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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发布时间:2020-11-27 10:17:03

❶ 《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有什么区别

1、要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证》包含的一个文件就是《竣工验收备案表》。有《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前提是有《竣工验收备案表》。

2、内容不一样。《竣工验收备案证》是证明该套间房屋符合买房合约的要求。 《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有些细节未能符合要求,虽跟进处理的事项、明细。

3、作用不一样。只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的房子才可交付使用,反之不可。《竣工验收备案表》就没有这作用,仅仅就是验收的一个备案。

4、程序不一样。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证》程序复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竣工验收备案证》的程序:

①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并且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②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③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实施验收。

④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

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⑦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⑧备案机关在验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验收备案意见并签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❷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哪些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7、《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扩展阅读

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❸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表和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一样的吗

首先,应先明白什么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指的就是工程完工以后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的一次全面验收。“全面的验收”不仅仅指的的是工程质量的验收,还包括环保验收、消防验收、防雷验收等项目。另外,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在各专项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携带相关验收合格文件去政府部门备案,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故需要提交的资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质量验收方面:工程质量验收一般是由当地质监站监督验收,向质监站提交相关资料,质监站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该质量监督报告就是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必备材料,也是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材料;注:向质监站提交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全套施工档案、各参建单位对该工程质量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 2)节能验收方面:节能验收一般由当地墙改办监督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墙改办出具《工程节能验收报告》,该报告便是证明工程节能验收合格的必备材料,也是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材料; 3)环保验收方面:环保验收一般由当地环保局监督,施工方提交相关资料,环保局经现场验收合格后出具《环保验收意见》; 4)消防验收方面:环保验收一般由当地消防局监督,另外,消防验收不仅仅涉及到房屋建筑工程,还涉及到市政上的消防设施建设,所以在验收时应做好协调工作。施工方提交相关资料,消防局经现场验收合格后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5)防雷方面验收:防雷验收一般由当地气象局监督,施工方准备相关资料,气象局现场检测验收合格后出具《防雷验收合格报告书》; 6)规划方面的验收:规划验收一般由当地规划局监督;规划局会找相关测绘单位对建筑面积、建筑高度进行测量,合格后会出具《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❹ 开发商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可以交房吗

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不能交付使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综合上述国家法律、法规,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❺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程序

备案程序

1、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并且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实施验收。

4、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8、备案机关在验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验收备案意见并签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扩展阅读

申报材料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纸质版原件);

2. 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原件);

4.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

5.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6.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及档案移交书(复印件);

7.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复印件);

8. 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原件);

9. 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原件);

10.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11.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原件);

12. 施工单位出具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

13. 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 付工程款的有关证明(原件);

14.《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综合评价表》(复印件);

15. 参建五方项目负责人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

16. 永久性标牌照片(载明五方主体和五个主要责任人的信息,复印件);

17. 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复印件);

18.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复印件);

19. 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验收资料(复印件);

20. 竣工图和竣工实测(含管网)光盘并注明工程名称和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复印件);

21. 人防工程验收情况表(原件/复印件);

22. 配套费、人防费完清情况表(原件)。

办理流程

1. 经办人审核资料合格,收件;

2. 局分管领导审批;

3. 办结。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两江新区网上服务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指南

❻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7、《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❼ 没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能不能收房

不能。

原因:《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房环节中最重要的一项。

详细内容可翻看以下介绍

❽ 如何查房子是否竣工验收,竣工备案表是哪个政府部门核发的

查询工程竣工验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1 、开发商处交房会有竣工验收报告给到业主,没有的话,就是没有通过验收。

2、到县及以上行政审批大厅的建委窗口或者网站查询该项目是够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竣工备案表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

(8)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备案成果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另一份则留备案机关存档。

备案程序

1.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并且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3.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实施验收。

4.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8.备案机关在验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后,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验收备案意见并签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资料链接:网络 建筑工程验收竣工备案

❾ 请问《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根据相关法律发布时间来看,实施时间为:2000年4月4日。具体内容如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第四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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