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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解释

发布时间:2020-11-27 07:56:01

❶ 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一、施工合同文件与解释顺序是: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二、在履行合同的后期所签订的变更协议与合同专用条款相冲突时,应该按合同中约定的解释顺序。

(1)建筑施工解释扩展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1、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2、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3、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4、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①、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②、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5、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6、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❷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常用法律有哪些,司法解释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常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包括:
第一部分:国家法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第二部分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号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建法[2002]223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3]82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3]107号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建质[2004]47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4]59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
关于印发《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函[2004]189号
关于建立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建办质[2004]3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94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质[2005]184号
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2005]135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5]232号

❸ 以建筑施工测量名词解释“测设”。

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解释

这是由工程所在地当地规划部门发给甲方的许可证,表明该工程项目已经通过了规划、国土(土地)、环境评估、消防评估等相关部门的审批,七(也有三通一平的)通一平已经落实,建设资金资金到位,具备了开工条件,可以开始工程建设了。

❺ 我刚学建筑很多都不懂 我想知道建筑施工全过程 最好能配图 解释一下各个名词的意思和作用 谢谢各位大神

我也是学建筑的。虽然专业不是土建,但也略懂一二。

首先先说一下名词和作用:
土建:一般是指土建工程,土建工程是指一切和水、土、文化有关的基础建设的计划、建造和维修。 (就绑扎钢筋、混凝土浇筑、砌墙之类的)
电气:是电能的生产、传输、分配、使用和电工装备制造等学科或工程领域的统称。 就是有关电的东西。
总承包:项目业主为实现项目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承发包方式。即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从决策、设计到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发展周期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补充一下:与承包相关的是*发包,就是把不会工程发给别人做。假设一个工程有ABCDEFG这7个项目。其中ABCD是重要项目,现在甲能做ABCDG,那甲就能够总承包这个工程。然后他可以把E、F发给会做的人做。
暗装:是指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天花板下或吊顶中,或在管井、管槽、管沟中隐蔽敷设。就是装在你看不到的地方。(设备跟管道一样都是用暗装这一词来表达)
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后,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过程。 就跟做完试卷后在检查一次差不多。

一般来说,一个工程从最初确立到最终完成,大致需要经过:1.招投标 2.建筑工程施工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这里讲的就是第二阶段 建筑工程施工

现假设该工程是 电气 系统工程。承包方(包工头的意思吧,我没去过工地,不知道是不是)是总承包

首先。1.材料(钢筋、水泥什么的)率先进场(施工人员正在场地外集结(需要几天时间)) 2.土建开始作业(砌墙、浇筑混凝土等),从 基础 搞到 顶层 。

然后 电气的工作 一般在土建弄完基础一层,就可以开始了。
1.在土建搞工程的时候,就要看情况跟土建配合,比如一层配电箱安装形式是暗装,那在一层土建砌墙时,就要跟土建沟通好,①是要土建本身留个位置给你电气的装配电箱,②还是怕麻烦,先把墙砌了,然后配线的时候把墙钻个 洞 或者 管路 再让你电气的来装配电箱。上前工作完成后,等墙体固化就可以开始安装配电箱安装。
2.安装完配电箱后,就可以开始开始配线了。
3.你配完了一层的电线后,就要安装插座、开关,再接着就要装灯具之类的。
4.你搞完了一层的,然后就搞二层的、三层的.......还是要先看土建搞完了没,搞完了你才能上,如果你一层的搞得快,但是二层土建的工程量大,还没搞完,你就不能马上弄二层的(一般土建是最苦逼的那个,例如搬砖......)

当所有的工作做完成后,我们就要竣工验收啦。
电气的就验收你线路怎么样?能不能通电,有木有异常之类的。

验收完成后,就又开始准备下一个工程的施工了......

如果觉得我的回答让你满意的话,就采纳一下我的回答吧

❻ 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术语释义

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

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7家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

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后,那些响应招标并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称为投标人。这些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❼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纠纷使用司法解释第26条如何解释

建筑业由于种种原因,常导致转包及非法分包。为保护第一线实际施工人——农民工的利益。

❽ 建筑工程项目组织怎么解释

工程实行项目法施工管理。项目经理由公司技术总监兼任。项目经理选聘高水平的技术、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经理部,项目决策层由项目经理、生产项目经理、品质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组成。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的指导下,负责对本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物资等实施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决策。项目管理层组织结构见上图。

❾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转包的法律处理原则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的转包行为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16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该《解释》第四条同时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很显然,法律、法规,包括规章、司法解释均对工程挂靠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及否定性评价。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价款时,发包人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的欠付工程款,应指发包人依据总承包合同而欠付施工总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也就是说,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时,发包人在欠付施工总承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把本应直接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人的价款直接支付给了实际施工人,前提有两个,第一,发包人欠付施工总承包人的价款,第二,施工总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价款。笔者认为,此时,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类似于行使债权代位权,即实际施工人主张价款的额度只能在发包人欠付施工总承包价款的额度内来向发包人主张。
如前所述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转包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司法解释》第四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其次,转包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转包人的非法所得通常表现为管理费,因此,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实际并没有对转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管理,转包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就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再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虽然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并且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的规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转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后,转包工程的,转包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的转包行为包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

❿ 土建施工名词解释

1.钢筋的量度差值 :在量取成型钢筋长度时,一般是量外边尺寸,外包尺寸与轴线长度之间存在一个差值,这一差值称为“量度差值”。其大小与钢筋及弯心直径和弯钩角度等因素有关。
2.流砂现象:粒径很小、无塑性的土壤在动力水压推动下失去稳定,随地下水一起涌入坑内的现象称为流砂现象。
3、吊脚桩:即桩底部分砼隔空或砼中混进泥砂而形成松软层。原因为桩靴强度不够,沉管时被破坏变形,水或泥砂进入桩管,或活瓣未及时打开。
4、减半石混凝土:在按照配合比拌制混凝土的时候因为工程技术的需要,特殊部位的混凝土配合比除石料减少一半,其它配料不变,这样的混凝土就叫做减半石混凝土
5、绝对标高:相对对海平面的高度,
海平面的标高规定为0,在以上的为正值,
以下的为负值,相平的为0,也叫海拔高度,高程
6、相对标高:对于一个地区,
通常市政国土部门会测量出某个特定的、固定的点的绝对标高,
其他的测点相对于绝对标高的高度,其上为正,下为负;

7、建筑标高:建筑标高和结构标高差别在于装修,通常情况下,施工放线会在结构高度上作出而不是装修高度,一些地区经常忽略掉建筑标高和结构标高的差别。
8、皮数杆是指在其上划有每皮砖和灰缝厚度,以及门窗洞口、过梁、楼板等高度位置的一种木制标杆。砌筑时用来控制墙体竖向尺寸及各部位构件的竖向标高,并保证灰缝厚度的均匀性。皮数杆的设置一般用在建筑物的转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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