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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建筑业人数

发布时间:2021-01-18 19:09:54

㈠ 2017建筑企业动态核查建造师数量吗

226号 文件规定 特级 一级 二级 资质不会审核建造师的数量 ,动态核查还是会查证书的数量的

㈡ 2017年国有建筑施工企业面临哪些风险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签订的合同。(1)建筑企业按资质分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2)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①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②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其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总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打桩工程、装修工程等的专业工程发包的,须经得建设单位的同意。③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劳务分包无需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1)实践中大量存在,为充实业绩,争取提高资质。司法解释欲放松,但建设部坚决否定。(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合同有效。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1)形式:挂靠、变相作为内部承包、名义上的联营等,由法官认定。(2)建设部124号令第15条: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3)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的,亦视为挂靠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法(征求意见稿)》)(4)法律后果:收缴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5)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上述条件做了进一步细化,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为:①以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④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2)可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列项目可以不招标:①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施工单位未发生变化;②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施工单位未发生变化;④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规定了六种投标人禁止行为(即:“串标”、“围标”):(1)招投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它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条)(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二条);(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第五十三条)(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第五十四条);(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标价、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第五十五条);(6)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第五十七条)。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6、非法转包、违法分包。(1)转包:①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②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③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非法转包,实质上是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虽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查处转包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核查以下5个方面:①核查承包合同主体是否变更或实际变更;②现场管理人员隶属关系,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③管理人员到位情况;④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⑤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总承包人所有或使用。(2)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①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②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③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④分包单位再分包。(3)法律后果:①收缴已经取的非法所得;②建设单位有权与总包单位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行政后果:资质许可机关(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警告、责令改正、1-3万元罚款。(5)劳务分包除外。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既不是违法分包,也不是转包行为,是合法劳务分包行为。

㈢ 2017年建筑业企业资质会不会取消

建筑资质总包应该不会取消,但是专包取消的可能性很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副司长 王玮讲将来要注重企业的信誉和业绩。详细讲话如下:

讲话内容

㈣ 2017年,建筑工程行业的建筑师、室内设计师、结构工程师、机电工程师等等从业人员数量是多少

甲级设计行业资质要求: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答案补充
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10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人。答案补充
从事建筑设计业务六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答案补充
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㈤ 2017建筑业增值税预警税负率是多少啊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销项率税率为11%(财税〔2016〕36号)),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可进行进项税抵扣,增值税实际纳税额取决于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两者。进项税额高越高增值税税负率越低。

由于建筑业工期较长,营改增至今1年多,大部分建筑企业仍在学习摸索改善中,普遍的增值税税负率尚未有明确的数据。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税率进行测算。

假定全部材料可以扣税,其应纳增值税占含税工程收入的比率分别为2%~2.5%左右,明显低于改革前3%的营业税税负率。

但是如果按照只有部分材料可以取得扣税凭证的情形测算,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分别达到了5.90%左右,远远高于“营改增”之前3%的税率。

(5)2017建筑业人数扩展阅读:

一般纳税人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另外,由于自1999年起国家强制推广税控加油机,并禁止非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销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3日发布国税函[2001]882号

《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所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无论其规模是否达到标准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无下列行为,即使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达不到标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㈥ 2017年国家对建筑行业政策 2017建筑行业政策怎么样

