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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作业票法规

发布时间:2021-03-16 14:26:41

Ⅰ 登高作业票填写规范作业类别怎么填写

要写明装设的确实地点,已装设的地线要写明确实地点和地线编号。

工作许可人填写安全措施,不准写“同左”的字样。应装设的地线,要写明装设的确实地点,已装设的地线要写明确实地点和地线编号。工作地点保留带电部分,要写明工作邻近地点有触电危险的具体带电部位和带电设备名称并悬挂警告牌。

在开工前,工作许可人必须按工作票“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栏内的要求把许可的时间,许可人及通知方式等认真地填写清楚,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必须按“工作终结的报告”栏内规定的内容,逐项认真填写,严格履行工作票终结手续。

(1)建筑施工作业票法规扩展阅读:

登高作业要求规定:

1、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2、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做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3、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Ⅱ 施工作业票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合同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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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建筑工地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涉及常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法规(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公布并施行);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规章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并施行);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发布并施行);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并施行);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并施行)。

(四)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2、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
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
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
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
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
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
10、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
1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
12、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号);
13、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7]225号);
14、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15、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
16、《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
17、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号);
18、《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4]75号);
19、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20、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号)。

(五)标准规范(部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程》(GB50720-2011);
3、《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
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6、《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5);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13);
1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14、《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15、《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16、《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1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18、《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19、《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20、《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2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
2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2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程》(JGJ79-2012);
2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25、《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26、《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
2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GB6067.1-2010);
28、《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29、《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
30、《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
3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3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

Ⅳ 关于建筑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啊

详细名称就不写了,有建筑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担保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会计法、审计法、环境保护法、刑法、城乡规划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等

Ⅵ 有没有关于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屋面防水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关于印关<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度、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山西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程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国家标准,编号为GB0207-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3.0.6、4.1.8、4.2.9、4.3.16、5.3.10、6.1.8、6.2.7、7.1.5、7.3.6、8.1.4、9.0.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0207-94于2002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屋面防水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关<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度、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屋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先后参加部规范研究会、协调会议,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了反复论证,最后召开审查会议定稿上报。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涂膜防水屋面工程、刚性防水屋面工程 、隔热屋面工程、细部构造、分部工程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屋面防水施工规范规范(二)-总则及术语屋面防水施工规范规范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说明: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建设部提出的“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改革方针,本规范是将

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了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统一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

质量指标。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

说明: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涂膜防水屋面工程、刚性防

水屋面工程、瓦屋面工程、隔热屋面工程、细部构造和分部工程验收等内容分章进行叙述。

1.0.3 屋面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说明:1.0.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因此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本规范

明确屋面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按承包合同的规定验收,但合同文件的规定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说明:1.0.4 本规范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原则编制的。本规范对屋面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

分部)的划分,质量指标和验收程序都提出了要求,同时还强调执行本规范时应当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配套使用。

1.0.5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说明:1.0.5 本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印发建标(1996)626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采用了“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典型用语。

2 屋面防水施工规范规范术 语

2.0.1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 life of waterproof layer

屋面防水层能满足求的年限。

2.0.2 一道防水设防 a separate wateproof barroer

具有单独防水能力的一道防水层。

2.0.3 分格缝 diving joint

屋面找平层、刚性防水层、刚性保护层上预先留设的缝。

2.0.4 满粘法 full adhibiting method

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采用全部粘结的施工方法。

2.0.5 空铺法 border adhibiting method

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在周边一定宽度内粘结,其余部分不粘结的施工方法。

2.0.6 点粘法 spot adhibiting method

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或打孔卷材与基层采用点状粘结的施工方法。

2.0.7 条粘法 strip adhibiting method

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采用条状粘结的施工方法。

2.0.8 冷粘法 cold adhibiting method

在常温下采用胶粘剂等材料进行卷材与基层、卷材与卷材间粘结的施工方法。

2.0.9 热熔法 heat fusion method

采用火焰加热熔化热熔型防水卷材底层的热溶胶进行粘结的施工方法。

2.0.10 自粘法 self-adhibiting method

采用带有自粘性胶的防水卷材进行粘结的施工方法。

2.0.11 热风焊接法 hot air welding method

采用热空气焊枪进行防水卷材搭接粘合的施工方法。

2.0.12 倒置式层面 inversion type roof

将保温层设置在防水层上的屋面。

2.0.13 架空屋面 elevated overhead roof

在屋面防水层上采用薄型制品架设一定高度的空间,起到隔热作用的屋面。

2.0.14 蓄水屋面 impouded roof

在屋面防水层蓄一定高度的水,起到隔热作用的屋面。

2.0.15 种植屋面 plantied roof

在屋面防水层上铺以种植介质,并种植植物的屋面。

说明:2 术语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6]第626号通知精神,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合,当现行的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按照这一规定,本章将本规范中尚未在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术语单独列出15条。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方面的术语有下列二种情况:

1 在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尚无规定,是本规范首次提出的。如:倒置式屋面、架空屋面、蓄水屋面、种植屋面等。

2 虽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出现这一术语,但人们比较生疏的。如: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一道防水设防、冷粘法、自粘法、热熔法等。
屋面防水施工规范规范(三)-基本规定

