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有什么要点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的要点如下
1.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基础知识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与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密切相关。建筑构件是指用于组成建筑物的梁、板、柱、墙、楼梯、屋顶承重构件、吊顶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是由构成建筑构件的材料的燃烧性能来决定的。我国将建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3类:不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建筑物的耐火能力取决于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它是以耐火极限来衡量的。
建筑材料按其使用功能,有建筑装修装饰材料、保温隔声材料、管道材料以及施工材料等。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一般用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来表述。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是指其燃烧或遇火时所发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学变化。我国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将建筑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四级:A级表示是不燃性建筑材料;B1级表示是难燃性建筑材料;B2级表示是可燃性建筑材料;B3级表示是易燃性建筑材料。
2.建筑施工引起火灾和爆炸的原因
建筑施工中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主要发生在储存、运输及施工(加工)过程中。有间接原因也有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可认为是由基础原因诱发出来的原因,包括技术和管理的原因。
建筑施工中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导致事故即酿成火灾和爆炸的前提条件,是在间接原因的基础上,发生事故或扩大成灾的直接诱发原因。直接原因可归纳为如下4个方面:
现场的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如仓库防火性能低,库内照明不足,通风不良,易燃易爆材料混放;现场内在高压线下设置临时设施和堆放易燃材料;在易燃易爆材料堆放处实施动火作业;缺少防火、防爆安全装置和设施,如消防、疏散、急救设施不全,或设置不当等;在高处实施电焊、气割作业时,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缺少防护遮挡;雷击、地震、大风、洪水等天灾;雷暴区季节性施工避雷设施失效。基础原因、间接原因和直接原因引起的初期火灾和爆炸事故,如果控制不及时,扑救不得力,便会发展扩大成为灾害。
❷ 施工现场安全防火要求
一、施工现场防火基本要求
1.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2.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九项主要职责。
3.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4.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人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人内业档案中。
5.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6.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7.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会同建设单位搞好防火工作。
8.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9.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指定专人经常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更新,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10.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1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3.5m,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12.开工前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并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消防栓砂箱等。
13.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14.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用火前,要对易燃、可燃物清除,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15.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16.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库房应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配备灭火器材,指定防火负责人,确保施工安全。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烯料。
17.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8.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弃材料应及时清除。
19.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20.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工程中明火保温施工及宿舍内明火取暖。
21.从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必要时派专人看护。
22.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房间内住20人以上必须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安全门;居住100人以上时,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员疏散预案。
23.生活区的用电要符合防火规定。用火要经保卫部门审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有无泄漏。
24.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如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根据不同等级执行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1天。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作业: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3天。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动火作业: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7天。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
❸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谁负责
是由建筑施工安全员负责的。
建筑施工安全员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等。
2、努力学习并且掌握各种安全生产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3、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各单位施工和生产情况,指导协调基层专业人员的工作方法。深入现场检查,监督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如果遇到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报告领导处理。
4、参与对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
5、参加安全检查,负责记录,总结和签发事故隐患通知书等工作。
6、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并协助领导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措施,改进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7、 协助并配合部门技术负责人,一起做好对新工人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8、当发现有违反安全施工行为或者安全隐患时可立即勒令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领导或部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❹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工地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针对施工进程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建设工程
依据消防法条文释义修改,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施工工地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工地现场工作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办公生活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为施工工地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办公、生活、住宿等临时性活动的区域。
施工作业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具体施工作业的活动区域
