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程发包的方式包括哪几种
⑵ 建筑工程发包有哪些方式
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方式有两种:招标发包、直接发包。
一、招标发包:
1、招标发包是指由建设单位设定标的并编制反映其建设内容与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参与竞争,按照特定程序择优选择,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
2、招标发包是建筑工程发包的主要形式。建筑工程的发包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供求关系、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在正常情况下通过招投标可以发挥两个积极作用:建设单位可以避免或减轻发包工程的风险,有效地控制工程工期、质量与投资;可以促使承包人不断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工程成本。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主要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来进行,只有那些不宜于招标投标的保密工程、特殊专业工程或施工条件特殊的工程,才采用直接发包(即委托)的方式。
3、具体的适用招标发包的工程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附则的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直接发包:
1、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人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人,与其进行直接协商谈判,对工程建设达成一致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
2、这种方式简便易行,节省发包费用,但缺乏竞争机制,易滋生腐败。我国只有少数不适用招标发包的特殊工程,才适用直接发包。这些特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1)工程项目本身的性质不适宜进行发包,如某些保密工程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等;(2)从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上看,对私人投资建设的工程,采用何种方式发包,法律一般没有必要加以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选择发包方式。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发包,发包人应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⑶ 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式
(1)禁止肢解发包建筑工程。《合同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⑷ 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有哪几种
常见的工程发包方式来有自以下三种:
1、工程总包的方式
发包人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或发包给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作为施工的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施工总承包的资质。
总承包单位在承包工程后,主要依靠自己的施工力量完成施工任务。其可以视工程的需要,并经过发包人同意后,再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配合施工。
2、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
发包人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或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在该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管理下,发包人另向其他施工单位发包。
一般情况下,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具体的工程项目需要再进行分包的发包工作,把具体的施工任务发包给分包商来完成。如果,总承包管理单位也想承包部分工程,可以向其发包部分工程,但其必须通过竞标取得。
3、平行发包(分别发包)方式
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等因素,将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分解(设立为不同的标段),将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各个施工单位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⑸ 建设工程什么情况下可直接发包
经依法批准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一、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施工招标,直接发包: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直接发包: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2.抢险救灾的;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⑹ 我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式
《建筑法》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