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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怎么征税

发布时间:2021-01-21 04:01:15

⑴ 建筑类企业(如工程总承包公司)的所得税是要按收入的征收率来征税吗有依据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筑业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一、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一)建筑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
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劳务。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窑炉及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施工作业。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建筑、修缮、安装、装饰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几项具体规定
根据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现行税法中对下列具体项目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具体规定,是指根据基本规定,对一些认识上容易产生分歧的事物进行的具体认定。
1、代办电讯工程
2、打井工程
3、以工代赈问题
4、内部工程问题(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关于自建行为的征税问题
所谓自建行为,是指拥有施工能力的单位自行建造建筑物后使用或销售的行为。按照营业税的基本原理来看,自建行为因其未对外提供应税劳务,因而对其中间的建筑行为是不应征税的。
(二)关于疏浚工程
疏浚是以人工或机械的方法清除航道、港口、码头、水库等淤塞、挖深河槽,以通畅水流或改善通航条件等业务。
(三)关于安装有线电视
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根据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这项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四)关于燃气初装费
财税[2003]16号,“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105号批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绿化工程
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是紧密相连的,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税目中的“其他工程作业”,因此绿化工程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注意问题:承包整个绿化工程,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征收建筑业营业税。不得扣除购买的绿化树苗、花等原材料。
(六)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何税目征税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发[1995]156号)
(七)关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工程
根据财税[2001]187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从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520号的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问题
建筑业务征税问题: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近设置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和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和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一)对不动产的修缮与对有形动产的修理的划分问题
按现行流转税制的规定,对不动产的维修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业务,对有形动产的维修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修理修配业务。
(二)工业企业为用户安装自产产品的征税问题
按照细则第七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规定来处理,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三)建筑业与营业税其他税目划分问题
纳税人对建筑、设计等业务实行总承包的,应分别按建筑业与服务业税目征税,(如将设计劳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分包费支出可以从其总承包额中减除。)分包设计劳务的纳税人,其从事设计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价款,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设计”项目征收营业税,并由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⑶ 对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人取得所得怎样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专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属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
建筑安装外地经营个人所得税按照,工程所在地规定缴纳。
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据此,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提交回答个人所得税。

⑷ 建筑工程公司国家怎么收税的

主要税种有:
1、建安税,也称建筑安装工程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这是工程项目上必须缴纳的。
营业税是营业额的3%
城建税是营业税的7%(市区为7%,县镇为5%,农村为3%)
教育费附加是营业税的3%
2、印花税,这是工程报税时加上的,一般是营业额的万分之三。
3、企业所得税,这是建筑工程公司所要缴纳的税。
4、其他税,如员工的个税代缴等等, 还有各个地方所要求缴纳的税。

⑸ 建筑服务业营改增征税范围有哪些

  1. 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劳务。

  2. 根据建筑业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现行税法中对下列具体项目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具体规定,是指根据基本规定,对一些认识上容易产生分歧的事物进行的具体认定。

  3. 所谓自建行为,是指拥有施工能力的单位自行建造建筑物后使用或销售的行为。按照营业税的基本原理来看,自建行为因其未对外提供应税劳务,因而对其中间的建筑行为是不应征税的。

  4. 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根据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这项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⑹ 建筑业预收款如何征税 预收款是全额征收吗 谢谢

根据财税[2006]177号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版形资产或者销售权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在实际税收征管时,一般将预收款视为支付工程款,全额征收营业税,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表明,预收的款项不是工程款。

⑺ 什么是建筑业的自建行为对自建行为应如何征税

自建行为是指纳税人自己建造房屋的行为。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如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自建自售建筑物。新的营业税政策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销售的建筑物,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应该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因此,对自建自售建筑物,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
(2)自建自用建筑物。现行税法规定,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建建筑物自用,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的自用。对附属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施工单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石油部管道局所属的工程公司承包管道局的工程,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
如果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是承担其所隶属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则要看其与本单位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价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
根据这一规定,内部施工队伍为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预(概)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3)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不属于出售,它实质上也是一种自用行为—用于自我经营,所以,对此类行为,应与自建自用行为一样,视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1、国家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仅限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包括土地的所有者出让土地。因此,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
2、国家从居民手中征地用于特殊建设的,关于这方面的营业税征税规定在书上哪里能找到。
回复:这种情况不征收营业税。

⑻ 建筑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多少

建筑业中带征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1%

建筑业中带征个人所得税,按工程总造价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工程总造价*1%

⑼ 老师您好!建筑业征税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3
、以工代赈问题

4
、内部工程问题(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二、建筑业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关于自建行为的征税问题

所谓自建行为,是指拥有施工能力的单位自行建造建筑物后使用或销售的行为。按照
营业税的基本原理来看,
自建行为
因其未对外提供应税劳务,
因而对其中间的建筑行为是不
应征税的。

