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张工作联系函成功讨要建设工程款
【关键字】
建设工程合同、配合费、合同纠纷、宿迁律师、徐守波律师
【案情简介】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某分公司承包江苏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综合办公用房,2005年11月5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某分公司就工程配合费致函江苏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内容为:工作联系函 某供电公司办公用房由我单位总承包,其中部分项目被业主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按照规定,总分包单位应向分包单位收取2%—5%的配合费,经业主与总分包单位协商,确定按分包工程价的2.5%收取(不包括已口头协商和签订协议的项目):(一)分包项目总价1.气体灭火约40万元;2.空调安装约140万元,3.弱电安装约50万元,4.电梯安装约20万元。(二)已口头同意及已签订协议的项目应付配合费1.外墙金属涂料1.5万元(已签协议);2.外墙脚手架租金8000元(已签协议);3.铝合金窗安装6万元(已签协议);4.1-6层室内装饰五万元(三方口头答应);(三)总分包单位应尽可能向分包单位提供方便,做好配合工作;(四)配合费内不含各种税、费,该费用不计入工程决算结算,不经审计,以上费用由业主代付,生效后先付80%,余款待工程结束后十天内付清。同日,江苏电力公司某公司朱某某代表江苏电力公司某公司在工作联系函上签署同意字样。工程结束后,江苏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给付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某分公司配合费5000元,后由于江苏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拒绝支付配合费事宜,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某分公司请求徐守波律师代理其向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工作联系函确定数额支付配合费。
【律师观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工作联系函可以确定属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故江苏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应当向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某分公司按照工作联系函支付确定的配合费。
【裁决结果】
经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出具支持原告判决:江苏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某分公司支付配合费190500元。一审判决后,江苏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名片】
徐守波,江苏宿迁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213201110645455。1981年生,男,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学士。2007年起从事集团公司类法律事务处理,2010年起从事律师工作。2011年开展百名律师走千村进万户法制宣传活动,2012年,创办宿迁徐守波律师网,2013年网络知道特邀法律专家。
2. 请教律师,我家农村,盖房子将房子承包给了包工头,施工过程一个工人摔伤,我家是否有责任,多大的责任
1,应当承担责任。
2,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或赔偿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相对于伤者来说,你家和包工头均有支付其全部赔偿款的义务,当你家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定或约定向责任人方进行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应该积极和包工头,伤者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可以请律师进行诉讼。
(2)中国建筑工程律师扩展阅读:
案例:2017年10月,周某、赵某、李某三人受徐某的雇佣,在其承包的由郑某承建的某养鸡场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因过梁板断裂导致墙体倒塌,将周某、赵某、李某三人砸伤。事故发生后,徐某将周某、赵某、李某三人送往医院救治,并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后周某、赵某、李某三人伤愈出院,其他损失无人赔偿。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周某、赵某、李某分别将徐某、郑某及养鸡场法定代表人刘某起诉至法院。
该案经审理后,判决徐某支付周某赔偿金5.7万元、支付赵某赔偿金4.8万元、支付李某赔偿金4.3万元,郑某及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徐某、郑某及刘某拒不履行义务,周某等三人多次向徐某、郑某及刘某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2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在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徐某、郑某、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敦促三人尽快履行相应义务。
在履行时间到期后,执行干警多次联系三被执行人,但三人仍迟迟不肯履行赔偿义务,并且躲避执行,执行干警多次上门寻找也未果。
2019年3月22日上午,执行干警得知被执行人刘某正在家中,于是马上出发,成功将其拘传至法院。
在被带回法院后,刘某说道:“我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徐某和郑某都没钱还了,我再出钱,但是现在他们都还没有出面协商这个事,我觉着我履行的话比较亏,我现在可以把他们都叫来法院,一起协商赔偿的事情。”
于是,执行干警让刘某联系徐某、郑某两人到法院,并通知了申请执行人。临近中午时分,徐某和郑某两人陆续来到法院,还没来得及用午饭的执行干警,马上组织协商赔偿事宜。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当日,被执行人徐某、郑某、刘某共计筹齐14.8万元,分别向周某、赵某、李某三人支付了赔偿款,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3. 在国外学的建筑工程律师,英美法系。回中国可以用吗需要哪些资格证和要求