仓库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集中储存物料、施工工具、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区域。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应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施工工地各责任单位应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落实防火措施,并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预算。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宜参保火灾公共责任险。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1)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3) 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4)施工进度计划;
5)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6)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布置平面图;
7)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8)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4.2 建设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
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单位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地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施工工地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应明确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全面负责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组织制订施工工地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将检查情况汇总并逐级上报。
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动用明火的审批手续。
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按照消防责任人应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工地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的岗位职责,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并在工地入口处设置消防组织架构图,明确人员及联系方式。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工程实施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申报:
1)高度超过50 m的建筑工程;
2)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工程或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的商住楼建筑工程;
3)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其他工业厂房(不含土地费用,下同);
4)占地面积大于1500㎡甲乙类仓库和占地面积大于12000㎡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
5)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
6)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
7)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工程;
8)经消防性能化设计或评估的特殊工程;
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的其他工程。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掌握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2)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符合本工程实际的灭火预案;
3)在编制施工生产计划的同时,落实防火措施,并为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
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组织制定符合工程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4.5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针对工程特点,拟定施工工程消防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确定防火重点部位,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审查分包单位的消防资格,确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组建分包单位义务消防队;
3)组织施工工地人员和分包队伍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灭火演练;
4)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好施工工地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负责维修保养工作;
5)开展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对火灾事故隐患的整改;
6)负责对明火作业的管理,严格落实三级动火制度,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7)负责对分包队伍的防火管理;
8)负责做好防火基础资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文档;
9)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6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负责对分包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自觉遵守施工工地的各项消防安全规定;
2)服从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各项消防安全要求,并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分包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3)对防火重点部位进行每日巡查;
4)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无遮挡,特殊工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等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防火检查。
工程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能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5 施工工地的防火安全
一般规定
施工工地的平面布局应当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
施工现场各区域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l)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米之外。
2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应分别存放,做到一物一库,且设置在施工作业区、生活办公区25m之外。
3 施工工地宜设有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
4 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临时水源,设置高层临时供水管网和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供消防用水的水泵的电源应单独设置。
5 在建工程禁止作为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使用。
6 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电源线必须分开设置,并配备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
7 施工工地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8 施工工地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8kg灭火器每组不少于两具,并应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9 在施工工地建筑内及建筑物屋顶上制作防水层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看护。
10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天清理,禁止在施工工地焚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存放在安全地点。
11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内禁止随处吸烟。除仓库区外,每区可以设置一个吸烟区,烟蒂应当丢入有水的烟缸内。
12 在施工工地的办公生活区、施工作业区、仓库区等具有火灾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
办公生活区防火安全
1 施工工地生活区内搭建厨房等使用明火的房间不得与办公、住宿混合,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选择安全地点独立搭建,层数不得超过2层,并落实专人负责用火、用电、用气。
2 搭建的临时办公场所和宿舍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且不宜超过2层,禁止搭建木板房。
3 不得在在建工程内搭建办公场所和临时住宿点。如果确有困难时,在建工程内设置的办公场所和临时住宿,应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4 高压动力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5.2.5 搭建的临时建筑与现有建筑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现行防火规范的要求。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物,每组不应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
