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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发布时间:2021-03-15 09:21:2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最新版 是哪一年的呢

目前使用的防火规范为: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内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容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Ⅱ 求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最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已把原来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版火规范》(权GB50045-95 2005年版)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合二为一,重新整合修订。

新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Ⅲ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 50016--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内和容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12 月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450号

Ⅳ 你好有最新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吗

最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2014年的,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Ⅳ 最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哪一年的

最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2014年的,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Ⅵ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哪些变化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 年版)相比,新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
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 。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
6. 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标准是哪一年的

最新是2006年的啊!替你找来了,你看看吧!
标准编号:GB 50016-2006
标准名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替代情况:GBJ 16-1987
实施日期:2006-12-1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内容简介: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厂房;6、仓库;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可燃材料堆场;10、城市交通隧道。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
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
http://youa..com/item/23aa8de2f829ed1fe2806100

Ⅷ 求最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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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2008年4月22日)

2008-××-××发布 20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3
3 厂房(仓库) 3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7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8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14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16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18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19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19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6
5 民用建筑 27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27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31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31
5A 木结构建筑 40
6 消防车道 44
7 建筑构造 45
7.1 防火墙 45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45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48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2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52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54
9 防烟与排烟 56
9.1 一般规定 56
9.2 自然排烟 59
9.3 机械防烟 60
9.4 机械排烟 62
11 电气 65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65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65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69
12 城市交通隧道 72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72
12.5 供电及其他 73

说明:文中加下划线部分表示新增的内容,方框部分表示删除的内容。
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如果坡屋顶内有夹层时,应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当居住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居住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但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仍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和明确了适用于本规范的建筑类型和范围。
1 住宅以层划分,主要考虑到我国各地区住宅建设的层高,一般在2.7~3.0m之间,9层住宅的建筑高度一般在24.3~26m。如果住宅不按层数而一律以24m作为划分界线,则住宅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量将会增大,势必增加大量建设投资。为此,在规范中着重加强了住宅内户与户以及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故将高度虽超过24m的9层住宅仍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
为与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协调,将9层及9层以下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的居住建筑也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其适用范围也以建筑的层数划分。
此外,考虑到顶部设有跃层或底部设置的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时,对于外部扑救会增加一些困难,但对于人员的竖向疏散影响不大。经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管理组协商,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有关规定,两项标准是协调一致的,即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内。如顶部为超过2层一套的跃层时,其层数应按照(跃层的自然层数-1)计入建筑的总层数中。其它情况,当层高不超过3m时,仍应分别按实际层数计算。而底部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小隔间,也不计入层数中。
对于居住建筑中层高超过3m的楼层(住宅顶部设有2层一套的跃层除外),其防火设计的层数确定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一致。
2 多层公共建筑以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为限与高层民用建筑区分。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如体育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建筑空间高大,使用过程中人员集中且密度较大,但疏散和扑救条件较高层建筑有利。对于这样的建筑,其消防设施的配备应与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置要求有所区别,类似公共建筑均适用本规范。
3 近一、二十年来,地下、半地下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地下公共娱乐场所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地下空间利用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也得到了发展,未来还将有较大的发展。但地下民用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国家一直没有相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导致这些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无法可依。为规范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在设计中采取防火技术措施,防止和减少此类场所火灾的发生,规定了相关防火设计内容。第4款“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建筑”是指本规范适用范围内的建筑。
4 无窗厂房、其它地上无窗建筑或无法开启的固定窗扇的密闭场所的防火设计除要考虑一般建筑的防火要求外,还应重点考虑人员安全疏散和建筑内的防烟、排烟,防止建筑内部发生轰燃现象等因素。本规范补充了这类建筑场所的防烟、排烟设计要求。
5 建筑高度。
1)对于阶梯式地坪,同一建筑的不同部位可能不处于同一高程的地坪上。此时,建筑高度的确定原则是: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设置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否则,仍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对于坡屋顶建筑的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计算,对于有些屋顶坡度较陡的建筑,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可能会低于具有使用功能的最高楼层的高度,为方便灭火救援需要,此时,建筑物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最高夹层的地面高度计算。
2)本条中的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以及国外相关建筑规范的规定制定的。应注意的是,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还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外规范也有类似规定。目前,在本规范中尚未作明确规定,一般为1/4至1/3,但还应考虑该部分的实际面积和可能存在的人数和火灾荷载。
当建筑物处在有关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这些突出部分的高度按有关要求需要计入建筑高度。但由于其火灾危险性小、对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均无影响,在建筑防火设计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0.2A 当多种使用功能混合设置在一座建筑物内时,相互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不同使用功能部分宜采取独立的安全疏散系统;当不同使用功能部分之间无法设置独立的安全疏散设施且不能相互进行分隔时,该建筑消防设计中有关防火间距、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火分区、安全疏散设施的要求应按要求高者执行,其他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照各使用功能相适应的规定执行。

2 术语
2.0.19A 避难走道 evacuation refuge walkway
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0.12A 物流配送建筑
具有货物装卸、分拣、中转储存、外运等综合功能且无批发、零售功能的建筑。
2.0.24 消防扑救面 exterior wall for fire fighting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建筑外墙面。
2.0.25 消防扑救场地 fire fighting field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3 厂房(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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