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级别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015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㈡ 每年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中死亡人数
每年我国安全生产事故中死亡人数没有明确的统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㈢ 施工安全事故分析报告!
全国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分析报告 (2007年1月日至6月30日)一、总体情况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374起、死亡465人,分别比去年同期降低6.50%和下降2.52%。
图一:2006年、2007年1月至6月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比较全国有16个地区死亡人数下降,分别是西藏(-100%)、山西(-87.50%)、北京(-60.47%)、湖南(-50%)、吉林(-42.86%)、新疆(-37.50%)、黑龙江(-26.67%)、湖北(-23.08%)、天津(-20%)、陕西(-20%)、甘肃(-14.29%)、上海(-12.12%)、广东(-9.68%)、江苏(-7.14%)、山东(-5.56%)、四川(-5.26%)。全国有14个地区死亡人数上升,分别是海南(200%)、河南(100%)、贵州(81.82%)、宁夏(80%)、内蒙(71.43%)、广西(64.29%)、江西(50%)、河北(30.77%)、安徽(23.53%)、浙江(22.22%)、青海(20%)、重庆(20%)、辽宁(12%)、云南(4.55%)。二、专项分析(一)事故类型。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91人,占总数41.08%;施工坍塌事故死亡119人,占总数25.59%;物体打击事故死亡59人,占总数12.69%;起重伤害事故死亡33人,占总数7.1%;机具伤害事故死亡21人,占总数4.52%;触电事故死亡17人,占总数3.66%;车辆伤害事故死亡6人,占总数1.29%;中毒和窒息事故死亡5人,占总数1.08%;火灾和爆炸事故死亡4人,占总数0.86%;其余类型事故死亡10人,占总数2.15%。
图二: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类型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二)事故部位。塔吊事故死亡61人,占总数13.12%;脚手架事故死亡56人,占总数12.04%;洞口临边事故死亡56人,占总数12.04%;井字架与龙门架事故死亡39人,占总数8.39%;基坑事故死亡32人,占总数6.88%;模板事故死亡29人,占总数6.24%;墙板结构事故死亡21人,占总数4.52%;施工机具事故死亡20人,占总数4.3%;土石方工程事故死亡18人,占总数3.87%;临时设施事故死亡6人,占总数1.29%;外用电梯事故死亡3人,点总数0.65%;外电线路事故死亡3人,占总数0.65%;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事故死亡2人,占总数0.43%;其余部位事故死亡119人,占总数25.59%。图三: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类型事故发生部位死亡人数比例图(三)事故发生地域。在省会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生事故死亡172人,占总数36.99%;在地级城市发生事故死亡151人,占总数32.47%;在县级城市(含县城关镇)发生事故死亡102人,占总数21.94%;在村镇(指村庄和集镇)发生事故死亡40人,占总数8.6%。图四: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类型事故发生地域死亡人数比例图三、较大事故分析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国共发生较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20起、死亡86人,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5.26%和17.81%。全国共有15个地区发生了较大事故,分别是辽宁(3起、18人)、河南(2起、10人)、山东(2起、6人)、黑龙江(2起、6人)、广西(1起、7人)、北京(1起、6人)、云南(1起、5人)、河北(1起、4人)、安徽(1起、4人)、浙江(1起、4人)、重庆(1起、4人)、江苏(1起、3人)、青海(1起、3人)、广东(1起、3人)、四川(1起、3人)。(一)事故类型。施工坍塌事故12起、死亡59人,分别占总数的60%和68.6%;起重伤害事故3起、死亡10人,分别占总数的15%和11.63%;高处坠落事故1起、死亡4人,分别占总数的5%和4.65%;火灾和爆炸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总数的5%和3.49%;机具伤害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总数的5%和3.49%;中毒和窒息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总数的5%和3.49%;其他伤害事故1起、死亡4人,分别占总数的5%和4.65%;图五: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类型较大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二)事故部位。安拆塔吊事故4起、死亡16人,分别占总数的20%和18.6%;土石方工程事故3起、死亡12人,分别占总数的15%和13.95%;墙板结构事故3起、死亡9人,分别占总数的15%和10.47%;模板事故1起,死亡7人,分别占总数的5%和8.14%;井字架与龙门架事故1起、死亡4人,分别占总数的5%和4.65%;施工机具事故1起、死亡4人,分别占总数的5%和4.65%;其他部位事故7起,死亡34人,分别占总数的35%和39.53%。图六: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较大事故发生部位死亡人数比例图(三)事故发生地域。在省会城市及直辖市发生事故7起、死亡28人,分别占总数的35%和32.56%;在地级城市发生事故8起、死亡35人,分别占总数的40%和40.7%;在村镇(指村庄和集镇)发生事故4起,死亡20人,分别占总数的20%和23.26%;在县级城市(含县级城关镇)发生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总数的5%和3.49%。
