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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2021-01-21 00:07:02

㈠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是怎么样的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岩缺配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扮散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粗指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

㈡ 如何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首先,应先明白什么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指的就是工程完工以后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的一次全面验收。“全面的验收”不仅仅指的的是工程质量的验收,还包括环保验收、消防验收、防雷验收等项目。另外,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在各专项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携带相关验收合格文件去政府部门备案,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故需要提交的资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质量验收方面:工程质量验收一般是由当地质监站监督验收,向质监站提交相关资料,质监站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该质量监督报告就是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必备材料,也是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材料;
注:向质监站提交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全套施工档案、各参建单位对该工程质量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
2)节能验收方面:节能验收一般由当地墙改办监督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墙改办出具《工程节能验收报告》,该报告便是证明工程节能验收合格的必备材料,也是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材料;
3)环保验收方面:环保验收一般由当地环保局监督,施工方提交相关资料,环保局经现场验收合格后出具《环保验收意见》;
4)消防验收方面:环保验收一般由当地消防局监督,另外,消防验收不仅仅涉及到房屋建筑工程,还涉及到市政上的消防设施建设,所以在验收时应做好协调工作。施工方提交相关资料,消防局经现场验收合格后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5)防雷方面验收:防雷验收一般由当地气象局监督,施工方准备相关资料,气象局现场检测验收合格后出具《防雷验收合格报告书》;
6)规划方面的验收:规划验收一般由当地规划局监督;规划局会找相关测绘单位对建筑面积、建筑高度进行测量,合格后会出具《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是什么意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是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毁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规定:

  1.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2.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3.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4.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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