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省建筑工地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有哪些
“筑讯中国”网为复你解答:
规定中所称制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除外)、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高处作业吊篮等各类特种设备。
2.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有没有出新的
好象没有, 只有试行版的
3.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管理中规定,文明施工包括哪几项
一般来讲文明施工包括:材料摆放、垃圾清理、现场安全防护、现场宣传标语及牌匾布置等
4. 福建省公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怎么编制
不懂的问我,资料全全
5.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有没有更新
目前为有效版本,同时要参照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 ,目前JGJ59-2011检查的标准要参考使用。使安全工作更有保障
6.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明的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应当在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使用管理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做好下列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一)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五)对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及时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
(六)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救援;
(七)协助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第十八条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筹集。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一般维修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电梯检验检测费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反馈;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二十一条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在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影响电梯额定载重量、平衡系数、噪声、速度、加减速度、平层精度等性能指标的;
(二)1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3次以上,且经确认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需要重新启用的。
第二十三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电梯召唤按钮、指示信号、风扇、照明、紧急报警装置、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进行日常巡视检查,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妥善保管电梯钥匙;
(三)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电梯的,应当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电梯使用单位负责人;
(四)接到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救援;
(五)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法修复或者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电梯产权所有者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15日内向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报废电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电梯移装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鉴定。
已报废或者经鉴定不合格且通过改造、维修仍无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不得移装。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当按照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三)不得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不得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五)不得有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