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怎么核算
1. 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款,营改增后,才支付供应商的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是一次未获得对方开据的发票,等到营改增以后,才获得以上资产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是未进行工程结算,营改增后才进行了工程结算,收到了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 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而且,进行了工程结算,但是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6. 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❷ 营改增建筑业2016年5月以前未完工工程执行什么税率
营改增建筑业2016年5月以前未完工工程,可按简易办法,执行3%的“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❸ 营改增后,建筑业在外地施工,发票怎么开
一般纳税人提供抄建筑服务,不区分是否异地,均可自开增值税 发 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自开 普 通 发 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市、区、县提供建筑劳务,你能 自 开 增值税 发 票 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申 请 代 开
❹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甲供材怎样处理
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甲供工程即甲供材不再计入建筑企业的税基,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负可大幅降低。因此,建筑企业对此要做好营改增后甲供材的税收处理和风险防范。
甲供材不作为收入的一部分之后,可能会影响下一步相应收入的确认,也就是收入规模可能会比以前有所降低。其实降低是两个层面的:一是甲供材这一方面;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税制转换。税制变化,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的收入要进行价税分离。
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
甲方的税务处理。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也包括对专业分包企业的甲供,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
在差额模式下,房开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作为开发产品的不动产的开发成本,并通过销售环节实现资金回流,实现一个完整的经营循环。
在总额模式下,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开企业作为甲方的税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建筑服务及材料设备等进项的处理,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可以全额当期抵扣。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或3%)。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在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材料设备等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在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乙方的税务处理。乙方作为建筑服务销售方,其税务处理的问题在于甲供部分是否计入销售额。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第215页的表述,在差额模式下,甲供材与建筑业企业无关,不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在总额模式下,甲供材属于建筑业企业的税基,选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筑业企业可凭甲方开具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选用简易计税方法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分析:例1:差额模式下乙方的税务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0000万元(不含税,下同),价款中不包括工程所需2000万元钢材,所需钢 材由甲采购后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对应的工程款计量、支付及最终结算均与乙无关,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由于差额模式下甲供材与乙方无关,因此,甲方供应钢材给乙企业使用,乙企业不需要进行税会处理,在乙企业没有分包的情况下,该公司该项目总的增值税销售额为:10000÷1.03=9708.74万元,应纳税额为:291.26万元。(涉及单位均为“万元”)发生纳税义务时:借:银行存款等 10000贷:工程结算 9708.74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291.26例2:总额模式下乙方的税务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甲为一般纳税人,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2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包含工程所需钢材价款2000万元,此部分钢材由甲方负责采购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价款将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时扣回,甲企业对本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乙企业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收到甲方移交的钢材,取得甲方开具的发票,且向甲方开具发票时:(涉及单位均为“万元”)借:原材料 2340贷:应收账款 2340借:应收账款 2340贷:工程结算 2271.85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68.15注:此笔业务对乙方而言,也可分拆为两笔,一笔是自甲方采购材料,取得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另一笔是自甲方收取工程款,然后以工程款抵顶货款,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材料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2340贷:原材料 2340假定乙方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上述分录应为:借:原材料 20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贷:应收账款 2340借:应收账款 2340贷:工程结算 2108.11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1.89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2000贷:原材料 2000
“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可选择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时,如何选择哪种计税方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企业发生建筑应税行为向发包方或业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是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销售额是建筑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企业签订的甲供材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2000万元,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乙建筑公司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8000万元。
建筑业、房地产业全部改为增值税后,甲供材的货物和建筑业的劳务都是同一个税种—— —增值税,营业税条件下税务处理的涉税难点、风险将全部消除。但与房地产、建筑业相关的货物或劳务种类繁多,几乎各档税率都可能涉及。对应的税率不同就会有完全不同的抵扣结果,所以企业要考虑周详,特别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确定好谁采购和谁抵扣的问题。由于甲供材一般为大宗材料,金额大、税款多,谁采购谁将享受税款抵扣的好处。
但在建筑市场中甲方居于主导地位,这种强势的地位,或可导致甲方将自己采购易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而将难于取得发票的砂、土、石料等交由乙方采购。这样对甲乙双方的税负将产生很大的影响。
所以,营改增后要解决好谁采购、谁抵扣的问题。第二,确定好如何抵扣的问题。虽然谁采购谁将抵扣税款,但能抵扣税款并不意味着税负一定降低。
假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都定为11%。那么采购17%、13%税率的货物、劳务,将获得6%、2%税差收益;采购6%税率、3%征收率的货物、劳务,将损失5%、8%税差;采购11%税率的货物、劳务,进项销项税差将维持平衡。
所以,企业要根据材料、劳务的类别、分类管理、分别采取政策。
❺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筹划
一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比如对外捐赠、业务招待费用、资产的折旧等,可以参照税法的规定予以规避;其次,所得税规定有优惠项目,可结合年度申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定要把税收的优惠项目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不认可;最后要降低企业的预征率,这样可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掌握主动,要不你的留抵税款很难落实,而不能很好的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一、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根据目前“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500万的计算标准为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限内提供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则适用一般的税率,实行抵扣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适用何种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企业的资产、营收等财务状况具体判定,如果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可以通过分立、分拆等方式降低年销售额,适用3%的简易征收。
二、集团业务流程再造