3.0.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表3.0.1的要求。

表3.0.1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项目 屋面防水等级
Ⅰ Ⅱ Ⅲ Ⅳ
建筑物类型 特别重要或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一般的建筑 非永久性的建筑
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 25年 15年 10年 5年
防水层选用材料 宜选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金属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等材料 宜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属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平瓦、油毡瓦等材料 宜选用三毡四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属板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平瓦、油毡瓦等材料 可选用二毡三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等材料
设防要求 三道或三道以上防水设防 二道防水设防 一道防水设防 一道防水设防

说明:3.0.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将建筑屋面防水等级分为Ⅰ、Ⅱ、Ⅲ、Ⅳ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分别规定为25年、15年、10年、5年,并根据不同的防水等级规定防水层的材料选用及设防要求。

根据不同的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分别选 用高、中、低档 防水材料,进行一道或多道设防,作为设计人员进行屋面工程设计时的依据。屋面防水层多道设防时,可采用同种卷材或涂膜复合等。所谓一道防水设防,是具有单独防水能力的一个防水层次。

3.0.2 屋面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地区自然条件等,按照屋面防水等级的设防要求,进行防水构造设计,重要部位应有详图;对屋面保温层的厚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说明:3.0.2 根据建设部(1991)370号文《关于治理屋面渗漏的若干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屋面防水设计,必须要有防水设计经验的人员承担,设计时要结合工程的特点,对屋面防水构造进行认真处理。因此,本条文规定设计人员在进行屋面工程设计时,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建筑物的屋面防水等级和屋面做法,然后按照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防水材料情况、经济技术水平和其他特殊要求等综合考虑防水材料,按设防要求的规定进行屋面工程构造设计,并应绘出屋面工程的设计图;对檐口、泛水等重要部位,还应由设计人员绘出大样图。对保温层理论厚度应通过计算后确定,作为屋面工程设计的依据。

3.0.3 屋面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应编制屋面工程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说明:3.0.3 根据建设部(1991)837号文《关于提高防水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要求:防水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要组织对图纸的会审,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有关要求。这样做一方面是对设计图纸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使施工单位切实掌握屋面防水设计的要求,避免施工中的差错。同时,制订确保防水工程质量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3.0.4 屋面工程施工时,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每道工序完成,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说明:3.0.4 屋面工程各道工序之间,常常因上道工序存在的问题未解决,而被下道工序所覆盖,给屋面防水留下质量隐患。因此,必须加强按工序、层次进行检查验收,即在操作人员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序间的交接检和专职质量人员的检查,检查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然后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以达到消除质量隐患的目的。

3.0.5 屋面工程的防水层应由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说明:3.0.5 防水工程施工,实际上是对防水材料的一次再加工,必须由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才能确保防水工程的质量。本条文所指的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水施工企业的规模、技术水平、业绩等综合考核后颁发资质证书的防水专业队伍。操作人员应经过防水专业培训,达到符合要求的操作技术水平,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上岗证。对非防水专业队伍或非防水工施工的,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

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材料进场后,应按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

说明:3.0.6 防水、保温隔热材料除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外,还应有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指定的该产品抽样检验认证的试验报告,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为了控制防水、保温材料的质量,对进入现场的材料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抽样复试。如发现不合格的材料已进入现,应责令其清退出场,决不允许使用到工程上。

3.0.7 当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对屋面已完成的部分应采取保护措施。

说明:3.0.7 对屋面工程的成品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很多工程在屋面施工完后,又上人去进行其他作业,如安装天线、安装广告支架、堆放脚手架工具等,造成防水层的局部破坏而出现渗漏。所以,对于防水层施工完成后的成品保护应引起重视。

3.0.8 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屋面防水层完工后,不得在其上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

说明:3.0.8 本条文强调在防水层施工前,应将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及预埋件安装完毕。如在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再上人去安装,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都会破坏防水层的整体性,从而易于导致屋面渗漏。

3.0.9 屋面工程完工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细部构造、接缝、保护层等进行外观检验,并应进行淋水或蓄水检验。

说明:3.0.9 屋面工程必须做到无渗漏,才能保证使用的要求。无论是防水层的本身还是屋面细部构造,通过外观检验只能看到表面的特征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肉眼是否会渗漏。只有经过雨后或持续淋水2h后,使屋面处于工作状态下经受实际考验,才能观察出屋面工程是否有渗漏。有可能作蓄水检验的屋面,还规定其蓄水时间不应小于24h。

3.0.10 屋面的保温层和防水层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施工环境气温宜符合表3.0.10的要求。

表3.0.10 屋面保温层和防水层施工环境气温

项目 施工环境气温
粘结保温层 热沥青不低于-10℃;水泥砂浆不低于5℃
沥青防水卷材 不低于5℃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冷粘法不低于5℃;热熔法不低于-10℃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冷粘法不低于5℃;热风焊接法不低于-10℃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 溶剂型不低于-5℃,水溶型不低于5℃
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溶剂型不低于-5℃,水溶型不低于5℃
刚性防水层 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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