只能算文凭和个人能力证明,毕竟与中国法律不同,还是需要取得国家相关注册才可以,具体的建议回国后具体了解,毕竟城市不同,当地行业要求不同,相关信息和资料要求有差别
4. 谁是北京最牛的律师事务所(二)——资本市场
近期重大业务包括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62亿美元的首次公开上市提供法律服务。该所还作为畅游网的中国法律顾问,为其价值1.38亿美元的750万美国存托股的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刘钢得到“证券业务行家”的赞誉。 环球律师事务所的资本市场业务收获了“在证券交易领域非常全面、有独创力、以客户为本、反应迅速且十分在行”的高度评价。该所近期代理了RCG Holding在香港的首次公开上市,还为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上市提供法律服务。黄海“工作勤力、经验丰富且专业”,而刘劲容总能够“一语中的”。 “享有盛名”的海问律师事务所是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62亿美元首次公开上市的承办律师,也是 SOHO中国19亿美元首次公开上市的律师。该所还担任金山软件1亿美元首次公开上市的联合承销商,和中国动向集团7.05亿美元首次公开上市的承销商。何斐和周卫平被誉为“投资和证券领域的一流律师”。 “极好的证券所”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中国国有建材供应商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8.84亿美元全球首次公开上市担任承销商的中国法律顾问。该所还为人和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交易所4.35亿美元的公开上市的联席安排人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为众安房产有限公司4.64亿美元的首次公开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创始合伙人白维受到推荐。 君合律师事务所得到了“资本市场业务不俗”的评价。近期工作包括担任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该公司担任瑞金矿业在香港1.32亿美元首次公开上市的保荐人。此外,该所为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交易所发行13亿港币的10亿H股提供法律服务。 金杜律师事务所具有资本市场业务的竞争优势。近期主要工作包括代理地处华南地区的草本洗发水厂商霸王国际2.15亿美元的首次公开上市,以及为以1.38亿美元首次公开发行和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畅游网的承销商提供法律服务。该所还为宏华集团4.10亿美元在香港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创始合伙人白彦春和杨小蕾系关键人物。 中伦律师事务所“在资本市场表现出色”–2008年,该所担任内蒙古小肥羊火锅连锁店1亿美元在全球和香港上市的中国法律顾问。该所还代理了深圳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杨育红受到重视。 国浩律师集团近期的业务活动包括代表中国最大的火车制造商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15亿美元的首次公开上市。此外,该所为中国招商证券销售7.35亿美元首次公开上市中的3.585亿新发A股提供法律服务。北京管理合伙人王卫东执业经验很丰富。 观韬律师事务所2008年的重要业务包括代理中国领先的钼业制造商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12.8亿美元的首次公开上市。创始合伙人崔利国在资本市场领域十分在行。 证券和投资是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两项核心业务能力,拥有由七名合伙人组成的专职资本市场团队。债务资本市场团队代理了东亚银行1.46亿人民币的香港债券发行。 资本市场是润明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中所占份额不大但同样重要的组成部分,该所充分利用了在银行业务上的经验优势。管理合伙人王亚东在资本市场工作比重很大,而辜盈盈是值得推荐的专业人士。
5. 我是法律专业的,可以考二级建造师吗
不可以。
1、凡遵纪守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全部科目考试:
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两年;
具备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15年。
2、符合有关报名条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已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3、免试2个科目:
符合有关报名条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证书》,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
(5)中国建筑工程律师扩展阅读:
考试科目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市政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6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考试教材
2016年1月份二级建造师教材最新改版。二级建造师教材统一由中国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教材每三年进行一次改版,每年会有15%的内容作出调整。
专业类别
专业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考生在报名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条件选择一个专业进行考试。
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工作一般集中在考试当年2月至3月进行,具体报名时间请查阅各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布的报考文件。
合格标准
全国各个地区的合格分数不一样,应以当地人事考试网公布的信息为主。合格标准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总分的60%。
二级建造师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情况初步统计为:《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为45分~60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为45分~72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根据科目、省份不同而不同。