(二)关于疏浚工程

疏浚是以人工或机械的方法清除航道、港口、码头、水库等淤塞、挖深河槽,以通畅
水流或改善通航条件等业务。

(三)关于安装有线电视

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
的安装费,
也称之为初装费。
根据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
这项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的征
税范围。

(四)关于燃气初装费

财税
[2003]16
号,

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
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
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
(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
〈初
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
税函〔
2002

105
号批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
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
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
税目
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绿化工程

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
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的一个组成部分。
例如,
绿化与平整土地就是紧密相连的,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
税目
中的

其他工程作业


因此绿化工程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注意问题:
承包整个绿化工程,
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征
收建筑业营业税。不得扣除购买的绿化树苗、花等原材料。

(六)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何税目征税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
,
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
筑安装工程业务
,
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
,
均应按

建筑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
.
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
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
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
,
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
业务则按

服务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发
[1995]156
号)

(七)关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工程

根据财税
[2001]187
号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
得的收入,从
2001

1

1
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税函〔
2009

520
号的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
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
其提供建筑物拆除、
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
入应按照

建筑业

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问题

建筑业务征税问题: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近设置的工厂
.
车间生
产的水泥预制构件
.
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和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
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
凡直接用于本单位和本企业建筑工程
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
增值税


(一)对不动产的修缮与对有形动产的修理的划分问题

按现行流转税制的规定,对不动产的维修属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业务,对有
形动产的维修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修理修配业务。

(二)工业企业为用户安装自产产品的征税问题

按照细则第七条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规定来处理,
应当分别核
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货物销售额不缴纳
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三)建筑业与营业税其他税目划分问题

纳税人对建筑、设计等业务实行总承包的,应分别按建筑业与服务业税目征税,(如
将设计劳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其分包费支出可以从其总承包额中减除。

分包设计劳务的
纳税人,其从事设计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价款,应按

服务业

税目
中的

设计

项目征收营业
税,并由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


·
建筑业的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1
、建筑业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特殊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2
、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
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


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


2
)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
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承包建筑工程
,
安装工程
,
修缮工程
,
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
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1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
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的,
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筑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3
)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首先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
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4
)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
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


5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
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
道,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
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
关根据各自税务情况列举。


·
税率

1

营业税

按照工程收入的
3%
的计算缴纳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
7%
(城区)、
5%
(郊区)、
1%
(农
村)。

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
=
营业税税额
×
税率。

3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
,
附加税率为
3%


计算公式
: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
=
营业税税额
×
费率。

4

印花税



1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税率
为万分之五;


3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
)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
)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

实收资本



资金公积

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6
)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税率
(%)
速算扣除


1
不超过
1,500


不超过
1455
元的

3
0
2
超过
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

超过
1455
元至
4155
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

超过
4155
元至
7755
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
9,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

超过
7755
元至
27255
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

超过
27255
元至
41255
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41255
元至
57505
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57505
元的部分

45
13,505
6
、企业所得税:
2008

1

1
日开始执行新所得税法,所得税税率为
25%


7
、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
税率为
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
税率为
12%


8
、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
)大城市
1.5
元至
30
元;


2
)中等城市
1.2
元至
24
元;


3
)小城市
0.9
元至
18
元;


4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
元至
12
元。


·
建筑业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营业税额
=
建筑业计税营业额
×
3%

1
某建筑队承包工程一项,共使用原材料
60
万元,其他物资和动力
20
万元,并于
2001

12
月完工,验收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收入
280
万元,适用税率为
3%


其应纳营业税税额
=[

60+20

+280]×
3%=10.8
万元


2
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程总造价为
5 500
万元,其中将
2 000
万元土建工程
分包给
B
施工企业。由于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该工程提前竣工,建设单位付给
A
建筑
公司材料差价款
500
万元,提前竣工奖
200
万元。
A
建筑公司又将其中的材料差价款应


100
万元和提前竣工奖
100
万元付给
B
企业。计算
A
建筑公司应缴的营业
税额

代扣代

B
企业营业税额。

(1) A
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
=[

5 500-2000)+(500-100)+(200

100)]×
3%=120

万元)


(2) A
建筑公司应代扣代缴
B
企业营业税
=(2000+100+100)×
3%=66
(万元)。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
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
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
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2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3

纳税人自荐建筑物,
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建
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
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
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
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带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
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

2
、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

,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为内提供建筑也应税劳务的,其
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4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
地。

5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
其建筑业营业税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
劳务发生地。

6

纳税提供建筑业劳务,
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
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得收入缴纳
营业税:
同时自应申报之月
(含当月)
起六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
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
否则,
应就其一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7

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收劳务;
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
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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