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招投标中的"围标"是什么意思
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
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盟,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
串标,指的是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 ,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由于政府、企业、公众的诚信问题,工程建设上的种种不良、不法行为屡见不鲜,串标只是其一。
(1)建筑工程联合投标合作协议扩展阅读
围标的后果
1、扰乱了市场秩序.逃避主管部门的监管。易滋生腐败现象。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采用围标手段来中标,这种方式与其它的恶意压价,通过行贿等手段中标等不法行为相比而言,围标更加难以被人觉察,更具有隐蔽性。
有时,即便是被人发现,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部门找不到有效制裁其作弊行为的办法,因为目前我国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围标行为包括哪些情形,如何来认定围标行为;目前仅例举了部分不规范行为为串通投标行为。
2、围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围标现象实质上就是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造成的一种无序、恶意竞争的行为,必然会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使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被挡在了门外。
不仅会破坏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而且会伤害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3、当无标底或复合标底招标而又不采取最低价中标时,围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因为参与围标的企业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标价超出了合理低价范围。
⑵ 工程项目的承包模式有那些
建设工程承包是有关公司的主要业务,众所周知的建设工程承包方式有招标投标确定工程承包方,但是除此以外,建设工程还有哪些承包方式?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什么规定呢?这些承包方式各自有什么不同的特点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将为您分析。
建设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二、建设工程独立承包
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业主)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对于一些工程较大的项目,发包人可能分别与几个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若干份独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独立完成承包工作。
三、建设工程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单独承包工程,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共同承包(包括联合总承包)。
四、建设工程“挂靠承包”
所谓“挂靠承包”,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
“挂靠承包”具有如下特点: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
3、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后,自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自行取得工程承包收益,自行承担工程承包的责任与风险,并向被挂靠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只是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不负责工程承包的技术、管理工作,也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但也有“挂靠承包”的被挂靠企业向挂靠人提供管理、技术服务,当然其收取的“管理费”的比例或数额也相应较高。
建设工程承包方式较为多样,承包方和发包方可以依据工程建设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工程承包方式。了解和掌握不同工程承包的特点,有助与正确安排合同的权利义务问题,提前预测并且合理的规避相关风险。
⑶ 联合投标合作协议书
联合投标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方双方协商,就 路基混凝土聚脲防水、防腐工程联合投标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以各自的优势组成联合投标体,就 混凝土聚脲防水、防腐工程进行联合投标并共同承担责任。
二、联合体在投标过程中,以甲方为主,使用甲方施工资质,以甲方企业名义与招标方签定施工与供货合同,联合体使用乙方生产的聚脲产品作为投标材料。
三、联合体投标书由甲方负责制作,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投标过程中,如需要乙方产品相关资料,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乙方不得就本投标项目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料和材料价格。
四、工程中标后,由甲方组织人员施工和管理,工程使用乙方生产的材料。
五、在施工过程中,乙方负责提供本项目的施工技术和施工设备。甲方以 元/吨(包含施工技术和施工设备的费用)的价格向乙方支付材料款。
六、甲乙双方的付款结算方式及期限、交货方式及期限、产品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等相应条款以联合体中标后甲方与招标人签定中标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准。联合体中标合同对乙方有约束力。
七、乙方在收款时应开具正规的税务发票,发票可以直接开给甲方,也可以开给招标方,以甲方要求为准。如甲方不需要乙方开具发票,甲方有权将相应的税款扣除直接交给当地税务机关。
八、工程中标确定使用乙方生产材料后,乙方应保证按中标合同规定的期限及交货方式保证材料的供应,保证材料质量并不提高产品价格,保证按工期进度要求提供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如乙方违反上述内容或具有可能影响工期的情形,甲方有权更换材料。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签定后对双方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十、本协议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定或盖章后生效。
附:本协甲乙双方有向第三方保密的的义务。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