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实际交税是多少
营改增后税收情况: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施工服务,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方面,“营改增”政策能有效解决我国建筑企业重复纳税问题,其在购进原材料、建筑设备时所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能够被抵扣。这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解决了建筑业重复征税问题,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实现公平税负。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
另一方面,由于增值税特殊的管理要求,会对以后供应商的选择、经营模式的选择、劳务分包模式的确定、物资采购与管理、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组织架构的设置、公司管理方式的改变等带来一系列的影响,从而增加了公司的相关管理成本。
税负变化:
原营业税政策下,计税基础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计税基础发生了变化,这在会计核算上就有所体现。由于进项税的抵扣,“营改增”后的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税制下的主营业务收入同比相差约10%,即理论上来说,计税基础是减少的。但是增值税税率为11%,税率明显提高了,如果进项税抵扣这方面管理统筹工作不充分,企业税负反而会增加。当然,只要税务筹划工作跟上了,做好进项税抵扣工作,税改后企业承担的税负是降低的。
建议
“营改增”政策下,建筑企业由营业税粗放型的管理改为增值税的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对增值税的各个环节进行梳理,提升管理水平。营业税的计征比较简单,筹划空间比较小;而增值税计征的筹划空间较大,值增税的优惠政策、税率、管理环节等影响因素较多,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应合理筹划,以求降低企业的税负。
①选择合格供应商,加大进项抵扣金额。对所有供应商进行梳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供应商进行协商或淘汰,加大进项税额的抵扣金额。
②固定资产的投入。营改增后,工程建设是选择租赁还是购买固定资产,应当考虑到进项税可抵扣的情况。
③其他成本的进项抵扣。例如酒店住宿费、办公费、物业费等可以抵扣的,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学习补充,做到精细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总结
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实际交税情况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的不同,还有企业反应调整的能力不同,会出现较大的差别。如果不能适应,可以考虑选择申请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税,一般是3年不得做更改。企业不能停滞不前,做好自身的筹划才是最重要的,这样才能真正享受到税改带来的好处。
Ⅱ 建筑行业的税收问题
建筑业主要涉及建安营业税及附加,建安营业税税率为3%,附加随营业税附征。另外还有价格调节基金等不同种类基金,具体看各地地税机关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及代扣的资源税等要具体咨询税务管理机关。
Ⅲ 营改增后,建筑工程企业要缴哪些税
营改增后税收情况: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施工服务,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构筑物和设备安装生产活动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有建筑安装企业和自营施工单位两种形式。前者是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大都称为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公司、工程局 (处) 等;后者是附属于现有生产企业、事业内部或行政单位的,为建造和修理本单位固定资产而自行组织的。
建筑业的特殊义务又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1.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使用;
2.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按有关规定不施工扰民,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环境;
3.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另外,企业还必须严格执行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负企业盈亏责任,承担社会必须的其它义务。
Ⅳ 2016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负问题有哪些不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23日发布《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业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将全面告别营业税,开始缴纳增值税。很多建筑施工企业都非常关注“营改增”过渡期间建筑业的税收政策,特别是税负问题以及与过去缴纳营业税时有哪些不同要求。现针对过渡期间政策中的重难点问题为您一一解读。
老项目、清包工和甲供工程: 一般纳税人可简易征收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的增值税率确定为11%,较之前3%的营业税率高出了8个百分点。坐落在某园区的一家大型建筑施工公司的财务经理近日前往地税部门办理税户迁移相关手续,并就“营改增”后建筑业面临的税负问题向辖区地税局的税务人员诉苦:“我们是大型建筑企业,被国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执行11%的增值税税率,恐怕企业的整体税负会上升。作为工程项目的总包商,我们很多在建项目的分包商都是些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5月1日之前的工程,很多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对我们的增值税进项抵扣造成了困难,如果没有足够的进项抵扣,那企业面临的增值税负一定会上升很多。”
对于企业的疑惑,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对于老工程项目,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确实比缴纳营业税时还略低。税务人员特别提醒: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如果遇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没有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情形,则还是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税务人员还向该企业的财务介绍,为了确保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不增加,此次的过渡政策对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及甲供工程也给予了大力的税收政策优惠。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同样可选择适用简易征收。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工程分包款: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从销售额中扣除
某区一家小型建筑企业的财务部张总在“营改增”过渡政策正式落地之前一直愁眉不展。他对辖区税务局的干部说:“我们建筑公司的经营规模不大,‘营改增’之后我们就是小规模纳税人了,但是我们承接的建筑工程也会根据经营的需要再分包给其他建筑公司和零散工程队。过去我们缴纳营业税,分包的工程是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的,我们只对实际取得的工程款按3%营业税率缴纳营业税。往后我们缴纳增值税了,小规模纳税人是没有进项抵扣的。这些分包的工程怎么办?如果全额缴纳增值税,我们企业可负担不起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公布后,地税局的管理员第一时间打电话告诉他小规模建筑企业政策利好的消息。根据该文件的过渡政策,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3%增值税征收率与3%的营业税率持平,分包工程款依然可以差额扣除,而增值税又是价外税,对小规模建筑企业而言,实际税负只有2.91%。张总心里的石头总算落地了,他高兴地说:“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盘大棋,我们小规模建筑企业也分享到了改革的红利。”
异地项目:服务发生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近日,某区地税局建筑业代开票窗口的工作压力较往日有所增加。在窗口办理代开票业务的财务人员表示,一些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过去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并代开建筑业劳务的流程和所需资料都比较熟悉,担心“营改增”之后税务机关在征管上出现一些新变化新要求,不如赶在5月1日之前把能在地税代开的票都代开好,这样企业财务人员也省心。
税务干部表示:原营业税税制下,当建筑业纳税人承接异地工程时,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全面“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个人除外)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但需先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Ⅳ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如何最佳筹划
节税的几种方法:
(一)固定资产折旧与税收规避
折旧费用提取比例和期限不同,影响所得税课征的多寡和课征时间。据此,公司可选择适当的折旧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一是利用延长折旧年限而产生的时间差进行节税。二是利用缩短折旧年限而产生的时间差进行节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处于成熟期的盈利企业。
(二)用收买亏损公司的方法进行节税
税法中规定亏损准予结转,有盈利的企业收买有累积亏损的注册公司,通过合并或其他方法,将利润转移到亏损公司账上。也可以改变亏损公司的经营业务,使它和本公司经营同样有利润的业务,利用其累积亏损抵消将来的利润,同样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利用税收优惠进行节税
