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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付款比例

发布时间:2021-01-19 19:21:14

1. 家庭装修工程款支付比例如何规定的

工程价款是指建筑企业因承包工程项目,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将已完工程或竣工工程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而取得的价款。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与程序,相应法律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主要还是靠合同约束,并受《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及地方政府的规定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关于工程款支付比例,财政部规定是: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建筑工程成本构成比例

1、建安产值——指完成全部工作量的总额(含取费、税金等)。
2、取费——是依版直接费为基数。权
3、直接费——指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直接费占建安产值的 80%~85%)。
4、材料费一般占建安产值的55%~60%。
5、机械费一般占建安产值的2%~2.5%。
6、人工费一般占建安产值的12.5%。
7、料具费一般占建安产值的5.5%。
8、管理人员工资一般占建安产值的3.5%。
9、管理费用一般占建安产值的6.5%(含总部费用、财务费用、中介费等)。
10、税金一般占建安产值的3.41%。
11、固定资产折旧、工资附加费、上交社会基金一般占建安产值的2.5%。
12、余下的就是利润空间约5.5%。

3. 现在承包建筑工程,一般进场前先付预付款,比例是多少了40%吗

承包建筑工程,在合同拟定时,预付款条款一般要注意三个问题:
1、预付款的额度回,比如按合同价答的10%左右计;
2、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与方式,比如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预付款的50%,在承包人主要人员及主要机械到位后30日内再支付50%,支付预付款时承包人需提供预付款保函。
3、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比如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至25%到75%之间按工程进度款比例扣回。

这三个方面一般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主要由招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但不要对投标人过于苛求。

4. 建筑法规定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多少比例人工费应付清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工程预付款。坚持实施预付款制度。甲方应按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时间和数额,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开工后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扣款法陆续扣回。

甲方如不按协议支付工程预付款,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法处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根据甲乙双方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处依据计算、支付工程款。甲方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则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4)建筑工程付款比例扩展阅读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5. 工程的尾款是百分之几

没有具体要求,主要在于双方合同中的共同约定,如果你签的原合同上没有注明尾款比例,可以要求补充原合同双方签字后,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

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5)建筑工程付款比例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工程进度款的拨款和结算)

对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的约定尤为重要。对于工程进度款,通常是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

1、约定按工程进度拨付的,应注意约定审核的时限及未能在时限内确认的违约责任,如约定“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月进度报告后7日内审核完毕,逾期则以乙方送审的工程量为准”。

有的发包人为了加大对审核进度款的约束,故意约定复杂的审核程序,如约定工程量审核需经项目经理、财务部长、主管经理、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此时承包人应引起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2、约定按月支付,支付额度为上月完成工程量的相应比例。但某些建设项目大量增加合同外的工作量,使工程造价成倍增长,而工程款支付以合同价款为基数。

