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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作

发布时间:2020-11-27 05:42:02

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合作需要多少钱

这个只能当面谈,没有固定的价格,它和资质的高低、合作时间长短、建筑工程的标的大小以及需要对方多少资源等都有关系,所以价格只能双方坐下来好好谈,价格浮动是很大的,没法确定

㈡ 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合作哪家比较好

艺乐抄田别墅装饰装修,AAA级信用企业,设计、施工双一级资质、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展览工程一级、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
另外,公司还具有建筑/市政/钢结构/幕墙/机电/智能化/对外工程承包等综合资质,
可进行工程合作、图纸报批、消防报审、工程概预算、各类施工图设计等多方合作。无加盟费!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㈢ 我是做工地的,怎么和公司谈合作

刚上工地,“潜规则”都看在眼里却不敢说?送你工地沟通7大技巧。

工地沟通七大技巧

一.不要说“但是”,而要说“而且”

试想你很赞成一位同事的想法,你可能会说:“这个想法很好,但是你必须……”本来说话字字千金伶牙俐齿的你,这样子一说,这种认可就大打折扣了。

你完全可以说出一个比较具体的希望来表达你的赞赏和建议,比如说:“我觉得这个建议很好,而且,如果在这里再稍微改动一下的话,也许会更好。”

二.不要说“首先”,而要说“已经”

你要向老板汇报一项工程的进展情况。

你跟老板讲道:“我必须得首先熟悉一下这项工作。”想想看吧,这样的话会使老板(包括你自己)觉得,你还有很多事需要做,却绝不会觉得你已经做完了一些事情。

这样的讲话态度会给人一种很悲观的感觉,而绝不是乐观。

所以建议你最好是这样说:“是的,我已经相当熟悉这项工作了。”

三.不要说“错”,而要说“不对”

一位同事不小心把一项工作计划浸上了水,正在向客户道歉。你当然知道,他犯了错误,惹恼了客户,于是你对他说:“这件事情是你的错,你必须承担责任。”

这样一来,只会引起对方的厌烦心理。你的目的是调和双方的矛盾,避免发生争端。所以,把你的否定态度表达得委婉一些,实事求是地说明你的理由。

比如说:“你这样做的确是有不对的地方,你最好能够为此承担责任。”

四.不要说“仅仅”

在一次通力攻关会上你提出了一条建议,你是这样说的:“这仅仅是我的一个建议。”

请注意,这样说是绝对不可以的!因为这样一来,你的想法、功劳包括你自己的价值都会大大贬值。本来是很利于合作和团体意识的一个主意,反而让同事们只感觉到你的自信心不够。

最好这样说:“这就是我的建议。”

五.不要说“本来……”

你和你的谈话对象对某件事情各自持不同看法,你轻描淡写地说道:“我本来是持不同看法的。”一个看似不起眼的小词,却不但没有突出你的立场,反而让你没有了立场。类似的表达方式如“的确”和“严格来讲”等等,有威信的领导都是干脆直截了当地说:“对此我有不同看法。”

六.不要说“务必……”,而要说“请您……”

你马上就要把自己所负责的一份企划交上去,大家压力已经很大了,而你又对大家说:“你们务必再考虑一下……”这样的口气恐怕很难带来高效率,反而会给别人压力,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但如果反过来呢,谁会去拒绝一个友好而礼貌的请求呢所以最好这样说:“请您考虑一下……”

㈣ 如果合作去干一个建筑工程最好采取什么方式,合伙的方式能干么不是

不同的工程类别需要不同的资质,如果你合伙的公司有相应的资质就以他的名义承包,如果没有就要找再找个有资质的单位合作。

㈤ 自然人投资与建筑施工企业合作经营施工项目合法吗

合法的。自然人在工程项目中与建筑施工企业是投资、合作关系,参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施工进度管理、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等,都应该是施工企业全程独自负责。自然人仅仅是投入资金,最终项目是否有盈利,由施工企业与投资人根据合作投资协议进行分配。

