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6年的项目招标,招标工程量清单 已给出了控制最高现价,但是能给出各分部分项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吗
招标师为您解答复:招标文件中给出的制是拦标价,专业名称是招标控制价。一般是政府投资或财政资金用于控制规模,由招标人确定的最高价位,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得高出控制价,否则资格审查为废标。如果招标文件不给出工程量,而由各投标人根据图纸自行计算,那么得出的工程量可能都不同,这从根本上就没有比较的可能性,所以有工程量的项目,招标文件必须确定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及工程量,这些必须由招标人提供而不是投标人自行确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价,但不得调整已给出的工程量、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否则废标。投标报价是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给出的工程量自行报价,报价主要是根据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例如工程量、工期、质量等,结合本施工单位的施工水平,确定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等,如果没有本企业的定额,可参考定额或市场价确定。
Ⅱ 谁有《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管理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通知》建工函〔2016〕39号
网页链接 希望能够帮到你,刚好干了一波招投标工作,如果不能下载,请回复我
Ⅲ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废止了吗
已经废止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布),2003年和2011年,国家发改委分别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两个文件对该办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上述文件。
(3)建筑设计招标2016扩展阅读: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公开招标的法律要素有:招标人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投标;邀请投标对象是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特点是:
(1)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
(2)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
(3)投标人的数量有限。
邀请投标的法律要素是:招标人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投标;邀请投标对象是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网络
Ⅳ 2016年招投标有什么新的举措
为促进供应商诚实守信、保证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对《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加大了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约、设备全寿命周期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出现重大质量、履约、服务等问题的处理力度,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如下:
一、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中标资格和取消中标资格(黑名单)两类。
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部分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暂停中标资格2至6个月的处理措施。部分物资品类是指发生不良行为所涉及的物资品类。
取消中标资格(黑名单)是指在所有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取消中标资格1至3年,或永久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处理措施。
上述处理措施涵盖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在被处理期限内的招标采购项目。
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理决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以下简称省公司)公司做出,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执行。
对于省公司处理的供应商诚信问题、突出的产品质量及服务问题,或同一供应商被多家省公司处理的情况,国家电网公司将做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并在两级招标采购中执行。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
1.产品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因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造成批量退、换货的;
3.生产或试验装备存在缺陷,或超过检定周期仍然使用,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技术条件进行质量工艺控制,对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
4.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
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对工程项目造成一定影响的;
6.施工安装调试现场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良,被业主单位投诉,对工程项目或运行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7.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
8.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的。
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4个月:
1.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产品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3.6个月内同类物资累计出现2次因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造成批量退、换货的;
4.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终止合同的;
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2个及以上业主单位投诉的,或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
6.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较轻的;
7.有第二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不合格的。
四、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6个月:
1.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6个月内同类物资累计出现3次因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造成批量退、换货的;
3.6个月内同类物资在3家不同省公司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的;
4.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
5.因供应商责任,其产品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的;
6.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组部件的;
7.被国家质检单位通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8.有第三条或本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不合格的。
五、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1年:
1.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2.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
3.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
4.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
5.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四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2年:
1.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
3.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三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3年:
1.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通过中介机构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在招标采购、资质能力核实、合同履约等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4.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
5.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物资使用寿命的;
6.3年内在检察机关有行贿犯罪信息记录的;
7.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国家行政处罚期限内的;
8.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二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久取消其在公司系统的中标资格: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一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供应商被取消中标资格三年后,再次发生第七条所述情形的;
3.有第五、六、七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拒不整改或因生产环境严重劣化、破产等原因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摘自蓝采和采购网】
Ⅳ 公司招标需要2016年财务报表本公司是刚刚成立的没有2106年报表
你何以拿着你公司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有公司的成立日期,同时以你们公司的名义书面写个情况说明,告知招标方可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验证。
Ⅵ 2016年注册招投标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公司需要的资抄料:
1、公司名字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可以认缴制,可以不实缴)
4、法人和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身份证照片
5、法人和股东的个人银行优盾(深圳现在是无纸化注册公司所有要个人银行优盾来代替本人到现场签名。工行、中行、农行、建行、招商、平安、邮政。这些银行都可以用。工商那边只有这些银行的驱动。)
6、法人跟股东的股份比例(列如您是一个注册的话那您的股份比例就不用分了,都是您的100%)
7、注册地址(目前深圳注册公司是不用房屋租赁凭证的,地址只要写出来就可以进行注册的。对地址也没有太大的要求。中间只有街道就可以用)
提供以上的资料就可以进行注册公司了。
Ⅶ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的2016年版和2015年版的有区别吗
两个版本有比较细小的差别,不完全一样,但是基本内容没变,也是可以通用的。
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6有哪些修订
亮点一:总结吸收了招标投标实践中的成熟经验,更加明确了项目应当公开的范围和法律重要概念
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其中更加具体明确了凡是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仅对《招标投标法》中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而且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和环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这里主要包括招标程序、投标程序、开标和中标程序等,使招投标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时间节点更加清晰,招标条件和要求更加严格,缩小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亮点二:规范了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增加了资格后审的规定
资格审查环节是最容易腐败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环节,防止以资格审查之名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具体要求,规定了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明确了招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成员的规定。明确了招标人如果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亮点三: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规定,凸显了直面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针对性
实践中搞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人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的任何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实践中搞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例举了6种具体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亮点四:明确了禁止在中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这为切实加强项目中标后的跟踪管理,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阴阳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亮点五: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
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对正常的招标投标竞争秩序危害甚大,应当依法严惩、坚决遏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对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有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亮点六:规范了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专家的评价行为
评价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是确保招投标成功的关键环节。针对有的领导干部、招标单位负责人滥用权利干涉评标委员会的选取,指定或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严重妨碍公正评标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品评标专家库。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招标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亮点七:规定了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作出的处罚
目前,招标投标领域仍然是违法违纪问题的易发高发领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权钱交易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社会对此反映强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对禁止领导干部等国家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已有明确规定。为切实落实要将严格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作为一条‘高压线’,谁碰就依法处理谁”的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申规定了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选定所指定的投标人或者中标人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亮点八:明确了财政部门如何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增加了投诉与处理章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做到了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有侧重,前者是规范境内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法律,后者主要是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分7章85条。相对于《招标投标法》,增加了“投诉与处理”一章。为解决当事人投诉渠道不够畅通,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亮点九:加大了招标投标当事人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进一步体现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用长达20条的篇幅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行政监督部门等违反本条例的各自情形进行了详细的具体规定,其中很多规定已填补了《招标投标法》的空白,使“有规定无处罚”的局面得到了较大改观。比如对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不遵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等等都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