并根据形象进度付款,造价的不准确必然导致工程款支付严重不足。合同外增加的价款,应约定当月签证,纳入当月支付。

6. 建筑工程质保金比例为多少

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一、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一)《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通过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理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针对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其在优先顺序上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能对抗已经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的购房者(本文主要探讨工程质保金的优先权问题,在此不做展开)。由此,想要探讨工程质保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就要明确其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
二、关于工程质保金是否属于工程价款范畴的两种观点
(一)观点一:工程质保金不属于工程价款
此观点主张,从工程质保金的支付方式上来看,工程质量保证金应由承包人用工程款之外以自有资金另行支付,但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预留一部分工程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实际上是以该部分工程款由发包人预先支付并转为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并不涉及到建筑工人的利益,该种性质的转变,使得该笔款项本身更具备担保的属性,不再具备工程款的属性。
笔者仅检索到四川省高院有相应文件载明此观点,摘录部分观点如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请求确认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笔者结合四川高院的观点,检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优先受偿权”等关键词,仅检索到(2019)赣民终23号案件,该案终审未认定工程质保金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
(二)观点二:工程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
最高院民一庭观点认为,工程质保金是为法律明确规定,目的是为确保工程保修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是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项保证措施,在保修期届满后,施工单位依约旅行保修、维修的义务的,建设单位将暂扣的工程质保金全部退还给施工单位。因工程质保金来源于工程款,故属于工程价款的范畴,理应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笔者检索到(2019)最高法民终519号、(2018)最高法民终482号、(2019)最高法民终277号案件中,最高院认可一审法院在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工程质保金涵盖去的观点。
三、分析探讨
确定工程质保金是否属于工程价款的范畴,首先要理解工程质保金的定义以及设置工程质保金的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中对于工程质保金的定义及作用作出比较详尽的解释,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中,建质[2017]138号通知中明确说明,工程质保金系从应付工程款部分预留,此点可以说明工程质保金是属于工程款的范畴。另外,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可以说明工程质保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发包人应当支付的款项。结合最高院观点及上述规定可以明确,工程质保金应当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在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工程质保金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要注意区分工程质保金的支付方式,如果是通过第三方托管工程质保金的方式,某种程度上是将工程质保金分离出工程价款整体的行为,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疑给承包人主张工程质保金的优先权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可参考(2018)最高法民终207号民事判决书)
2、工程质保金的优先权行使期限问题
一、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及工程质保金返还期限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上述司法解释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期限以及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均作出了规定,但根据司法解释的理解,可以看出对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期限是有约从约,无约定按照自竣工验收后两年。
二、分析探究
结合上文中探讨的工程质保金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发包人返还工程质保金的时间一般在工程竣工后2年,按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六个月(该六个月的期限系法定期限,不被中止与中断),那么工程质保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期限必然已过六个月之久,权利也随之灭失,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关于工程质保期的约定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期限相互吻合,但此种情形实践中几乎不存在。在上述情形下,就工程质保金是否还应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笔者认为,首先,如何理解和认定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之日,对于工程质保金期限届满后的返还是否已过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限,显得尤为重要。审判实务中对于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之日优先采取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无约定才从法定及相关认定标准。因工程质保金本身是工程款预留部分,所以发包人期满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行为,也应当视为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有观点认为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应当理解为除质保金部分以外的工程款支付日期。但从《合同法》立法目的,及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赋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精神上来看,工程质保金虽只占到整个工程价款的5%,但其也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不能仅因为该部分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而忽视其工程价款的本身属性。
其次,一般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对于工程质保金的支付期限自质保期届满后起算,所以工程质保金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当自工程质保期届满后起算六个月。
最后,具体到审判实践中,笔者检索到(2017)最高法民申4494号案例及案例中涉及到的各级法院判决书,该案承包人将工程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一并在诉讼中提起,虽工程质保期未届满,但由于该案该案诉讼过程持续较久,最终法院支持了承包人关于工程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而且经过分析该案判决,法院在论述工程质保金的优先受偿权争议时,也采纳了此观点,即是工程质保金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当自工程质保期届满后起算。
综上,笔者建议,在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工程质保金返还的问题时,比较稳妥的方式在起诉时一并提出,也可在质保期届满后提出,具体诉讼方案的选择,还需考虑案件的个例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7. 建筑法规里面工程预付款怎么规定的

建设单位应该在收到承包人预付款支付申请7天内进行核实并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通过数学公式计算预付备料款额度的一种方法,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应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每次扣款额度和总扣款次数根据合同约定执行、预付款的扣回:

1)按年度工程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预付备料款额度的一种方法,也可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建筑法规规定了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的相关规定,一般为合同价款(不含其他项目费)的10%、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通过洽商用合同形式予以确定,一般规定在工程开工前7天内支付、预付款的支付。

二。预付款不得用于与本合同工程无关的事项、材料储备定额天数和年度施工天数等因素、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各自的条件从实际出发、按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占工程造价总额(不含其他项目费)的比重确定预付备料款的起扣点,建设单位应在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后7天内支付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比例不得高于合同价款(不含其他项目费)的30%。


(7)建筑工程付款比例扩展阅读:

工程实行预付款的,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及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并履行。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起扣点T=P-M/N, P为承包合同总合同额 M为工程预付款数额 N为主要材料和构件所占总价款的比重

8. 建筑工程履约保函金额比例是多少有没有具体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内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容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商业合同

1.(商业合同)合同履约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它不是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其性质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据。

期货领域

2.(期货领域)为确保履行合约而由期货合约买卖双方或期权卖方存放于交易帐户内的押金。商品期货保证金不是一种股票的支付,也不是为交易该商品而预付的定金,而是一种良好信誉押金。

(8)建筑工程付款比例扩展阅读: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几个原则:

一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三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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