增值税较营业税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行业的细分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在此背景下,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将部分服务进行外包,做自己最为擅长的领域,举个例子,“营改增”后,企业是选择委托运输还是使用自营车辆运输,可以测算一下二者的税负差异,非独立核算的自营运输队车辆运输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项目,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抵扣,而委托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费可以按照11%的税率进行抵扣,企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优化。
三、供应商的调整
在增值税抵扣制度下,供给方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货方,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额抵扣。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给方,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进项抵扣。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恰当的供给方,实现税负的降低。需要提醒的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如果能够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按照3%的税率作进项税额抵扣。
四、业务性质筹划
“营改增”后,对于一些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领域,应积极通过筹划向其“靠拢”,以争取适用税收减免政策。以“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为例,“营改增”前,国家对“四技服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国家对“四技服务”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科技类公司而言,对外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签署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凸显“四技”合同的特征,履行相关备案义务。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四技”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游采购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混业经营独立核算
“营改增”以来,在增值税原有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同时将纳入增值税试点的小规模企业统一征收率为3%.这样一来,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体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征收率。根据相关税法政策,混业经营中,不同税率项目需要分开核算,否则会统一适用高税率,因此,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对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分开核算,以适用较低税率,降低税负成本。
六、延迟纳税技巧
通过税务筹划实现推迟缴纳税款,无异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筹划服务合同等方式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但是前提是要合法,符合以下税收政策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❻ 请问建筑施工企业会计营改增账务怎么做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对建筑业、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全部实行营改增。那么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在账务处理上会带来什么影响呢?主要表现在:
1、营改增之后很多中、小施工企业必须要建立建全一套完整的核算账目。大家都知道营业税是按流转额为依据而征收的税种,当时企业需要开工程结算发票,一般是带钱去税务局,该收的税费一次收完,月末申报期内企业在网上申报一下,操作简单易行。税务局对施工企业后续管理说实话是不到位的。当然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比如施工周期长、跨地区施工、层层分包转包等,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是弱化的,所以有不少企业是没有一套完整成本账的。
2、在“应交税费”科目下需设置: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二级账户。在增值税二级账户之下需设置明细科目,核算销项税、进项税、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进项税额转出等进行明细核算。
3、设置“工程施工”等科目,核算施工工程成本。在本科目下设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等明细科目。对发生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要尽量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一方面是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另一方面也要完善工程成本,避免多交企业所得税。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核算,尤其是跨年度工程,须按一定的方法进行准确计量,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4、及时准确进行纳税申报。营改增之后国税局对增值税的管理比较严格,尤其针对一般纳税人,要求准确、及时填写各种规定申报表及企业财务报表,并按时缴纳税款。否则将影响到本企业增值税票的开具。
总之,营改增他使企业竞争更公平、操作更规范,工作做好了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反之将拖了企业发展的后腿。
❼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实际交税是多少
营改增后税收情况: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施工服务,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方面,“营改增”政策能有效解决我国建筑企业重复纳税问题,其在购进原材料、建筑设备时所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能够被抵扣。这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解决了建筑业重复征税问题,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实现公平税负。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
另一方面,由于增值税特殊的管理要求,会对以后供应商的选择、经营模式的选择、劳务分包模式的确定、物资采购与管理、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组织架构的设置、公司管理方式的改变等带来一系列的影响,从而增加了公司的相关管理成本。
税负变化:
原营业税政策下,计税基础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计税基础发生了变化,这在会计核算上就有所体现。由于进项税的抵扣,“营改增”后的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税制下的主营业务收入同比相差约10%,即理论上来说,计税基础是减少的。但是增值税税率为11%,税率明显提高了,如果进项税抵扣这方面管理统筹工作不充分,企业税负反而会增加。当然,只要税务筹划工作跟上了,做好进项税抵扣工作,税改后企业承担的税负是降低的。
建议
“营改增”政策下,建筑企业由营业税粗放型的管理改为增值税的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对增值税的各个环节进行梳理,提升管理水平。营业税的计征比较简单,筹划空间比较小;而增值税计征的筹划空间较大,值增税的优惠政策、税率、管理环节等影响因素较多,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应合理筹划,以求降低企业的税负。
①选择合格供应商,加大进项抵扣金额。对所有供应商进行梳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供应商进行协商或淘汰,加大进项税额的抵扣金额。
②固定资产的投入。营改增后,工程建设是选择租赁还是购买固定资产,应当考虑到进项税可抵扣的情况。
③其他成本的进项抵扣。例如酒店住宿费、办公费、物业费等可以抵扣的,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学习补充,做到精细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总结
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实际交税情况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的不同,还有企业反应调整的能力不同,会出现较大的差别。如果不能适应,可以考虑选择申请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税,一般是3年不得做更改。企业不能停滞不前,做好自身的筹划才是最重要的,这样才能真正享受到税改带来的好处。
❽ 营改增后建筑工程的税金怎么计算
营改增以后建筑工程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很可能会增加。
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主材价差、主材费(或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计入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建筑安装工程税金是指国家依照法律条例规定,向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生产经营者征收的财政收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中做出规定,“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❾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实际交税是多少
营改复增后税收情况:
财税〔制2016〕36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税率/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1工程服务10% / 简易征收3%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2安装服务10% / 简易征收3%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3修缮服务10% / 简易征收3%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4装饰服务10% / 简易征收3%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5其他建筑服务10% / 简易征收3%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