㈣ 某建筑工地施工出了安全事故,有死伤,请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安全员之类的都应该负怎样的责
项目经理与技术总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员只负监督责任。且我国法律规定,3人以下(不包含3人)的为一般事故,所以安全员最多是违法,不会受到刑事惩罚。
如果安全资料不齐、防护不到位这些都是一些次要条件,包括证件不在身边,关键是人在不在岗,是否完成了自己的任务,如果这些为否,即便是非安全责任事故,安全员也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安全员需要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还有组织检查和研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隐患。 另外施工现场的劳保用品防护设施、器具、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及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4)2015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㈤ 建筑工地安全事故致人死亡赔偿
建筑领域是安全事故多发领域,施工企业遇到安全事故特别是发生伤残、死亡后果的事故后,如果处置不当,会引发上访、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会严重影响施工顺利进行。2010年7月1日,新的《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实施,这将为处理建筑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提供新的标准和依据。
根据本律师处理类似事故赔偿案件的经验,这类纠纷一般通过三种渠道解决,一是较为常见的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协商解决,二是法院人身伤害赔偿诉讼;三是劳动部门工伤认定仲裁。下面分别谈下这三种渠道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
建筑事故大多发生在施工期间,因此从劳动法意义上讲,也属于工伤范畴,如果双方具有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在建筑领域一般是指工程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的工伤程序来要求单位赔偿。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工伤的范围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一般下列情况不属于工伤,如: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单位或者自行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获得赔偿的前提。认定工伤后应当评残疾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这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如果单位不赔偿,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裁决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入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
(三)工伤赔偿标准,死亡赔偿标准为: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伤残根据工伤鉴定结果赔偿标准为:1、一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二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三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四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五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6、六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7、七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8、八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9、九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0、十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程序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建筑领域内农民工、临时用工等较为普遍。因此在发生建筑事故后,也可以通过雇佣人身伤害赔偿程序来处理。目前我国法律对人身伤害事故赔偿作出规定的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院对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这三部法律是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由于人身伤害赔偿计算方式比较简便,因此,在双方协商过程中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计算出基础赔偿数额供双方协商时参考,使双方的协商有个基础底线。根据被害人情况赔偿费用计算方式是(一)轻伤害赔偿项目,因就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二)伤害致残赔偿项目,除了上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还应就受害人残疾后生活上增加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同时由于残疾给被害人及家属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三)致人死亡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抢救治疗所付出的医疗费用以及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时,由于被害人死亡给其家属造成重大精神伤害,还需要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从目前法律来看,还是根据被害人户籍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由于同一次事故导致多人死亡,被害人户籍不同的,可以按照相同数额给予赔偿。