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吗
我 司 有。
⑵ 建筑企业预收款开具发票有什么财税风险
您好,财税风险有:
一、预收款的纳税义务
在2016年财税36号文中规定的建筑企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在2017年财税58号文中做了修改,规定收到预收款当期只要预交增值税即可,而且可以差额预交。
例如某建筑企业一般计税工程于2018年5月收到1100万预收款,当期支付了900万分包款,预收款的预交义务不是1100/1.10*2%,而是(1100-900)/1.10*2%。然而这种预收款的差额预交可能只是理论上的,在实际上往往不太可能。因为预收款一般是开工前,或者刚开工收到的款项,很少有过程中还一直存在有预收款的情况。既然是开工前或者刚开工,基本是临时设施投入、场地平整的阶段,基本没有什么分包,即便有分包也没有什么产值,因此不太可能出现先支付分包款。因此这个规定,对于一般的建筑企业来说可能只能停留在理论上了。
二、预收款的认定
那么如何界定是预收账款,不是工程进度款?看合同!首先先看合同签订的开工时间和相关预收条款。一般税务机关判定收款是否属于预收款,通过合同开工时间和工程进度相结合。
单从合同开工时间可能不够准确,比如某个工程项目签订的开工时间为2018年4月,但是实际开工时间为2018年5月,且开工证上的时间也是5月,总包合同中约定乙方进场施工一各星期内甲方支付项目启动资金1000万元,预付账款在以后期间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那么这笔款项可以认定为预收款。首先,虽然实际开工时间已经超过合同开工时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实际开工日期,那么税务机关也是讲理的,不会死扣合同时间,确凿的证据就是开工证标明的时间、发包方和监理方发送的开工函等。其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预收款的支付条件及支付时间和扣除事项,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立迅财税认为就可以认定是预收款,按照规定预交增值税,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发票,如果开具带税率的发票则产生纳税义务,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收到了1100万元预收款,当期如果没有进项,却向甲方开具了销项发票,则当期资金流入1110万元,资金流出为税金1100/1.10*10%=1100万。如果为了少交销项税额而签订供货合同,向对方支付696万,其中进项96万,则当期资金流入1100万元,资金流出696万元,其中税金流出4万。虽然税金支出从100万变成4万,但是为了达成这个目的却付出了696万。我只能说提出这周筹划建议的,确实是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
说到这可能有专家会说,不给供应商付那么多钱,只是给其部分税金,要求对方开票。还没有供应任何内容要求对方开票,虽然披着预付款的外衣,因为这个做法听起来像“买票”。能掏的了进项,甚至是16%的进项,为何不能掏10%的进项?这种方式只会增加资金流出,不会对资金管理有任何帮助。
希望能帮助到您。有什么不懂的可以联系或者给我留言。
望采纳。
⑶ 建筑业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怎么处理会计与税收申报
营改抄增试点纳税人收到预袭收款时,根据行业或经营业务不同,税务处理也有所不同。
预收款的税务处理不同,主要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规则,其中:
(一)一般情况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⑷ 建筑业收到未开票收入年终怎么做账,我现在是挂在预收账款,如果年终还没开票给对方,我年报怎么做
看你们确认了收入没有,一般建筑业是按照结算书来确认收入的,如果你们还没确认收入,年报就先不慌把收入申报上去,
⑸ 什么是往来款,怎么确定收入
往来款就是单位之间相互借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或者是你购别人的货没付款或预付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别人购你的货也没付款或预收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都称之为往来款。 能确认收入,简单的讲就是货已发出,产品的风险价值已转移到购买者身上,下面是详细解释企业销售商品时,能否确认收入,关键要看该销售是否能同时符合或满足以下5个条件,对于能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商品销售,应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反之则不能予以确认。在具体分析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一、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增值以及直接使用该商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买方。
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购买方,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是否转移的类型归纳起来讲不外乎有以下4种情况。
(一)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全部未转移
某生产商通过委托代销方式将其产品分送到各地代销商处,由代销商负责代销,代销商可以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但不承担包销责任。
(二)主要报酬已转移,主要风险未转移
甲筑路公司为取得一项特定路段建造的政府合同,从乙方制造商处购买了若干台重型推土机,购销合同定明,如果甲筑路公司最后未取得道路建筑的政府合同,可以将推土机退回。
(三)主要风险已转移,主要报酬未转移
甲企业将一块土地以4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乙房地产公司,销售协议规定,甲企业有权在交易结束后的第二年末以等于原价110%的价格回购卖出的土地,但乙房地产公司却没有权利要求甲企业一定要回购。交易结束后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低迷状态,预计近两年内也难有起色。
(四)主要风险和主要报酬已全部转移
A企业将一批商品销售给某客户,货已发出,并取得了收取货款的权利,根据与该客户多年来的商业交往经验,A企业在收回价款方面不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
另外,主要风险和报酬是相对于次要风险和报酬而言的,如果企业仅仅是保留了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则销售成立,相应的收入应予以确认。
如某公司在销售B产品时,允许购货企业在三个月内因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退货。根据以往经验,公司估计的退货比例为销售额的1%,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虽仍保留有一定的风险,但这种风险是次要的,与所有权相联系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了购买方,该公司应确认收入。(假设该公司销售B产品的收入为100万元,销售成本为8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则该公司销售产品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在销售当月月底估计合理退货可能性后,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1万元(100万元×1%)
贷:主营业务成本0.8万元(80万元×1%)
其他应付款0.2万元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一)继续管理权
1.与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
如甲企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尚未开发的土地卖给乙企业,合同规定由甲企业开发这片土地,开发后的土地出售后,利润由甲、乙企业按比例共同享有,这种情况属于甲企业保留了与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此交易不属于销售交易,而是属于甲、乙企业共同开发土地、共同分享利润的投资交易,因而在出售土地时,不应确认收入。
