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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筑工程管理人员

发布时间:2021-01-21 10:44:48

❶ 某建筑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按照建设部的规定,该项目应当至少配备(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建筑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建筑施工项目现场应严格按照工程类别、建筑规模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配备标准上增加。

(一)总承包单位

建筑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类别和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标准如下: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分包单位

建筑施工项目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三)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的,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1)住建部建筑工程管理人员扩展阅读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或延续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以下标准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2人(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1名、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1名),项目负责人2人(资质标准未要求注册建造师的除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

❷ 住建部建设工程现场监理人员配置标准规定

工程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级以下由省建设厅审批,报住建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第五条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万以上人民币;(102号令对注册资金有详细要求,请对照办理)

(2)住建部建筑工程管理人员扩展阅读:

监理人员的职责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❸ 怎样查询建设部职业资格注册人员名单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然后点击全国建筑专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属布平台进行注册人员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3、住建部负责的注册人员很多,例如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勘察设计师等。

❹ 住建部、建设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成立方式以及各自职能

  1. 关系:
    这三个词具有相同意义。住建部,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即目前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是住建部的前身,是当时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 住建部,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历史沿革及成立如下:

  3. 1979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1982年5月4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部分机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4.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5. 成立:

    (1) 建设部

    1988年5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立“建设部”;并把国家计委主管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标准定额工作及其机构划归“建设部”。

    (2) 住建部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6. 职能

  7. (1)建设部: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建设部。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建设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制定部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指导部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部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2) 住建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住建部的主要职能: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❺ 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哪些职责

  1. 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2. 每天及时进行生产的检内查;

  3. 按照安容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对分项工程的施工进行安全监督;

  4. 生产过程中,发现违章,及时进行纠正,并跟踪落实;

  5. 对于生产过程中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当,进行指导;

  6. 及时总结安全管理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

  7. 不断进行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安全技能

    谢谢

❻ 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有着怎样的规定专职安全员怎么分配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内列要求,并应容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住建部建筑工程管理人员扩展阅读: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❼ 住建部是否也取消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住建部监理工程师执业不受地域范围限制,每位监理工程师可在房内建、冶炼、矿山、化容工石油、水利、电力、农林、铁路、公路、港航、航天、通信、市政、机电等14个专业(行业)类别中同时最多注册两个。
依据历史遗留情况,国务院各大部位还设置有各行业的监理工程师,即你所说的部级监理工程师,可以在本部位系统(行业)内从事监理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区域限制。但其没有执业业资格,不能作为监理企业注册时的执业人员。
省级监理工程师以往是没有的,可能是近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新发展出来的,具体的管理制度没有看到。估计类似二级建造师一样,工作会受到行政区域的限制,即甲省的监理不能在本省以外的地方从事监理工作。至于是否分专业类别,是否具有执业资格,本人没有具体的研究过,无法回答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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