一、新规盘点
自2014年11月住建部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至今不到一年的时间,住建部密集发布了六个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文件,虽然具体规定上前后还是有一定的出入,但总体思路始终保持一致:放权简政,促进市场竞争。六个新规的核心内容梳理如下:
以上六个新规从逻辑脉络上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核心,新近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以下简称《资质通知》)是在“简政放权,促进竞争”思想指导下对前述三个规定的进一步调整,一方面促进了资质管理改革,另一方面为了保持建筑业稳定也调整了一些较为严格的做法。
二、资质相关规定的回顾
《资质标准》、《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切入点,共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市场,整顿行业乱象,促进行业发展。
《资质标准》相对于2007版标准,基本框架不变,专业和人员方面则调整较多:专业方面,总包序列不变,专业分包裁减合并,取消土石方、门窗等技术含量较低的施工序列等;人员方面,合理设置标准指标,考核建造师标准,细化建造师分类,加强对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管理规定》下放相应审批权,明确由各省住建厅的审批程序由各地方决定,取消立项、增项,改为平行。同时,大量压缩考核材料,对资质增项、注册建造师的实践情况和业绩水平进一步细化规制,且强化了资质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
《实施意见》是《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换发新资质证书,住建部与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联合监督考核。笔者认为这个文件的核心在于规定了资质换证进行实质审查,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的方允许换证,并规定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的上限。此外,还对之前《资质标准》中没有说明的特级资质企业标准进行了规定。但此次新规将资质换证改为简单换证,新规定的特级资质企业承接工程的合同金额标准也被取消,否定了《实施意见》的做法。
二、《资质通知》解读
最近,住建部连续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对此,住建部表示,此次发出的两份通知总体上属于同一内容,出于同一目的,即简政放权、优化资质管理,前者是落实后者的具体措施及做法,此次调整的核心为后者。《资质通知》基于简政放权、优化资质管理做出了如下调整:
简化施工总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申请指标。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 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此项调整旨在简化施工总包特级资质的企业申请指标,即对已获奖项的考核指标大幅放宽,尤其直接规定取消较为彻底。考虑到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核心在资产、资金、人员,而获奖项不在此列,就容易理解了。
取消合同金额硬门槛,促进市场竞争。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此项调整可谓《资质通知》的核心,合同金额硬门槛的取消,将鼓励优质建筑业企业参与更广泛的市场竞争。从规范建筑业角度来说,各个资质等级已经从技术角度对于企业承接工程范围进行了规范,设置合同金额限制显然的反市场的,而放开此等限制,实际上只是行政权力的合理归位。
放开钢结构工程一级资质承包范围。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调整换证过渡期,资质换证改为简单换证。将《实施意见》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管理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实施意见》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调整换证过渡期中,值得注意的是:一,所谓具体换证要求,即《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 知》;二,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16年7月1日失效。资质换证改为简单换证,实际上取消了《实施意见》规定的对换证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的实质性审查,减轻了核准机关和换证企业的压力,从而也为缩减过渡期市场,提前完成全部换证提供了条件。
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取消过多检查和5个类别的上限限制。取消《实施意见》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的只是取消了对既有资产和人员的检查。
通过以上详细解读,笔者认为建设部新规并非网络盛传的“取消建造师制度”,而只是简化资质换证的手续。从建筑业发展和国计民生角度看,建造师制度非但不会取消还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挂靠一直是不允许的,即使短期内难以杜绝,但接下来会逐步采取措施,治理挂靠现象。
四、行业影响
总体来说,《资质通知》的发布对于建筑行业以及建筑企业是利好消息,笔者认为主要影响如下:
(一)改换证审查为简单换证,换证中取消对于资产、人员的实质审查,给建筑企业换证减负,过渡期内建筑企业的资质将不会因为不符合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规定而丧失。取消对企业资产的考核,对于集体企业是大利好,因为很多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无法评估,且无法像股份制企业那样增资。取消主要人员考核,仅仅一个总承包三级企业至少可以省下一二十万的社保费用, 企业可以不要像前期那样急切找高价证书挂靠了。但是,《资质通知》还规定“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前述动态核查即为年审,在年审中要求各省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审核资产、人员可能性较大。另外,可以预见接下来建筑企业与建造师之间的挂靠纠纷将进入高发阶段。
(二)取消总承包一级、特级企业合同金额门槛限制,取消特级资质企业申请中对于国家级工法、获奖项等指标的要求,对于此类企业是重大利好。正如笔者在上文提到的,合同金额的限制本来就是行政权力对市场的不合理干预,取消后市场将恢复本来面目。
(三)取消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中对于既有人员和资产的生产和以及5个类别的上限限制,实际上是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也是对企业的减负。

㈦ 2017建筑业增值税预警税负率是多少啊

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可进行进项税抵扣,增值税实际纳税额取决于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两者。进项税额高越高增值税税负率越低。

由于建筑业工期较长,营改增至今1年多,大部分建筑企业仍在学习摸索改善中,普遍的增值税税负率尚未有明确的数据。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税率进行测算。

假定全部材料可以扣税,其应纳增值税占含税工程收入的比率分别为2%~2.5%左右,明显低于改革前3%的营业税税负率。

但是如果按照只有部分材料可以取得扣税凭证的情形测算,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分别达到了5.90%左右,远远高于“营改增”之前3%的税率。

营改增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影响首先取决于企业成本结构。在土地成本占比较低的三四线城市,房地产企业付出的建安成本增值税将有望获得抵扣。

相比之下,一二线城市则由于建安成本占比较低,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规模可能不足,受益有限。 从税收转嫁的角度来看,房地产企业很难受到上游建筑行业税负转嫁的影响,从而不会增加房企成本。而在下游,一些商业地产企业增值税却可能部分转嫁给消费者。

从这个角度来看,随着未来营改增的持续推进,一些商业地产销售收入占比更高的房地产企业,以及建安成本占总成本比例更高的地产商,或将更多地受益于房地产营改增的持续推进。

美国特朗普上台推行税费改革,企业税由35%大幅削减至15%!导致德商界发联合声明政府减税!据悉,德国商界领袖9日与总理默克尔举行例行会谈,并发表联合声明,呼吁政府减轻企业税负。并在联合声明中要求德国政府改革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德国企业税负,尽快取消如“两德团结互助税”等额外税。

㈧ 2017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有哪些变化

(一)企业资信方面,对注册资金、结算收入不再要求,对净资产的要求全面提高。
工商注册改革也在如火如荼,注册资金取消、注册制改认缴制是大趋势,新资质标准与时俱进,不再提出注册资金要求;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了“注册资金”的评价维度,估计新版会修改。
(二)企业主要人员方面
1、建造师是亮点
建造师资质接棒项目经理资质,数量上,一级资质对一级建造师的要求大部分专业保持不变(对应原项目经理),个别有减少,二级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对于此前取消建造师的传言不攻自破。
2、对企业主要技术人员的要求更强调专业匹配,取消非专业方向要求
⑴减少了对高级职称人员的要求,取消了对企业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的要求,强调技术负责人具有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与工程类别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⑵强调了对中级职称人员专业必须与资质专业相关,对中级职称人员数量要求明显减少。
⑶增加了对持证上岗人员(五大员等)的要求。
(三)企业工程业绩
1、减少了工程业绩中的施工类型,但适当提高了规模标准,但明确规定了“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担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2、取消对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工程业绩的要求。
(四)技术装备
大部分类别取消了对技术装备的要求,同时明确了部分装备的具体内容,不再以“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的字样出现。对办理建筑这类的不太懂的,可以问一下那个九天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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