有效期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 建筑律师与房地产律师有区别吗
首先,律师都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律师考试的专业执业者,其考试范围包括所有中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可以说人人都是“法律通”
其次,随着社会分工发展,也出现您所问的不同称号的律师。这说明了该律师在该领域特别精通或者擅长。
建筑律师对应的是“建设施工”领域的纠纷处理
房地产律师对应的是“房地产买卖”领域的纠纷处理
7.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有哪些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有:大成律师事务所、京师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
1、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国内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其成立以来素以优质且高效的法律服务著称,是很多有需求用户的不二选择。
4、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国内规模较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其不断的发展壮大之后,中伦现今拥有着260多名合伙人和1200多名的法律专业人士,为无数需要法律援助的用户排忧解难。
8.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都是哪些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
1、金杜律师事务所,这个怎么比喻呢,有点像电脑中的外星人。他们最拿手的领域是金融,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房地产纠纷。
2、大成,有点类似于电脑中的联想,涉及的领域比较多,没有突出的领域。早些年因为一些原因有过一次合作,服务意识各方面都很好。
3、锦天城,也是涉及的领域比较多,在房地产纠纷方面做得很好。相当于电脑中的戴尔。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所介绍:德恒律师事务所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于1993年1月创建于北京,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1995年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自创始之日起,德恒就恪守勤勉尽责、竭诚服务、追求公正的宗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过近二十年辛勤耕耘,获得中外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现已形成遍布中国和世界主要城市的服务网络和客户群。自2007年起,德恒一直排名全国律所前三强(据ALB排名)。
8、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所介绍: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经过数年快速、稳健的发展壮大,中伦已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中伦目前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东京、香港、伦敦和纽约设有办公室。
9、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
律所介绍:中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是经司法部门批准的我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是以金融证券和国际业务为主业的大型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界和金融证券界已经牢固树立了“中银律师”的品牌。
10、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所介绍:君合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自其成立以来,君合即致力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其在中国律师业重建和发展过程中的先锋作用为业内所共知。历经十几年的发展,君合现已成为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许多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占据领先地位的律师事务所,并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其专业服务水平。
9. 有人知道什么好的关于建设工程法律或者纠纷解决咨询的网站吗单位有纠纷可能需要进行诉讼
建设工程法律评论网站( CCLR )。不错的。
评论分为十部分
专家文章
由建设工程领域内法律与工程技术专家撰写, 结合中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学术与实务,关注中国内地与国际建设工程动态,为法律工作者和业内人士提供理论支持和实务参考。
最新法律条文释义
对新出台的建筑工程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评论注释,使读者跟进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更新。
案例评析
用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不同的视角分析焦点案件。
争议解决专栏
研究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特点和问题。北京仲裁委员会是本专栏的合作单位。
FIDIC 专栏
邀请中外专家发表专题文章,解析点评FIDIC 重点条款,介绍FIDIC合同在中国的适用和发展。
海事建造专栏
专注于海事建造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和争议解决。关注船舶建造、船厂建设、港口建设、海洋钻井平台建设、海洋石油工程设施的施工建造、潮汐电站建设、海底隧道建设以及海底输电和通讯电缆建设等海事建造等各个方面。
项目融资专栏
该专栏将关注建设工程项目融资的交易模式和交易风险防控。
案例汇编
由案例编辑委员会收集整理。以评论特有的板块和编排顺序汇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结算等案例,为读者提供便捷、有效的案例参考索引。
海外通讯员年度报告