㈥ 挂靠工程和合作工程有什么区别

挂靠工程和合作工程的区别:
挂靠工程:就是施工公司没有建筑类相关的资质,去挂用别人的资质。
合作工程:说明合作的单位,是合作伙伴关系,走账都方便、安全。而且所有的利润都可以分红,不用付挂靠费用。
1、挂靠就是所有的公司走账都必须通过所挂靠的公司账户走账,对施工方来说不方便、也不安全。
2、挂靠的最终的业绩也算挂靠的公司。
3、挂靠要付一定的费用给挂靠的公司。

㈦ 建筑企业资质挂靠与联营合作有什么区别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 民法通则
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1条、第52条、第53条对这三种联营形式做了规定。 注意对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情形,法律有何规定,以及联营中的保底条款的规定。
分类
1、实体型联营,即法人型联营,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2、合同型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型联营,联营者之间,共同经营,但是不具备法人的条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联营者以自己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它有以下特征: 营业执照
(1)联营各方以共同出资形式或其他形式组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 (2)新组成的经济实体必须是企业法人,具备法人所要求的条件,独立地以新法人名义承担责任,联营各方负有限责任。这种实体不是法人的合并。 (3)虽然新的经济实体是企业法人,但组成这个实体的联营各方必须订立协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为新法人的章程。 这种法人型联营是横向联合的最紧密、最稳定形式。
合伙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法人合伙型联营最本质特征是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具体说它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1)联营各方也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同法人型联营是一样的。 (2)联营体不具备法人条件,这是同法人型联营的最大不同。这种联营体成立手续比较简便,但也需登记,在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3)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又与合伙不同。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一般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联营各方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应负连带责任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4)联营各方实行这种联营要有协议,就联营各方的出资额、权利义务参加管理办法、盈利分配等事项作出规定,以作为发生争议时处理总是的依据。这咱联营是半紧密型的横向联合。
合同型联营
是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独立经营的一种散型的共同经营体。民法通则第五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其特点是:(1)联营各方没有互约出资额,也不构成一个经济实体。 (2)在前述特点基础上,参加联营各方完全独立经营,参加联营各方都是参加共同经营的独立经营单位,没有统一的经营单位。 (3)这个松散的共同经营体有时也有自己的名称,但不是法人。 (4)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是一般的合同,如购销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等。 会计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联营企业必须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而联营企业与子公司、合营企业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子公司与控制相联系,合营企业与共同控制相联系,联营企业与重大影响相联系。当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当某一企业拥有另一企业20%—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但在实务中应视其实际的影响程度而定。联营企业的投资者,拥有被投资企业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资本(未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表决权资本比例),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董事会中派有代表等,有能力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30%表决权资本,B企业的其他股票被大量不相关的个人及企业分散持有。在五人董事会成员中,有一个为A企业派出,他有权向董事会、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A企业可以对B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施加重大影响。B企业是A企业的联营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准则中的联营企业与中国民法中的联营企业的概念是不同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具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三种形式。"企业之间或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因此,联营法人是指符合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的法人联营组织,本准则中所指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是具有特定含义的,它以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为区别的标准,与《民法通则》中的分类方式不同。准则中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概念之和基本上与民法中的指的联营企业法人的概念相似。

挂靠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法律不允许挂靠行为
比如建筑业,此类行为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有重大隐患,造成严重亏损,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挂靠企业逍遥法外。所以在建筑行业中历来被我国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所禁止。

