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没有工程合同案例分析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除《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之外,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对“合同履行地”的概念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不少有关“合同履行地”的批复、通知、复函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民商事合同类案件的管辖一直采用特征履行地规则。该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其依据在于,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的标志特征,故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同样,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也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就“合同履行地”的规定都是较为明确的,但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却因“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又经二审法院裁定受理而一波三折。
㈡ 承包方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案例
协 议 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方将建造一幢房屋住址在市XX镇XX东环路5号,由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承建,现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建设工程所在地:
二、 建筑总面积:920㎡左右(共三楼半)。
三、建筑期限三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在建设过程中遇不可抗力,期限可顺延。
四、建筑结构:为混合结构,整栋房屋须“砖路”与柱一体,必须做“马齿”状。
五、工程主体,包括:系“地基条石”(甲方负责),地面宽梁,栏干、线条(不能用手做),压顶,严格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详见附图)。
六、建筑材料:乙方保证所用钢筋线材为:三明钢铁厂(正三明厂)所生产的;水泥为麒麟牌(#500);沙为淡水沙;乙方进场施工的模板一律用新模板;所用砖块由甲方选定(砖款直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七、工程造价:共贰拾叁万零捌千元整(23.8万元),分四期付清,第一期:地下宽梁至切体(即建至一楼板面完成付人民币 元;第二期一楼板面至二楼板面完成付人民币 元;第三期二楼板面至三楼板面完成付人民币 元;第四期:整栋建设完工验收合格付清余额人民币 元。
八、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至验收合格前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用电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均与甲方无关。
九、若乙方所用材料与约定不符,乙方必须将返工重建,所须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订之时生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㈢ 合同生效有关案例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
(1)仅仅是邀约邀请 因为小于1500是一个不确定条件 不符合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且确定
㈣ 建筑施工合同效力认定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就是合同相对人、法律关系、合同效力、工程款确定、已付款认定、质保金数额、质保期是否届满、利息或利息损失如何起算、利息标准等。其中最关键的是合同相对人是那两方;合同的性质是承包、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有资质的人签订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主要的法律依据。当然合同法也是必要的依据。
㈤ 建筑工程合同诈骗案例与形式
常见的方式:虚构项目,作为总承包人分包给多个包工头,要求各包工头先交履约保证金。拿到履约保证金后跑路。
㈥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怎么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就是合同相对人、法律关系、合同效力、工程款确定、已付款认定、质保金数额、质保期是否届满、利息或利息损失如何起算、利息标准等。其中最关键的是合同相对人是那两方;合同的性质是承包、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有资质的人签订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主要的法律依据。当然合同法也是必要的依据。
㈦ 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一个案例分析
修复斜撑没立合同吗?那应该在工程合同中写好,如果没写那就不好办了,如果只是一个提议而承包商就盲目的做了那只有根Architect协商了
㈧ 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1.合同形式有书面和口头合同。2.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3.开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必须同中标单位进行签订合同,同时不得对合同价格进行磋商。同时不得压缩合同工期,提高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在未进行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合同未签订,开始施工,也属违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于罚款。简单回答,不知道满意否?
2.预付款:840*0.25
3.起扣点:T=P-M/N(P合同金额,M预付款金额、N主要材料及构配件费比重)
其他自己算
㈨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业主直接发包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案例。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争议焦点在于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管理责任。
已经明确的事实:
1、业主直接发包玻璃幕墙工程并与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总包管理费;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总包管理义务是两个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负责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仅要配合施工还要负责总承包管理,更要承担总承包责任;
5、AC单位设定A单位支付和B单位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与AC设定并经B单位同意认可的对应义务“施工配合义务”相对应,两者的表述出现差异,应认定“总包管理费”是费用,而“施工配合义务”是B单位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
综上,如非因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过错,B单位不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因该责任于B单位同意认可的AC单位有关其义务的条款没有设定。因此,应当裁决如下:
1、裁定C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2、裁定由C单位承担质量返修义务,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3、裁定由C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单位作为业主直接发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B单位可以就此向A单位提起施工索赔,索赔内容包括:
1、要求其顺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3、要求其责令C单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设计标准;
4、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特别提醒:如果B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收据上写明的也是总包管理费,再加上A单位很容易找到B单位工作中的所谓“总包管理活动”,那就另当别论了。
㈩ 工程合同案例
同意.因为这不是承包商出现的错误.,但这种失误也不能完全归于业主.但是承包商要求赔偿金额太大.所以我觉得承包商要求赔偿金额可以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