海外通讯员将定期提交海外通讯员年度报告,向国内读者介绍当地的建设工程市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且通过分析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或者施工的案例,指导我国企业如何在当地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纠纷,为在当地开展业务和有投资意向的中国企业提供宝贵的第一手资料。
索引
将评论刊载的文章、评述的法规、案例按主题分门别类,便于读者检索、查询。
10. 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侓师——许光玉的个人资料
这个律师貌似蛮牛的。擅长海商海事方面的案件。
电话:
38033018
E-mail:
[email protected]
教育背景
上海海运学院(现上海海事大学) 远洋航海专业
中山大学 国际法学研究生
执业领域
海事海商、国际贸易、保险、行政诉讼、刑事
工作语言
普通话、粤语、英语
工作经历
广州港引航员
广州黄埔港务监督海事科长
广东海事局(原交通部广州海监局)海务处副处长、法规处处长
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执业经历
曾独立引航中外轮1000多艘次,受广州市人民政府、南海舰队司令部、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福建、山东、天津、大连等省市的海洋与渔业局、广东海事局、罗马尼亚ROMANIALINE、日本KANEMASUCO、英国船东P&I、荷兰ITC公司、台湾益荣公司、香港钜业公司、广州文冲船厂、云浮硫铁矿企业集团等中外大型企业和单位的委托,成功代理数百宗海事海商、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经济合同纠纷、非诉讼和仲裁案件。
如:“TANJAJACOB”重大污染损害和救助案、“闽燃供2”与“东海209”轮3.24污染案、“盈海168”轮保险索赔案、“海成”轮海洋环境污染案、“塔斯曼海”轮与“顺凯1号”轮侵权索赔案、“汕头海事局诉中国石油粤东分公司支付救助费案”、“通天顺”轮与“天神”轮碰撞污染案、“OHI5000”轮拖航合同案、“WOOYANGHONEY”香港国际仲裁案、“MSCILONA”轮全国最大污染案、轰动全国的九江大桥案等,以及大量的民事、经济、刑事案件,为国家和当事人挽回数亿元的经济损失。
学术成果
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交通部、广东省、广州市等主管机关起草、讨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航道法》、《船舶法》、《港口法》、《船舶登记条例》等海事、海商和航运管理法律、法规30多部。
应国家海事局邀请参与研究处理多宗国内外重大海事案件,解决疑难法律问题
应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参加海事司法工作改革研讨和司法解释起草、调研
《有关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论述》之一至之七与龙玉兰律师合著
《提单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与龙玉兰律师合著
《行政机关在海洋油污损害赔偿中的索赔主体地位》与周崇宇律师合著
《涉及多艘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主体和责任的法律问题》与周崇宇律师合著
《海上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和实务探讨》与龙玉兰律师合著
《关于倒签提单及预借提单的法律和实务问题》与龙玉兰律师合著
《有关提单批注法律问题的论述》与龙玉兰律师合著
《现行海事基金设立与确权诉讼的法律问题》与王身婷实习律师合著
《刍议建造种船舶抵押制度》理论成果二等奖 与李振海律师合著
《谈律师营销》
《浅谈船舶油污损害案件的证据与举证责任问题》
《从油污角度剖析人与海洋环境的和谐》与龙玉兰律师合著
《海事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与龙玉兰律师合著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与龙玉兰律师合著
《海事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据探讨-兼评<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与李振海律师合著
《海上船舶溢油应急预案的法律和实务探讨》与林晓媚实习律师、王身婷实习律师合著
《强制打捞清除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与李振海律师合著
获奖情况
1992年广东省司法厅先进工作者
1995年撰写《广州港水域海事分析》论文荣获第二届《杨良宜学术教育奖励金》鼓励奖
2003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优秀论文奖
2003年合著《浅谈船舶油污损害案件的证据及举证责任问题》论文荣获广东省航海学会第六届《杨良宜学术教育奖励金》三等奖
合著《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论述》之一至之六,获2004年广州市律师协会理论成果二等奖,2005年广东省律师协会成立二十五周年优秀论文(非诉讼类)三等奖
2004年办理海事、海商案件成绩突出,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就奖
2005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2005年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就奖
合著《从油污角度剖析人与海洋环境的和谐》荣获2006年广州市律师协会理论成果三等奖
合著《沿海船标保护办法》荣获2007年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就奖
2007年广州市律师协会理论成果三等奖
200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理论成果
2008年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业务典型案例三等奖
2008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就奖
《谈律师营销》荣获2008年广州市律师协会理论成果三等奖
2009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就奖
其他
高级海事工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委)
广东省律师协会海事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海商法协会海运法规委员会副主任
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会员
广州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理事
广东粤西企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兼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