2.与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
如某开发商将其开发的一住宅小区出售给某客户并对该小区负责以后的物业管理,就属于与所有权无关的继续管理权,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时,如同时符合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就应确认收入了。
(二)对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主要指售后回购)
1.如果回购价已在合同中定明。
如甲企业将产品销售给乙企业,双方订立的合同回购价格为100万元,假定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120万元,甲企业回购商品时会少支付20万元,甲企业将获得20万元报酬;如回购当日市场价格为90万元,甲企业回购商品时会多支付10万元,甲企业将承担10万元损失。
由此可见,体现在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没有转移给购买方,同时又对商品实施控制,所以甲企业销售产品时,不应确认收入。
2.如果回购价为回购当日的市场价。
如A企业将商品以1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B企业,双方定立合同时明确规定,A企业回购该商品时的回购价格为回购当日的市场价。假定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130万元时,B企业会在A企业回购商品的过程中获得30万元的报酬;假定回购当日的市场价格为85万元时,B企业将在A企业回购商品的过程中蒙受15万元的损失。
尽管体现在商品所有权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购买方,但由于A企业对售出商品实施了控制,所以A企业在销售该商品时,不应确认销售收入。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些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在新的售价未确定之前,即使款项已经收到,也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将其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等新的售价确定后,再按预收款销售产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收入、补收或退回多收款项的账务处理。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销售商品的价款。很可能是指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例如:甲企业于2008年5月8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1 000万元,售价为2 000万元,专用发票上标明的增值税款为34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手续已经办妥。此时,得知乙企业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损失,此笔货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意味着与该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很小或不能流入企业,因此甲企业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当进行如下的账务处理。
(1)借:发出商品1 000万元
贷:库存商品1 000万元。
(2)借:应收账款34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万元
(如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无须编第二笔分录)。
五、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相配比的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例如:乙公司本年度销售给M企业一台机床,销售价格为100万元,M企业已支付全部款项,该机床12月31日尚未完工,已经发生的成本60万元,完工尚需发生的成本难以合理确定。
此时乙企业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虽然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并且已经收到,但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无法实行收入与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的相互配比,因而在实际收到款项时,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预收账款100万元。
⑹ 建筑服务预收账款需要全额预交增值税吗
需要全额交纳
(一)预收账款的会计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对施工企业而言叫"预收账款")的会计核算分为两个阶段处理:一是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的会计核算;二是在工程所在地的国税局预缴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具体介绍如下。
1、建筑施工企业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的会计核算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此税收政策规定,当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预收账款的当天。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1)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收款/(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业主预收款/(1+11%) ×11%]
(2)一般纳税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收到业主预收款/(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收到业主预收款/(1+3%) ×3%]
2、建筑企业预收账款在工程所在地的国税局预缴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因此,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交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11%)×2%;简易计税时:应预缴税款=预收账款÷(1+3%)×3%]
贷:银行存款
月未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⑺ 建筑业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怎么处理会计与税收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再次强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款,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⑻ 建筑工程公司预收款会计分录
1,预收账款就是你还没开具发票而提前收到的工程款,先挂账:借记银存,贷记预收账款---某某工程或单位等;月底可以按工程完工程度开具发票,借记(冲账)预收账款---某某工程或单位,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某某工程。 2、工程部领用工程款(现金)视具体而定,是发票结算则借记工程成本,贷记现金;借款则借记其他应收款---工程部,贷记现金;如果是支付前欠的工程款则借记应付账款(或应付工程款),贷记现金。 3、月底,收入的结转到本年利润的贷方,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本年利润;计算完工工程成本,借计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工程成本;同时结转当月主营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等,借记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 www.gxbsxz.cn 欢迎指导!
