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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建筑工程付款附件

发布时间:2021-01-22 16:43:35

Ⅰ 经适房房产证上附件写了合同载明同住人什么意思

经济适用房产证上附件写了合同载明同住人什么意思?

Ⅱ 房产附件能有什么用

1
问:什么是商品房?

答:
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设的房屋,
均按市场价
出售。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2
问:什么是外销房?

答:外销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取得了外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房屋,
外销商品房可以出售给国内外(含港、澳、台)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3
问:什么是内销房?

答:
内销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
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
内销商品房
可以出售给当地企事业单位和居民。

5
问:什么是复式住宅?

答:
复式住宅是受跃层式住宅启发而创造设计的一种经济型住宅。
这类住宅在建造上仍每户
占有上下两层,实际是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
1.2
米的夹层,两层合计的层高要大
大低于跃层式住宅
(复式为
3.3
米,
而一般跃层为
5.6
米)

复式住宅的下层供起居用,
炊事、
进餐、
洗浴等,
上层供休息睡眠和贮藏用,
户内设多处入墙式壁柜和楼梯,
中间楼板也即上
层的地板。因此复式住宅具备了省地、省工、省料又实用的特点,特别适合子三代、四代同
堂的大家庭居住,既满足了隔代人的相对独立,又达到了相互照应的目的。

6
问:什么是跃层式住宅?

答:
跃层式住宅是近年来推广的一种新颖住宅建筑形式。
这类住宅的特点是,
内部空间借鉴
了欧美小二楼独院住宅的设计手法,
住宅占有上下两层楼面,
卧室、
起居室、
客厅、
卫生间、
厨房及其它辅助用房可以分层布置,
上下层之间的交通不通过公共楼梯而采用户内独用小楼
梯联接。
跃层式住宅的优点是每户都有二层或二层合一的采光面,
即使朝向不好,
也可通过
增大采光面积弥补,通风较好,户内居住面积和辅助面积较大,布局紧凑,功能明确,相互
干扰较小。

7
问:什么是居住面积?

答:
住宅的居住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的居室净面积之和。
所谓净面
积就是要除去墙、柱等建筑构件所占的水平面积。

8
问:什么是二手房?

答:
二手房即旧房。
新建的商品房进行第一次交易时为
"
一手
"

第二次交易则为
"
二手
"



京的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的政策,
成就了二手房市场。
一些无房的人,
可以买一套别
人多余的房;
而另一些手里有些积蓄又有小房子居住的,
可以卖掉旧房买新房;
而那些住房
富余户,也能卖掉自己的多余住房换取收益。

9
问:什么是产权置换?

答:
是指居民之间以自身原有产权房进行置换的一种业务。
一般是在中介的撮合下进行,

可由中介
**
置换手续。

10
问:什么是房地产产权?

答:
房地产产权指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房地产所有者对其所有的房
地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1
问:什么是按揭?

答:按揭是英文
"mortgage"
(抵押)的音译,是指按揭人将房产的产权转让给提供贷款的银
行作为还款保证,
按揭人在还清贷款后,
按揭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产产权转让给按揭人
的行为。