国家在颁布每个税种时,都规定了税收的减免,企业可以从纳税人的身份、设立地点、投资方向等方面考虑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四)选择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节税
企业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壮大,面临着设立分支机构的选择。分支机构的设立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选择,两者在税收上是截然不同的。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业务活动、财务由总公司控制,一切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其利润上缴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后统一纳税。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独立经营单独纳税,公司不直接对它负法律责任。
Ⅵ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如何纳税筹划
(一)选择恰当的供应商。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综合税负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取得、取得多少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就要求从采购环节开始进行纳税筹划,慎重选择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若承接的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则建筑企业应尽量选择可以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最大限额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
(二)细化合同签订条款。合同条款的签订决定了建筑企业的业务流程、资金结算、发票取得和税负情况、税款缴纳期间。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细化合同签订条款,严格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的纳税人资格、发票开具时间、发票类型、货款支付时间等。
(三)适当进行业务拆分。当前,建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一般以集团公司的名义中标,由集团公司与甲方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中,可能包括勘察、设计、安装、施工、装饰等多个部分。
(四)对税负临界点进行测算。财税【2016】36号和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企业提供工程服务时,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要材料的,即所谓的“甲供材”,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材料占工程项目的金额比例越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建筑企业越有利。反之,可抵扣的税额较少,则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综合税负较低。
营改增前,建筑行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同样的收入金额下,只要尽量降低成本就能带来更好的收益。营改增后,建筑行业按照规模大小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综合税负的上升体现在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企业中。
此时,如果采购人员仍按照过去的思维尽量降低成本,选择一些小型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采购砂石、泥料等基本建材,可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3%税率增值税专票,就会导致本来有17%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材料成本无法抵扣,或以3%的低税率抵扣。
而建筑业在一般计税方法下,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从而造成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增加,进而提高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应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带来企业综合税负的上升。
营改增后,供应商的纳税人类别、开具的发票类型对企业的综合税负有极为重要的影响,若采购人员只关注材料价格,缺乏税务思维,企业则会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
Ⅶ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收归属地如何
营改增只收建筑业税收具体办法: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建筑业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Ⅷ 建筑行业增值税怎么算的
一、税率和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二、计税方法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即:适用3%的征收率。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即含税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境外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无形动产,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180天内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部分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项目及解释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6、一般纳税人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8)建筑业税收政策扩展阅读:
国务院总理2018年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决定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题;听取国务院机构改革进展情况汇报,确保机构重置、职能调整按时到位;讨论通过《国务院工作规则(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过去五年通过实施营改增累计减税2.1万亿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
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实施上述三项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受益。
税收关系着国家的“钱袋子”,更关系着每个纳税人的“钱包”。每一项税制改革都牵动着人们的神经。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在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提出要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税制改革的内容。
减税降费成为2018年宏观经济领域的一大热词,据新京报记者的不完全统计,在去年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至少有10次提及了减税降费的相关内容。
数据显示,税制改革成效已经显现,2018年我国通过深化增值税改革、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出台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关税总水平等措施,实现了全年减税降费约1.3万亿元。
1月15日,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减税降费是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2019年在2018年减税降费的基础上,还要有更大规模的减税和更为明显的降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去年减税超万亿 增值税税制将再优化
Ⅸ 建筑企业如何有效开展税收筹划呢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建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首先需要摸清“营改增”环境下具体的税制和优惠税收政策对企业社会核算的影响。然后借助“营改增”的契机,跟进国家出台的相关优惠税收政策,根据进项税抵扣等具体要求对企业经营和涉税财务管理进行规范,积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负。
2、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背景下,建筑企业的征税模式已得到了彻底改变,即由原本的全额征税变成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征税方式。因此,建筑企业应注意选择正规供应商进行合作,减少与资质不正规、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进行业务上往来的机会。同时也要注重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从而尽可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减轻企业税负。
3、科学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计税方式。面对此次税制改革,建筑企业在计税方式有两种选择。分别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9%,但能够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而对于小规模建筑企业来说,其增值税税率为3%,但其不参与进项税抵扣项目。因此,建筑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合理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型,进而减轻企业纳税负担。
Ⅹ 建筑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税收政策吗
目前只有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而建筑行业不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因此建筑公司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75%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