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你好有最新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吗
最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2014年的,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贰』 求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析(260页 条文说明)
已经出来来了,源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ttp://www.jdaz.cn/thread-23-1-1.html
共2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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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请问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版)》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啊
都还没批准,更不用说实施了
估计至少要半年后,
《住宅设计规范》从公布到实施有一年的时间差,防火规范从公布到实施应该也有几个月的缓冲期
『肆』 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什么时间实施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消防监督、研究和教学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12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以及各类建筑为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和预防电气火灾的线路等方面的防火要求和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伍』 跪求GB 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发送你邮箱,收到请点一下采纳。
『陆』 求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最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已把原来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版火规范》(权GB50045-95 2005年版)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合二为一,重新整合修订。
新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柒』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版何时开始执行
目前抄使用的防火规范为: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捌』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 50016--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内和容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12 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50号
『玖』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丙类仓库不能防火卷帘门是新规范哪条 如果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那本规范中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3.2 注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不能用其他分隔式代替。
但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措施进行分隔,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的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分分隔的有效性。
(9)建筑设计防火新规范扩展阅读: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的防火卷帘的建筑构造应满足以下规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