Ⅲ 房地产业做项目清算是什么意思都需要哪些手续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精神,北京市地税局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分别以京地税地〔2007〕134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138号,《关于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竣工清算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新规定
(一)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未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新办法。
(二)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三)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手续时应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见附件1)。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1)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未出售前先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凡符合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税款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见附件2),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
(七)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见附件3)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在90日内办理清算税款手续。
(八)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清税项目资料,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见附件4)。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如下:
1、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4、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5、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
6、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 ,内容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
7、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
9、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10、《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1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1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九)纳税人应准确、据实填写各类清算申报表和相关表格;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进行清算鉴证的,在《鉴证报告》中应详细列举清算项目的收入、扣除项目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鉴证信息。
(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交纳税人转入审核程序。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税资料不完整、《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应退回纳税人重新修改《鉴证报告》或补充资料,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见附件6)交纳税人,待清算资料补充完整后,重新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十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的补正资料时间。
(十二)对于清算项目销售收入的确定,是指销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用于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属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取得其收入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核定。
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收入资料或提供收入资料不实造成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上述方法的市场价格核定。
(十三)对清算项目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确认扣除;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各项预提(或应付)费用不得包括在扣除项目金额中。
(十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清算项目扣除项目金额的合法有效凭证,方可据实扣除项目金额的范围如下: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费用、耕地占用税、拆迁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拆迁费用、解决拆迁户住房和安置被拆迁者工作的安置及补偿费用等支出。
3、纳税人在销售房地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五)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核定办法扣除:
1、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2、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3、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4、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5、对于四项费用每平方米建安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金额,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六)对于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除范围确认,以房地产开发中必须建造、但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所发生的支出确定。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办公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由于各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情况不同,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后再计算分摊。
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先期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
对于后期清算时实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照整体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
(十七)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扣除的确定,凡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中能够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或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的,利息不能单独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采用按率扣除的方法,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进行计算扣除。
(十八)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认真查验和审核清算企业报送的《鉴证报告》内容及相关资料,在审查清算项目过程中因鉴证事项或其他问题需要纳税人进一步补充与清算项目相关的证明资料时,决定暂停清算,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止核准通知书》(见附件7),待纳税人重新补充证明资料后,再办理税款清算手续。对纳税人不能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将清算项目资料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进行清算工作。
(十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过清算审核后,对清算项目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应将全部资料移交纳税评估部门进行清算评估工作,经过纳税评估后,决定对纳税人申请的清税项目不予核准,需转入检查程序进行检查的,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见附件8)送达纳税人,并将全部清税资料移交稽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稽查检查工作。
(二十)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清算项目审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应将全部资料移交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进行清算工作。
1、纳税人办理清税时,报送的《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退回重报后,《鉴证报告》仍不符合要求的;
2、纳税人办理清税时,提供《鉴证报告》需要退税的;
3、纳税人未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预缴税款的。
(二十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纳税评估、稽查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确定的销售收入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财务帐簿未设置的;或虽设置财务帐簿,但帐目混乱,销售收入、成本材料凭证残缺不齐,难以确定销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2、擅自销毁帐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算的;
4、纳税人未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十二)对清算项目通过审核后,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或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评估或稽查检查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9)送达纳税人。
(二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鉴证业务,可由纳税人委托具有主管部门批准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二十四)中介机构对清算项目的总体基本情况、不同用途的面积划分情况、所涉及的销售收入、成本及费用等情况进行鉴证并说明情况。中介机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鉴证报告》范本和内容对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供税务部门参考,并接受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清算项目鉴证工作底稿的查验核实工作。
(二十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回后,仍未达到清算要求的,将不允许再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工作。
(二十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存在未及时、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提供虚假纳税资料、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七)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中,一经发现中介机构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造成纳税人少缴、未缴土地增值税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对违纪单位进行通报,凡对被通报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均不予认可。
(二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附件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附件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附件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附件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
附件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附件六:《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
附件七:《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止核准通知书》
附件八:《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
附件九:《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二、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新规定
(一)此规定适用于对商品住宅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金额标准核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核定扣除:
1、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2、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3、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4、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5、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商品住宅单位面积建安造价扣除金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对于高层商品住宅(7层以上)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允许扣除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263元;多层商品住宅(7层及以下)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允许扣除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560元。
(四)对于不同竣工年代的商品住宅项目,可以按照《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年度修正系数表》进行相应系数修正。
(五)核定四项成本应先将清税项目的高层与多层房屋分别对照适用的核定建安造价金额,确定四项成本的扣除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核定扣除的四项成本=建安造价×清算建筑面积×年度修正系数
(六)本规定中单位面积建安造价金额和年度修正系数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附件: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年度修正系数表