5.2.6 临时建筑物内宿舍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超过20人的,应当设置两个安全出人口;临时宿舍的窗不得用硬质材料封堵。
5.2.7 临时宿舍位于两个楼梯之间的房间,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房门至最近的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12m。
5.2.8 临时宿舍内应确保规范用电,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和乱拉乱接电线,应在每间宿舍采取一定的限流安全措施。
5.2.9 临时生活区内的办公、宿舍用房每100平方米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
5.3 施工作业区防火安全
5.3.1 施工工地动少作业区应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和严格落实“一点一证一监护”的动火措施。
5.3.2 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当消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5.3.3 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
5.3.4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1)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
2)在动用明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
3)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的;
4)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5)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6)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
7)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
8)散落的火星危及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的;
9)有压力或密闭的的管道、容器,现场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
10) 按有关规定禁止动用明火的。
5.3.5 电(气)焊、切割的作业点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当落实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5.3.6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在储存和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同置一车或同存一库,气瓶应有防震圈、防护帽,使用时配备完好的表具和气管,存放或使用时不准卧放。
2)两者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距明火处不应小于10m。
5.3.7 使用有机溶剂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气体产生的施工工地,应当通风良好。自然通风条件不好的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后方能施工。
5.3.8 施工工地木操作间必须按照规定设置,禁止将切割机等存放在木工间内。
5.3.9 施工工地架设临时线路和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等作业必须由电工进行,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5.3.10 施工工地不准私接乱拉临时线,不准架设裸导线,不准直接用导电材料绑扎在金属支架上,不准用铜丝或其他金属材料替代保险丝。
5.3.11 施工工地使用的大功率镐灯(太阳灯),整流器必须加装防护罩,安放部位安全牢靠,避免与易燃物直接接触。禁止使用灯具烘烤衣物和取暖。
5.3.12 施工工地禁止使用电炉、煤油炉和热得快等。严格控制非生产使用电加热器。
5.3.13 施工工地应确保消防车通道的畅通,对防火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3.14 大型公用建筑商业内装修时,应设专业安全员管理巡视,封闭管理,与装修层连同部分管道井用不燃材料封闭,并设有专用安全疏散通道。
5.3.15 施工工地必须使用阻燃安全网。
5.3.16 对于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2)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3)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4)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5)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6)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7)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8)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9)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5.3.17 对于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2)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3)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4)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5.4 仓库区防火安全
5.4.1 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5.4.2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工地,应当选择安全合适的地点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5.4.3 施工所需存放量不超过100公斤的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以设置在在建工程地面以上的部位,但应当采取分隔措施,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志。
5.4.4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5.4.5 临时油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等每30平方米应配置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4B的灭火器。
6火灾隐患整改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工地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资源,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未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个人或部门,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奖惩措施对责任人进行惩罚。
6.1.2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
6.1.3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6.2 整改措施
6.2.1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消防责任人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1)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功率电热器具的;
3)违反规定在施工工地吸烟、乱扔烟头、火源的;
4)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5)不按照施工工艺流程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的;
6)占用消防安全通道的。
6.2.2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6.3 火灾隐患预防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根据火灾隐患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提交消防安全管理人,防止同类隐患的再发生。
7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工地消防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等必须持证上岗。
7.1.2 施工现场可以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宣传板报、设置消防角、消防专栏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好记录。
7.1.3 施工工地应当对防火重点岗位的工人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7.1.4 消防培训程序、培训内容应考虑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需求。
7.2 培训内容
7.2.1 施工工地进行的消防安全培训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工地的火灾危险性和重点防火部位及保护措施;
3)基本消防设施(供消防用水的水泵)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熟悉本工地的灭火预案。
7.2.2 施工工地的培训人员范围:
1)消防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
2)工地防火重点岗位人员;
3)消防设施的工程维修人员;
4)特殊工种岗位人员。
8 灭火和应急预案
8.1 一般规定
8.1.1 施工工地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以减少火灾危害。
