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专中华人民共属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不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属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除了负责建筑建设方面的审批许可外,另一项重要职责就是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也就是说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建设部门、交通、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农业等,都是如此。
⑶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属于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属于属于市建设委员会领导,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
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由哪个部门负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内和管理
省、自容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⑸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应由什么部门管理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由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
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的地区设办事机构)。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如下:
1、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5、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吗
监理检查说的是错误的。你让他拿出法律依据出来。
《特种作业人员证》电工作业,由安监局发证,全国有效。请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范围是: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8]75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 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 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还有问题继续问
⑺ 建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职责是什么
发个QQ联系
安 全 生 产 部 职 责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不断推动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进程,完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逐步提高全员的安全综合素质,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树立企业形象,打造锦华品牌。
二、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规范及上级的指示精神。结合企业情况制定贯彻实施的措施,并指导、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三、 结合集团公司年度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定期与不定期布置、督促、检查和总结部室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工作。
四、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指导、监督、检查、教育工作,加强对新入场职工的上岗培训。
五、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竞赛活动,不断创新推动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
六、负责安全技术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与落实工作。
七、负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做好三标一体的运行、审核、内外联络等工作。
八、负责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审核、演练等工作,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九、定期召开安全动态分析会议,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积极参加迎接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工作,并搞好组织、协调、准备工作。
十、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整改。
十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
十二、积极组织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种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抓好专项治理工作,按照集团公司的奖惩实施细则,奖优罚劣,评优树先。
十三、加强劳务队伍管理,推广公开招投标制度,审核劳务分包施工合同。
十四、定期对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对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年度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考评,并向分管经理和总经理报告。
十五、组织月检、巡检、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有关部室做好各项管理工作,认真履行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⑻ 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是什么
是建设行政部门,分地方,建设局,建委,建设厅,建设部。都是的。
⑼ 工地施工过程出现安全事故应该找哪个部门管 住建局和安监局是一个单位吗急急急
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住建部门实施,是属于行业管理的安全生产范畴。安监局是统筹管理各行业的综合管理部门。
工地施工过程出现安全事故应该先报告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他们会根据事故的大小及性质作出直接处理或上报的决定的。
住建局和安监局不是一个单位。
拓展资料: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⑽ 建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安 全 生 产 部 职 责: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不断推动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进程,完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逐步提高全员的安全综合素质,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树立企业形象,打造锦华品牌。
二、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规范及上级的指示精神。结合企业情况制定贯彻实施的措施,并指导、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三、 结合集团公司年度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定期与不定期布置、督促、检查和总结部室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工作。
四、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指导、监督、检查、教育工作,加强对新入场职工的上岗培训。
五、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竞赛活动,不断创新推动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
六、负责安全技术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核与落实工作。
七、负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做好三标一体的运行、审核、内外联络等工作。
八、负责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审核、演练等工作,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九、定期召开安全动态分析会议,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积极参加迎接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工作,并搞好组织、协调、准备工作。
十、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整改。
十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
十二、积极组织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种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抓好专项治理工作,按照集团公司的奖惩实施细则,奖优罚劣,评优树先。
十三、加强劳务队伍管理,推广公开招投标制度,审核劳务分包施工合同。
十四、定期对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对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年度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考评,并向分管经理和总经理报告。
十五、组织月检、巡检、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有关部室做好各项管理工作,认真履行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