Ⅳ 房地产开发公司门窗工程发票来了附件需要什么附件做账

房地产开发公司门窗工程发票来了,附件需要的话,那你就需要它的那个详细的材料费来作账了

Ⅳ 房地产项目需要去房管局办理哪些手续,需要的附件和依据是什么

姓宁肯僦脚读者来信戏

Ⅵ 房地产项目做环评需要什么附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报表》;2.附件:(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内知书》或《营业执照;(2)使容用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3)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4)项目平面布置示意图;(5)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备案手续、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附范围图)、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6)代理人的授权书或委托书1份。3.环评文件:登记表项目:提交由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书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附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Ⅶ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底稿哪些是必须要放置的附件

注意事项:
1、开发间接费问题:
(一)开发间接费用应是房地产开发直接组织、管理各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行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或销售部门等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或销售费用不得列入。
(二)开发间接费用与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应按照有关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区分并分别核算。如划分不清的,全部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同时开发不同房地产项目时,根据受益的项目扣除的开发间接费用应是各房地产项目直接发生的实际支出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费用。
2、商住一体清算问题: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尽管立项时是一个项目,但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分为两个项目进行清算,收入及相应税金完全可以分开计算,至于相关成本如何扣除,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3、利息费用问题:房地产开发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证明对待。此类利息支出,凡能够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以按规定计算的土地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开发项目未发生利息支出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以按规定计算的土地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Ⅷ 房地产公司现金抽奖活动现金支出的做账需什么做附件

哈哈,这种事情经常发生。由于没有发票,无法在费用中列支,只能在“营业专外支出”中列支。并且无属法所得税前扣除。
财务人员千万别那么较真,当真实业务,真去做个营业外支出,应当让公司找些其它费用发票,按发票内容在其它科目中列支。

Ⅸ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哪些附件和要求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五:住宅质量保证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前要注意申请楼盘情况
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要认真审核开发商的销售许可文件。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开发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和出售许可证明中关于该房地产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宗地号、项目名称、栋号、层数、用途、套数、面积等信息与所购买的房地产的栋号、楼层、名称等是否相符。
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委托销售的还应审查代理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和代理销售合同或委托销售证明。
购房者对房价拥有知情权
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的计算,购房人拥有知情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有告知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包括预售、现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处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资料或测算资料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公示的资料包括: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房屋土地调查机构提供)、建筑平面布置图(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购房人可要求面积计算表或测算表,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签订房屋交接书或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前述两表中《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说明》中必须将分摊的共有部位全部列明,并能与建筑平面布置图对照查核。
签约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要看清。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购房者不能不慎重看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合同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
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付款(或分期付款),较好注明如申请不到银行按揭时订金等预付付款的处理办法。
(2)明确注明房屋面积
所购面积要明确注明销售面积(或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实际使用是多少。如面积误差超过约定范围,购房者有权退房并追缴利息损失。
(3)对交楼日期要有严谨、具体的规定
务必将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日期写明确,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不要用模棱两可的措辞来表达。如果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不交房,则可以按照此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4)明确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
合同中要写明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或写明因入住率不够而不能按时通气时,开发商应采取什么应急办法。
(5)明确产权证发放到购房者手中的准确时间
(6)认真查核合同附件,注意房屋平面图与所购房屋是否一致
注意是否标明各居室、客厅、厕所的面积;所购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的材料、品牌和型号是否确定。
(7)约定设计变更时如何承担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写明房屋建造中如果出现设计变更,新的设计方案应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购房者,如果购房者要退房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以及卖方应该在多长时间内退款及付其利息。
(8)仔细研读补充条款的内容
如果购房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仍不够详细,可以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把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内容规定在补充协议中。协议内容应该公正,双方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应当注意的是,有的开发商事前已拟好了补充协议,这些协议多是按开发商单方面意愿拟定的,其中包含不少不平等的内容,购房者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条款,注意补充条款是否与正式合同相抵触,对不同意的条款可以提出修改,自己有什么需要补充的也可以提出。因为任何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都是可以修改的。避免疏忽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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