⑼ 建筑企业怎么结转收入与成本
一、建筑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指“工程结算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下,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账户期末应无余额。
建筑企业每月根据项目部确认的产值(工程量)或工程部审核的产值(工程量)确认收入,年底根据甲方、监理公司确认的数额确认年度收入,并对年度其他月份进行适当调整。
二、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合同收入时,按应确认的合同费用,借记本科目,按应确认的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合同完工时,还应按相关建造合同已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产值确认后,根据合同毛利率等确认合同毛利,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主营业务收入”“与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的差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在承包经营方式下,应确认的合同毛利应包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结算管理费和内部借款利息。即:合同毛利=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结算管理费。
1、每月根据项目部确认的产值(工程量)或工程部审核的产值(工程量)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本年利润
贷:公司内部往来——上缴款
公司内部往来——综合费
2、年末根据工程部核实的项目年度施工产值(工作量)进行收入和成本的调整(调减用负数)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3、工程完工后,应根据决算文件,扣除以前年度确认的收入和成本,来确认当期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4、计算各期应交纳的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建税等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
三、工程结算
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按结算单所列金额,通过“应收账款”和“工程结算”科目反映。“工程结算”科目反映累计已结算的合同款,
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已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本科目只在工程完工时与“工程施工”科目对转。“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进度款。
(1)确认应收的进度款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贷:工程结算
(2)收到进度款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3)根据合同协议约定,所收到的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工程决算
工程完工决算后,应将工程结算科目与工程施工科目冲抵,冲抵后,工程施工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均为零。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9)建筑业收到预收款扩展阅读
一、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公司从事主营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佣金,业务部门的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
二、对于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的业务,公司应当在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业务,应当在年末按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三、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本项指标在各行业会计制度中的名称叫法不同,但一律按各行业会计制度或报表定义的口径进行填报。
其中农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工业企业是指“产品销售收入”;交通运输企业指“主营业务收入”;建筑企业指“工程结算收入”;批发及零售贸易企业指“商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企业指“房地产经营收入”;其他企业指“经营(营业)收入”。
本项指标应按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相加汇总的数据填报简单的说,就是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中注册的主营和兼营的项目内容.主营的业务内容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兼营的业务内容就是其他业务收入。
四、一般来说,批发销售的商品应按商品进货原价记账,结转销售成本时,则可以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等方法。
在计算出商品的实际销售成本之后,企业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结转销售成本的账务处理。在实际工作中,商品销售成本的结转时间有逐日结转和定期结转两种方式。一般来说,委托代销业务、直运商品销售业务应采用逐日结转方式,除此之外的其他销售业务都采用定期(按月或按季)结转方式。
在结转成本时,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计算单”作如下分录:
主营业务成本核算软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对于零售商品,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售价金额核算方式。
月终,为计算出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必须按一定的方法计算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
(1)综合差价率计算法;
(2)分类差价率计算法(或柜组差价率计算法);
(3)盘存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法。
⑽ 企业常见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企业常见的涉税风险有: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10)建筑业收到预收款扩展阅读:
涉税风险原因分析:
1、税收行政执法不规范以及税收政策多变性导致的风险 由于中国目前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多元,主要包括海关、财政、国税、地税等多个政府部门,各部门之间在税务行政执法上常常重叠。
2、另外,法律、法规、规章中赋予行政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纳税人即使具有较为充分的理由,税务机关也可以利用“税法解释权归税务机关”轻易加以否定,从而使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大大增加。
3、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变革时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税务法规变化过快,朝令夕改,税收政策的变化比较频繁、不够稳定,加之信息传输渠道不畅通,难以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如果企业不及时跟进调整自己的涉税业务,就会使自己的纳税行为由合法转变为不合法,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