建筑业的“挂靠”的几个特点
其一
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例如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包工头或者掌握了一定社会关系资源的企业,他们要么完全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或者仅有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根本无法参与只有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入围的工程投标。
其二
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挂靠人进行“合作”。
其三
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需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挂靠人负责筹措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缴纳。
其四
挂靠人需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需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则被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挂靠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定都约定被挂靠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且由挂靠人自负盈亏。
编辑本段建筑业“挂靠”的三大法律后果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依笔者看来,该条规定无疑对业主方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该条司法解释得以成立的前提显然是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发包人仅仅具有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而没有宣告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的权利。
编辑本段难辨真伪的挂靠与转包
在现实中,挂靠和转包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实际上很难界定,很多挂靠都是以转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现的。当前国内很多施工企业采取挂靠方式承接工程时,一般都会在投标前事先和挂靠方签订一份内部协议,约定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标,则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再签订一个正式的转包合同(或名为分包合同),当然,这些协议都不会对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里的业主方很难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业主方才发现其中的玄机,只能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通过庭审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因此,选择总承包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决定权实际上在被挂靠企业,而非业主方。 如果想认定总承包合同无效,则被挂靠企业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实际上是挂靠方借用其资质承接工程,因为即使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办理结算手续,对被挂靠企业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如果想认定总承包合同有效,则被挂靠企业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它是中标后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但对于业主方而言,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就意味着业主方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条款追究被挂靠企业的工期、质量或安全等违约责任。但如果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则违约条款也就无从谈起,业主方根本无法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违约责任,相反还得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与被挂靠企业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无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这个司法解释给业主方造成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业主方始终处于被动状态。笔者认为,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方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除非当事人主动要求解决该项争议并提出足够证据,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没有必要主动去审查是否存在借用、挂靠的情形并宣告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
编辑本段挂靠形成途径种种
指高校学生毕业时,找单位临时接收档案。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但为了正常转出档案,联系好某单位,与其签订三方协议,并将档案掉到该单位存档。手续上毕业生已经成为该单位员工,而实际上只有档案关系的调动,毕业生与挂靠单位并没有劳动关系。
挂靠的形成
如果毕业生未能在限定日期之前签订三方协议,学校的就业率会受到影响,因此很多院校都鼓励没有找到工作的学生暂时找单位挂靠。挂靠以后,毕业生就与学校脱离关系,学校与教委也认为该生正常就业了。挂靠是一种非正当途径。
其它途径
如果毕业生未能找到合适工作,毕业时有几种正当选择。1 将档案暂时留在学校(如果学校同意)两年内如果找到工作可以签订三方协议就业。超期则退回档案所在地。2 毕业时与人才市场签订三方协议,将档案转入当地人才市场。 一般情况下学校会鼓励挂靠,如果找不到可以挂靠的单位,学校又不同意留档案,可以要求学校与人才签三方。学校可能会有其他处理方式。但是容易出现问题,一定要了解清楚规定与政策,否则档案出现问题很难解决。

㈧ 建筑施工合伙协议书范本

合伙承包工程协议
合伙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伙承包____________工程事宜,达成如下一致,供各方信守。
一、合伙宗旨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建设,进而实现各方利润最大化。
二、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合伙项目以_______________公司中标合同确认的项目内容及范围为准;
甲、乙双方合伙承包的项目,对外以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义出现。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至合伙施工的项目完工,各方结算完毕为止。
四、出资额、方式及比例
1.甲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该款为起动项目的前期费用,占全部出资比例________%。
2.乙方以设备出资(含当地协调社会关系),占________%。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合伙如产生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六、退伙
合伙期间,一方退伙将严重影响合伙项目建设进行的,不得退伙;
退伙需经对方同意,方可实行;
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七、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合伙期间的财务负责人,合伙项目的一切财务收入、支出均需经甲方同意方可支出与进帐;同时,甲方参与合伙项目的日常管理;
2.乙方负责项目的工程管理、设备维护及当地社会关系的协调,并参与日常管理;
3.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八、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2.禁止合伙人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九、合伙期满
合伙期满,双方按合伙协议进行结算,盈亏均按比例承担、分配。
十、纠纷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十一、生效及补充
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后生效,各方各执一份;
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

合伙人:________
___年___月____日

㈨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资质合作哪家比较好一些

请问你这边是在哪个地区呢

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投标、施工的资历证明,代表企业在某回个建答筑范围的等级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因此,企业资质,不可以借用。假设借用,存在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所以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借用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其奖励金关闭,资质等级降低;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于不符合承包工程规定的企业带来的损失,出借资质的企业和借取资质的企业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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