8.1.2 灭火和疏散预案应包括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8.1.3 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8.1.4 演练前应通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防止发生意外混乱;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做好记录,针对存在的问题,修订预案内容。
8.2 具体内容
8.2.1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下列组织:
1)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
2)灭火行动组: 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到达现场扑救火灾;
3)通信联络组:报告火警,迎接消防车辆,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4)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工人疏散;
5)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6)其它必要的组织。
8.2.2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要点:发现火警,通知附近工人撤离,立即向“119”报火警;同时,向工地各级消防安全主管报告。
8.2.3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要点:迅速从疏散楼梯有序疏散:尽量不要利用电梯疏散。
8.2.4 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要点:火场指挥员组织人员,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就近利用水源,协助消防人员做好扑救火灾工作。
8.2.5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的程序措施要点:按预定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并及时通知医护人员救护伤员。
8.2.6 善后处置程序要点: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调查。
9 火灾事故处理
9.0.1 施工工地发生火灾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警,并按照灭火和疏散预案,迅速组织疏散人员抢救物资,扑救火灾。
9.0.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
9.0.3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
9.0.4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9.0.5 火灾发生后,应当对事故发生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整改对策,对有关责任者应当进行追查处理,教育全体工人。
10 法律责任
10.0.1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的行为,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改正。
10.0.2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应当在整改后,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整改情况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10.0.3 违反本标准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❺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检查内容有哪些
1、施工现场的每个层面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消防器材。
2、保卫人员每天必须检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如有损耗应及时补充。
3、消防器材安放处必须有明显的标记。
4、消防器材的设置地点以方便使用为原则,不得随意变更消防器材的放置。
5、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漆类等易燃品存放在危险品仓库。油漆工施工时要避开火源、热源。
7、施工现场所有使用明火的地方,必须保证有专人值守,做到人走火灭。
8、保持消防道路通畅,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刻组织人员扑灭,必要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9、临时工棚等设施支搭符合防盗防火要求。定期进行防盗防火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5)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扩展阅读: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主要是关于防火、禁止乱搭接电线、戴安全帽、脚手架搭设、安全带使用等相应的施工安全问题,需设立专门的安全小组日日抓,天天讲,多培训学习,防患于未然。
总而言之,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企业管理的各层次和施工现场的每一操作工人,再加上建筑产品生产周期长、外界影响因素多等特点,决定了现场管理的难度较大。
因此,施工企业必须运用现代管理的思想和方法, 制定企业自己的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科学管理, 制度化管理,才能保证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市场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❻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内容
一、工棚或临时宿舍(以下简称宿舍)的规划和修建,必须符合防火和卫生的要求。
(1)临时宿舍应当尽可能建设在离开修建的建筑物二十公尺以外的地区,离开森林区应在一千公尺以上,并且不得修建在高压线路通过的地方。临时宿舍的使用期限较长或在使用期间正值雨季的,不得修建在低洼潮湿的地带和其他可能被水淹没的地带。
(2)在独立场地上修建成批的临时宿舍,应当分组布置,每组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距离,在城市中不得小于十公尺,在农村中不得小于十五公尺;幢与幢之间的防火距离,在城市中不得小于五公尺,在农村中不得小于七公尺。
(3)厨房、锅炉房、变电室与临时宿舍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得小于十到十五公尺。
(4)为储存大量的易燃物品、油料、炸药等所修建的临时仓库,其与永久工程或临时宿舍区之间的防火距离,应当在一千公尺以上。
(5)临时宿舍区应当修建简易道路。
(6)应当划定厕所、垃圾堆和污水排出的地点。
二、临时宿舍的修建,不论采用哪一种建筑结构,都应当注意防火要求。
(1)天棚高度,一般不应当低于二点五公尺。
(2)每个集体宿舍的居住人数,最好不超过一百人,并且每二十五人要有一个可以直接出入的门口,门宽不得小于一点二公尺,门扇必须向外开。
(3)采用易燃材料修建的房屋,构件与烟囱应当有一定的距离,在烟囱上口必须备有防火罩,以防止火星飞扬。
(4)采用易燃材料修建的屋面、外墙和间墙,应当尽可能抹上草泥或砂浆。
(5)建筑物的四周和道路两侧,应当修建排水明沟。
(6)照明电线应当有良好的绝缘,并且尽可能采用拉线开关。如果采用油灯、蜡烛等明火照明,应当规定固定位置,周围加以防护,并且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为了确保安全,根根各地条件,应当设置一些消防设施和工具,如简易储水池、消火栓、砂袋、水桶、手动水泵、灭火器等,进行定期检查和消防演习。
四、修建临时宿舍要有规划和简要设计,并且应当经过公司总工室的审核批准,方可施工。
五、临时宿舍使用期间,设专门机构和群众性的消防、负责日常的维护修缮工作,并且应当经常发动职工开展防火运动。
六、供临时使用的店铺、食堂、电视室等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设施,也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
一、施工现场防火设施的配备与要求
1.施工现场出入口旁边明显位置应设置1-2组的灭火器,每组不少于4瓶、消防桶、消防锹、消防钩、消防斧和砂箱。消防工具架必须漆成红色,干粉灭火器应购买ABC型产品。
2.施工现场车辆出入通行道路,宽度不小于3.5m。
3.施工现场必须敷设好消防管线、干管直径不小于100mm,支管不小于65mm,还要根据现场暂设情况合理设置消火栓。消火栓处设明显标志,夜间用红灯显示。
4.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5.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低于0.1Mpa;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2支水枪。同时覆盖堆料场内最远最高处的要求,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13m。每支水枪的流量,不应小于每秒5升。
6.仓库、料场内或民工宿舍前,应分组布置干粉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钩、消防锹、消防斧等灭火工具,每组灭火器材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7.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个干粉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应备有积水桶(池)和专供消防用的消防桶、黄沙等器材设施。
8.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每25m2配置一个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不少于4个干粉灭火器。
9.24m以上的高层建筑,还应设置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临时消防水箱不小于10m3的存水量,消防竖管,管径不小于65mm,并随楼层的升高,每隔一层设一个消火栓口,配备水龙带,消防供水应保证水枪的充实水柱射到最高、最远点。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设在安全位置,消防泵的专用电源线路应接在施工现场总断路器上端,并设专人值班,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泵房门向外开,水箱补水口不少于2个。冬季要有防冻取暖设施。
二、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一)禁火区域划分
1. 凡属下列情况属于一级动火:
① 禁火区域内;
② 贮存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及连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③ 各种受压设备;
④ 危险性较大的高处焊割作业;
