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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筹划的风险

发布时间:2021-03-16 13:00:03

A. 论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防范常见风险

建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是从事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等生产活动的经济组织。专由于工程项目特征、属工作区域的不同,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最大特点就是流动性,从而在劳动用工方面表现出流动、分散、短期、阶段、交叉流水作业、多工种配合等特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形式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决定了管理上的难度。

B. 如何防治建筑施工企业风险

1.规避投标风险。开发商是资金链的龙头,其支付能力是当前施工企业必须认真面对的风险。(1)加强标前调查,对拟投标项目的风险进行充分的分析。(2)编制标书时应审慎报价,避免低价恶性竞争。价格上留有余地,才有一定抗风险的能力。(3)注意合同条款与合同风险。施工企业应尽可能争取套用主管部门推广使用的示范合同文本,特别应约定签证索赔事项的程序与权限、竣工结算时间、材料与人工市场价格波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延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等,垫资合同还应约定由建设单位支付垫资的利息(未约定利息时按不支付利息处理,相当于施工企业无偿结款给开发商使用)。有条件时,尽可能请专业律师帮助审查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
2.防范建筑施工项目合同风险。在策略安排上,承包商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承包商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认真研究,切忌轻易接受业主的免除条款。否则,合同履行中业主就有可能引用所谓法律障碍
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承包商的损失拒绝补偿,并应用免除条款对其拒绝付款推卸责任,承包商将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1)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2)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3)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4)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5)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6)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在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要轻易相信任何口头承诺和保证,少说多定是一个必须养成的工作习惯。
3.加强财务风险防范。建筑企业在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客观存在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企业财务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偏离,因而产生了蒙受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筑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经营过程中各种不确定因素增加,增大了建筑企业财务风险。(1)建立财务评价体系。财务支付能力是衡量企业财务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建立一个以现金支付能力为标准的建筑企业评价体系十分必要。(2)建立资金管理体系。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提高建筑企业资金运行效益,保证建筑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是增强建筑企业抵御财务风险能力必要措施。(3)盘活现有存量资产。建筑企业的大量的资金积压和沉淀是以存量资产的形态存在的。
因此合理利用现有资源,是实现建筑企业资产经营,防范财务风险的关键。(4)加强成本控制管理。建筑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制定科学的目标利润管理指标,生产过程实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和监控制度。
4.全面提高安全质量管理。只有搞好安全质量管理,建筑企业才能持续发展,增强实力,加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我国建筑企业应从生产施工和安全质量管理两方面同时入手,采用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来提高安全质量管理的效率。对于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深基础、开挖、支护、降水及模板工程、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等,应单独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企业内部监控措施,保证产品或工程的质量。
5.外部风险的防范。建筑市场瞬息万变,外部环境每天都在发生变化。企业要密切关注外部因素的变化,注意政策变化趋势,监控市场要素的价格变化。在预计外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时,对于能够规避、化解、转移的外部风险,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外部因素风险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如预计汇率和利率变化,可适度适时的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避险。预测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趋势,可进行适量的期货交易。

C. 建筑业企业如何规避经营风险

对于工程保险技术机构而言,风险管理技术包括勘察设计保险技术、招投标保险技术、施工履约保险技术、工程质量保险技术以及工程安全保险技术,在此基础上方能建立起事前预防、事中控制、风险预警、事后鉴定评估机制。

作为风险管理的国际惯例,工程保险的广泛运用是风险管理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工程保险技术机构作为其中关键的技术力量,也能辅助浮动费率机制的运转:针对投保企业和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给出建议承保费率,对于风险较大的投保企业还能予以拒保。

用行政方法管理建筑,是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风险一种方法;与此同时也要运用经济杠杆以制约、影响和引导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另外,技术力量也是风险管理效率保证的前提。在行政、经济、技术三个手段的共同作用下,建设工程全方位风险管理才卓有成效。

D. 2017年国有建筑施工企业面临哪些风险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签订的合同。(1)建筑企业按资质分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2)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①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②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其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总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打桩工程、装修工程等的专业工程发包的,须经得建设单位的同意。③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劳务分包无需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1)实践中大量存在,为充实业绩,争取提高资质。司法解释欲放松,但建设部坚决否定。(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有效。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1)形式:挂靠、变相作为内部承包、名义上的联营等,由法官认定。(2)建设部124号令第15条: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3)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的,亦视为挂靠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法(征求意见稿)》)(4)法律后果:收缴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5)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上述条件做了进一步细化,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为:①以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④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2)可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列项目可以不招标:①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施工单位未发生变化;②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施工单位未发生变化;④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规定了六种投标人禁止行为(即:“串标”、“围标”):(1)招投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它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条)(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二条);(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第五十三条)(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第五十四条);(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标价、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五条);(6)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第五十七条)。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6、非法转包、违法分包。(1)转包:①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②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③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非法转包,实质上是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虽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查处转包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核查以下5个方面:①核查承包合同主体是否变更或实际变更;②现场管理人员隶属关系,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③管理人员到位情况;④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⑤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总承包人所有或使用。(2)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①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②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③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④分包单位再分包。(3)法律后果:①收缴已经取的非法所得;②建设单位有权与总包单位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5)劳务分包除外。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既不是违法分包,也不是转包行为,是合法劳务分包行为。

E.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常见风险及预防措施

其次,较为被动的工作模式不利于工程保证保险防灾减损服务的长远发展。目前,我国工程保证保险尚未构建常态化防灾减损机制,较多依赖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工作小组方式。建立定期巡查、风险识别、应急处理、风险共享的动态机制,方为提高防灾减损效率的长远之策。

最后,工程保证保险防灾减损服务也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消防、安监、气象、水利、公安等社会防灾系统的支持与合作。更关键的是,保险公司应改变“重承保,轻防灾”的经营方式,加大防灾减损投入、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改善防灾减损方式。

保险损失说认为,保险来源于风险损失,也因“损害填补”和“损失分担”而持续经营。事实上,防灾减损的每个环节也都是为了减少损失。当然在减少损失之余,保险公司的损失控制工作应提上日程:提前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预先做好减少损失的安排,真正避免并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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