求对方开票。还没有供应任何内容要求对方开票,虽然披着预付款的外衣,因为这个做法听起来像“买票”。能掏的了进项,甚至是16%的进项,为何不能掏10%的进项?这种方式只会增加资金流出,不会对资金管理有任何帮助。
希望能帮助到您。有什么不懂的可以联系或者给我留言。
望采纳。
㈤ 增值税和所得税有什么区别,是不是交了所得税还要交增值税求助
一、不是。增值税并不参与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的计算过程,对于企业而言,先交完增值税再来算该交多少所得税。企业只要发生了销售货物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等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只有企业在盈利的情况下才会缴纳所得税。两者在的计税基础上基本是不同的。
二、增值税就是你卖东西就要交税,所得税就是你卖了东西的钱减去你做这件东西花的钱,也就是你卖东西获得的收益交的税。
三、名词解释
1、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简单的讲,就是对发生业务的毛利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征税。通常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2、所得税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是对企业盈利部分或个人获利部分按一定比例征税。简单可以理解为,对企业或个人获得的纯利进行征税。对于经济特区和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就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体现的。
(5)建筑业财税扩展阅读
中国所得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此外为了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特定的产业和项目。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20%和15%。
从性质上看,对所得收益的分类可以分为四类: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等;
利得税—资本利得(资本活动带来的);
收益税—土地收益,房产收益;
社会保险税(对个人所得的一种扣除)。
㈥ 营改增后建筑业挂靠经营财税处理到底如何办
对于挂靠的纳税主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这个规定需要注意两个关键点:一是承包、承租和挂靠虽然成因不同,但在纳税主体处理上统一;二是看以谁的名义经营,就以谁作为纳税主体。
挂靠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挂靠人的收益如何缴税?通常情况下,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约定被挂靠方取得管理费性质的固定收益,而项目的剩余收益由挂靠方取得。关于挂靠方自然人取得这部分剩余收益的缴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挂靠方项目部账务是否并入被挂靠方公司账务?
理论上讲,既然挂靠方项目部以被挂靠方名义施工,应统一并入被挂靠方账务体系。营改增前,在项目所在地单独缴纳营业税后,共同申报整个建筑企业的所得税。
但实务中仍存在众多项目部账务独立在外的情况,被挂靠方施工企业私自隐瞒挂靠项目部情况,挂靠方项目部账务只需要对实际挂靠人负责,根本不对外,在操作过程中一些项目部的账务出现核算不规范、票据不健全的严重情况,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同时给双方带来巨大的财税风险。
㈦ 问:根据财税[2006]177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规定付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新条例和细则下,对建筑业预收款方式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自动覆盖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中与新规相悖的相关条款。我们认为,总局没有新的文件明确之前,建筑业预收款方式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新的营业税细则规定执行。
㈧ 建筑业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怎么处理会计与税收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再次强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款,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㈨ 怎样办理花卉苗木公司免税政策
办理花卉苗木公司免税政策有以下方面:
1、增值税处理。
在增值税处理上,一般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销售农产品同时提供养护劳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等,不同的经营方式适应不同的税收政策,也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如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例如,某花木基地2010年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收入450万元,进项税金8.7万元,该基地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免征增值税。但要注意按税法要求填开票据,对属于征、免范围的农产品分开开具发票。如果苗圃在销售树苗时,另有养护费、绿化费、工程费等其他费用,税法规定养护费等不属于免征范围,开票时统一并入树木款中开具,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二是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例如,某花木经营公司既自己种植花木,也收购花木销售,2010年销售花木收入1270万元,其中自己种植的花木320万元;取得合法票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75万元,其中自己种植部分10.2万元。如果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为(1270-320)×13%-(75-10.2)=58.7(万元);如果未分开核算,则应纳增值税为1270×13%-75=90.1(万元)。
三是在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例如,某苗圃销售非自产的苗木130万元,同时提供苗木养护取得收入12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10.9万元,则该苗圃应纳增值税=(130+12)×13%-10.9=7.56(万元)。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明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营业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对绿化工程按照“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提供苗木养护劳务属于服务业范畴,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8〕212号明确,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例如,某企业承接了一项绿化养护工程,为一小区栽种水杉树苗,并在工程完工后1年内提供树苗日常养护。绿化工程价款750万元,养护劳务收入100万元,其中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收入50万元。应纳营业税=750×3%+(100-50)×5%=25(万元)。
3、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具体包括: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明确,对没有列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涉农税收优惠。为此,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应严格区分征免项目,分开核算,分别开具票据和分项填列报表,分别适用税收征免政策规定,否则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㈩ 个体户要缴税吗
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税,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种。附加税根据增值税来计算的,印花税及其他税种根据企业实际发生情况判断是否缴纳。个体户一般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办法由税务部门确定。
1、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2、个体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4、其他具体事项等可咨询当地工商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