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方式是(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四)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残疾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六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总额计算。(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十)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三、协商调解解决事故
这种方式是建筑领域内常用的处理方式,即由施工单位和被害人家属直接协商,达成赔偿意向。根据律师经验,一般这种方式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赔偿数额要合理合法,由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家属情绪比较激动,因此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对此,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咨询律师,根据被害人情况以及上述工伤、伤害赔偿标准计算出一个合理的数字作为双方协商的基础,并说明这个数字的法律依据,或者建议被害人家属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后再行协商,这样就减轻了协商的难度;二是要签订书面赔偿协议,为了防止被害人家属反悔,因此最好是草拟书面赔偿协议,约定领款人、领款人与被害人关系、数额、支付时间和方式、付款方式等,关键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约定清楚一次性赔偿包括的费用项目,否则约定不明被害人还有重新起诉的权利。
㈥ 2000年至今因建筑施工伤亡的人数年均多少成什么趋势
从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出发,我们需要借鉴国外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思路和理念,研究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中的规律。为成就我国和谐社会和经济良性快速发展目标创造条件。
在我国建筑行业一直处于人员伤亡事故多发状态,事故发生率和人员伤亡人数长期位居我国生产性行业第二位。据统计,自1990年到1999年间,我国每年平均发生建筑施工伤亡事故530起,每年事故死亡人数1560余人。近年来,虽然总体施工伤亡事故和人数呈现下降趋势,但年均死亡人数仍然有千人左右。
2.2.1
建筑施工事故发生的普遍性和规律性
建筑行业中存在的施工安全问题,不仅在我国很严峻,在发达国家同样也严峻。以美国为例,通常只有采矿业和农业的工人死亡率会超过建筑业的工人死亡率。据美国1993年的统计数据,建筑业雇佣的劳动力相当于美国全国总劳动力的5%,但是却有11%的致残事故和的18%死亡事故发生于建筑业内。建筑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建设项目成本的?或者以上。
从事故发生类型和事故易发部位来看,两者具有明显的规律性和一致性。根据美国1999年的统计资料,美国当年建筑业因公死亡人数633人。从发生事故的部位来看,高处作业依然是事故产生的重要根源。另外,从各个国家的统计资料分析来看见表,也同样体现出建筑工程中的这一安全事故发生规律。
2.2.2
我国建筑行业施工中伤亡事故多发
从世界范围来看,一般而言,建筑工人比一般行业工人在现场受伤的概率高1倍,而死亡的概率则高2倍。事故的频繁发生,对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阻碍了建筑业的发展。根据美国1996年的一项研究,美国建筑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到其总成本的7.9%~15%。
从全国伤亡事故统计资料分析,就整体现状看,我国的建筑事故伤亡比例水平很高。保障广大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是我国现阶段施工生产中首要而又急迫的任务。
2.2.3
施工项目事故多发类别和部位
我国建设部长期跟踪统计资料分析表明,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可以基本划分为五大类别,它们分别是高处坠落事故、施工坍塌事故、物体打击事故、触电事故和机具伤害事故。其他的事故类型包括中毒和窒息、火灾和爆炸、车辆伤害、起重伤害以及其他伤害。
从事故易发部位来看,高处作业是事故产生的重要根源,临边洞口的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率明显较高。以2005年数据为例,在临边洞口处作业发生的事故死亡人数占到19.2%;其他高处作业类型如脚手架上作业占12.66%;安装、拆除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过程中产生事故,占8.38%;在安装、拆除塔吊过程中产生事故的,占10.06%。除此之外的其他事故易发部位还有:基坑部位,由于基坑开挖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比例为6.96%;土石方施工部位,由于土石方坍塌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比例为4.44%;与施工机械和机具混合作业部位,由于施工机具造成的事故死亡人数比例为4.95%;另外,还有因模板支撑失稳倒塌事故导致死亡人数比例为7.38%;外电线路死亡人数比例为0.75%;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死亡人数比例为2.77%。
总体而言,在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研究中,从事故易发部位展开来考察施工伤亡事故牵扯因素较多,条件较为复杂,没有按照伤亡事故的类型分类来得清晰明了
㈦ 中国历年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统计数据
目前只有2004至2015年的数据。
一、较大以上事故发生趋势
2004至2015年,全省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828起、死亡3240人。其中:重大事故16起、死亡232人,平均每年发生1.33起、平均每起事故死亡19.3人(详见附件1);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一)按年度进行趋势分析。