⑤ 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的场所;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①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②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二) 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方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性材料。
3.施工现场动火,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①一级动火作业,应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安全科审批后,方可动火作业。
②二级动火作业由工地生产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写防火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动火。
③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审批申请表,经工地安全员审批后,方可动火作业。
(三) 特殊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①进入装饰、装修阶段,要设吸烟室或吸烟点。
②高层建筑和地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以便及时报告险情。
三、重点部位的防火要求
(一)易燃仓库的防火要求:
1.易着火的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到地方,并设在下风口处。仓库照明应安装防爆灯具,室内通风要良好。
2.易燃材料的堆放应分垛堆放,木材、防水卷材、锯末等,不得大于50m2,垛与垛之间应留3m宽的消防隔离道。
3.仓库或堆料场,所使用的照明与易燃堆垛间距,至少保持1m。
4.对贮存的易燃物,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5.安装的开关箱、接线盒,应距堆垛外缘不小于1.5m,不准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6.对仓库或料场内的电气设备,应经常检查维修和管理。
(二)电焊、气割场所的防火要求
1.一般要求:
①氧气瓶、乙炔瓶应分库存放,两者间的存放距离不小于2m。
②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小于5m,两瓶距焊、割点不小于10m。
③氧气瓶、乙炔瓶等焊割作业,必须执行“十不焊”规定:
a.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准焊割作业;
b.动火作业未经审批不准焊割作业,审批后,不设看火人、不备灭火器材,不准作业;
c.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时,不准焊割;
d.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e.装过各种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焊割。
f.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g.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h.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做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准焊割。
i.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j.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❼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什么单位负责
由施工单位负责。
法规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分析:以上条文第三条明确指出,“建立施工现场消防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因此可知,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7)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扩展阅读:
案例:
唐山消防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检查,对施工单位提出明确要求
为遏制施工现场火灾多发势头,严厉打击在建工程消防违法行为,近日,唐山消防深入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人员重点检查了建筑工地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消防设计施工图纸施工,工地是否配备灭火器材,宿舍、工棚的电线电缆敷设是否符合规定,施工现场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动火登记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防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是否设有临时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等。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提出了明确要求:要认真按照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一定要按照消防规范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杜绝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工地管理人员要加大对工人的消防安全教育力度,加强消防安全巡查。
❽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
第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是否完好有效;
(五)仓库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 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九条 因施工需要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三)是否已经对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了清除,并配备了灭火器具;
(四)电、焊器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五)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施工人员宿舍不得设置在建设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区的消防安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下列内容的防火检查:
(一)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二)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四)是否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章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建立由施工人员参加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当于1min内形成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施工人员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器材灭火;
(二)施工现场看护人员应通过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通知施工单位值班人员后,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
(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负责引导疏散。
第十三条 火灾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当于3min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四)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阶段情况实时熟悉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第十七条 火灾发生时,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八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施工单位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第五章 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施工期间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知道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自己的职责;
(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会引导他人疏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一)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标志。如:在显著位置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三)警示性标志。如: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
第六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检查;
(二)查看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检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扑救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随机抽查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施工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或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或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或随机抽查员工回答准确率低于8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