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谁规定的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建筑工程消防审核规定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⑵ 建筑工程的消防规定有哪些
《建复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制》于2009年4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49条,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予以废止。
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建设工复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制于2009年4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49条,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予以废止。
⑷ 建设工程消防审核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提供建设单位合法专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属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红章)
新建、扩建工程许可证明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总平面布置图(须加盖规划局的建筑设计方案审定章)。
装修工程提供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
提供设计单位的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红章)。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的内容)。
图纸,包括: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给排水、电气、暖通、防排烟等;而装修工程则提供原工程平面图,消防设计图和装饰设计图。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⑸ 建筑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是哪年起实施
实施日期】为1997/03/01,以下是从网上查到的资料
【法规分类号】210304199620
【标题】建筑工程消防回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答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6/10/16
【实施日期】1997/03/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消防管理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0号
⑹ 建筑工程消防维护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区别如下: 1、《建抄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 2、管理规定制定机构是公安部,消防法制定机构是全国人大。 3、管理规定是行政规章,消防法是法律,行政规章效力低于法律。
⑺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实施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极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以上记录都应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档案内容还应包括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培训时间、参加人员、培训内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等等。
三、附件。包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消防水源分布图;单位重点部位、明火使用部位分布图;单位动火审批报告、批示、回执;向公安消防部门的请示、报告等文件;涉外施工消防责任合同等。
当然,作为单位的消防记事,凡与消防有关的东西,包括消防工作先进的事、人,都可以记录的,上面三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的要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