2004至2015年,较大以上事故整体大幅下降,2015年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2004年分别下降69.0%和65.3%。如图1.1所示,较大以上事故发生趋势可分为3个阶段。
(二)按行业领域进行趋势分析。
1.从较大以上事故占比看。如图1.2,2004至2015年道路交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665起,占81%;往后依次为建筑业、工商贸其它、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火灾、水上交通、铁路交通,分别占5%、4%、3%、3%、2%、1%、1%。
其中,从16起重大事故发生的行业看,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9起,占总事故起数的56.3%,占比最高;其次是煤矿和长江水上交通各发生2起,分别占总起数的12.5%;建筑业、工商贸其他(炸药生产爆炸)、火灾(液化气燃爆)各发生1起,分别占总起数的6.3%;
烟花爆竹、内河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渔业渔船、农业机械、农电等行业,12年来均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7)2015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扩展阅读
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全面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作业现场带班制度,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巡查,做到对作业过程关键环节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要定期重点排查,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限的落实;
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和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对辨识出的风险要采取相应的预防和管控措施,对作业中的登高、临时用电、动火、有限空间等较大风险作业必须严格管控。
㈧ 安全事故责任与死亡人数怎样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一章“总 则”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8)2015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扩展阅读:
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㈨ 建筑行业每年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不计漏报,终生残废、轻重伤害,2017年建筑事故,死亡710人除365天每天1.95人。
2011-2017年死亡4766人除7年,均死亡680人除365天,每天1.87人。
2003年至2017年,15年共死亡13280人,每年因建筑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严重制约了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究竟为什么居高不下,详见康坤网站(新闻动态和通告侵权)您就会如梦初醒。具体建筑事故来自脚手架管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
建筑事故近次于交通矿山业被列入高危行业之一,房产飞速发展,建筑工匠可谓是立下汗马功劳,来自大江南北从业队伍,多是身强力壮又是拉家带口老小顶梁柱。建筑死亡事故却给他们带来严重挑战。
处于经商道德人道主义和15年经验,遏制如下事故源头根方可扭转被动局面。
1、全国使用脚手架管几乎100%不符国标外径48壁厚3.5标准,严重削弱技术设计安全保障系数。
2、旧机型钢管修复机对国标管不能进入翻新,迫使建筑业使用薄壁管涂漆加厚应付检查掺入塔架。
3、山寨业户伪劣品冒称新产品以虚假宣传粗制滥造泛滥窝点没能取缔导致高发建筑工匠伤亡不减。
4、未能抽丝剥茧事故源根无厘头治理,致使预防督查效果遗憾,指令无望措施无援对事故难管理。
5、易发事故来自钢管修复问题,恢复国标用材、铲除劣质品是不争的事实,否则想不出事故都难。
号召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在进一步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促进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可是,年年提倡治理事故源头、易发源头、高发源头,专制源头标,强制源头本,要求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严查真改、深化整治,突出现场、不留死角、刻不容缓等几乎用尽了严词术语,可源头感冒始终不见好转。部署回头看,突袭现场督查,查漏补缺、排查隐患,处罚措施,甚至通名报姓依法追究责任人等条律。出台这些呼政策喊指令条文可谓是绞尽脑汁,一个管辖管理机构没能深入事故隐患源根在哪里又善言异耳,下文到基层再到实体企业,久而之久被异化为“预防为主”。相对以‘遏制为主’与治理效果反有增长趋势就不以为然了。
警钟长鸣敲打几十年,既然确定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三大高发易发占总建筑事故的78%,却为什么迟误缓解呢?事故来的突然,继而演绎着第一时间来到现场表示一番,第二时间告诫吸取教训深挖事故原因,第三时间指令无望措施无援,第四时间涛声依旧年复一年。“患生于所忽,祸起于细微。”实际易发高发事故因素就在吃瓜群众现场脚下,只不过管辖们未能抽丝剥茧明确事故源根,所以对遏制建筑事故就表现的力不从心。这大国情7年来年均死亡680余人好像治理已达极限。如年降至死亡300人想必任重道远。时下谁落轻生、终生残废、轻重伤害,回味惨不忍睹场面怎不让人心寒。
低端善言难成气,高端当做耳旁风,2015-2017年,就本文内容曾经多次提议有关局,部,发改委等予以参考防范,但唯有发改委当成上诉件予以回复。2015年曾经提及2016年预计死亡650人结果多85人,2016年再次发信提及2017年降至死亡600人结果多110人。如此一来2018年底死亡600不在话下拭目以待。因此,警示全国建筑工匠们上架作业不同于地面劳动,天无救世主,地无神灵鬼,自己把握生命全家幸福。本文是否受益或不当之处,欢迎看官批论点暂并告知同行帮转,文体不整敬请谅解。届时声明:本文解释权归属青岛市康坤机械公司。撰写人蔡尚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