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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

发布时间:2021-01-17 09:41:20

Ⅰ 营改增跨时点业务如何抵扣

从“营改增”试点情况来看,跨期业务的纳税义务时间备受关注,尤其是部分纳税人试图借助“营改增”的税率差和抵扣政策,进行跨期业务的纳税筹划,给实务操作增加了不少税收风险。所谓跨期业务,是指在“营改增”试点实施之前已经签订合同但其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延伸到试点实施之后,或者未签订合同但其实际提供的服务从试点实施之前延伸到试点实施之后的业务。

提前纳税的风险

“营改增”实施前后,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3%的税率调整为增值税11%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由营业税5%的税率调整为增值税6%的税率。对于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在“营改增”之前,拟运用这个时间差和税率差,实现节税。

1.约定收款日期未到,提前申报纳税。

案例1,A运输公司2012年7月20日签订一份运输合同,总价款100万元,合同分期执行。约定8月1日开始提供运输服务并支付首款10万元,9月15日支付第二期款项30万元,10月10日完成运输服务支付尾款60万元。假定A公司所在地区自10月1日起开始“营改增”试点,且该公司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A公司首款10万元和二期款30万元应当申报缴纳营业税。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尾款60万元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

A公司认为,该运输服务虽然属于跨期业务,但其合同在试点实施之前签订,服务在试点实施之前开始提供,经与客户商议,客户同意在付款时间不变的前提下,提前于9月25日接收尾款60万元的发票。公司财务开具发票后,向主管地税机关及时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政策规定:

1)“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是试点办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无此规定;

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而非开具发票的当天。

2.应税服务未完成,提前申报纳税。

案例2,B公司2012年9月20日签订一份运输合同,总价款50万元,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预计10月20日完成运输服务。假定B公司所在地区自10月1日起开始“营改增”试点,且该公司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

根据试点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该笔业务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为了节税,B公司采取了案例1中A公司的筹划方法,并向主管地税机关及时缴纳了营业税。

政策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3.未提供应税行为的预收款,提前申报纳税。

案例3,C公司2012年9月25日签订一份技术服务合同,并于当日预收款30万元,约定10月25日开始提供技术服务。C公司所在地区自10月1日起开始“营改增”试点,且该公司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

C公司考虑,该笔预收款在10月25日提供服务时,将依法缴纳6%增值税,不如9月开具发票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5%营业税。10月28日,C公司客户以不能抵扣税款为由,要求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而C公司未提供应税行为的预收款,无纳税义务。

风险提示:

上述3个案例中的企业面临的纳税风险包括:

1.A、B、C三家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按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开具发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一)项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提前或滞后开票、提前或滞后入账的行为,都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将依法追缴试点纳税人在法定纳税义务时间应当缴纳的增值税;而纳税人因筹划不当导致提前缴纳的营业税,只能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从而加大企业资金调剂压力。

4.《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也就是说,试点纳税人因提前开票导致的作废或重新开具,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从而造成客户不能正常抵扣税款,这类损失将转嫁给试点纳税人。

推迟纳税的风险

“营改增”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以及差额征税期初待扣部分不予抵减等原因,在试点实施之前,纳税人拟通过推迟纳税等手段,筹划节税。

1.部分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推迟结算,推迟纳税。

案例4,甲公司2012年7月20日签订一份1年期咨询合同,约定8月1日起提供咨询服务,9月20支付首款20万元。甲公司所在地区自10月1日起开始“营改增”试点,且该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享受“营改增”带来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甲公司有意拖延结算时间,于10月8日向客户开票收取首款20万元,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政策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该笔20万元的收入已经合同约定,属于“营改增”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2.应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推迟纳税。

案例5,乙公司2012年7月20日签订一份1年期咨询合同,8月1日起提供咨询服务。乙公司所在地区自10月1日起开始“营改增”试点,且该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达成抵扣税款之目的,9月20日乙公司客户预付款15万元时,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考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能节税,立即应允于10月8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3%税款。

政策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该笔15万元的收入是在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收讫的款项,属于“营改增”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3.总包方推迟入账,推迟纳税。

案例6,丙公司2012年8月18日签订一份设计总分包合同,约定9月18日支付分包款35万元。丙公司所在地区自10月1日起开始“营改增”试点。9月底,丙公司发现当期全部收入不足抵减扣除项目金额,考虑到退税的繁琐性,分包方又是非试点地区纳税人,将分包款35万元的发票推迟到10月入账,在10月当期抵减销售额。

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丙公司采取推迟入账的筹划方法,事实上是将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的营业税,抵减了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风险提示:

上述三个案例中的企业将面临不同程度的纳税风险:

1.甲、乙二公司未按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开具发票,将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受到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2.甲、乙、丙公司滞后开票、滞后入账的行为,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受到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3.案例6中的丙公司将面临补缴增值税的风险;

4.案例4和案例5中,甲公司和乙公司除了面临补税风险外,由于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客户抵扣了进项税额,其申报缴纳的相应的增值税款将不能退税或抵顶下期应纳的增值税。
(段晖)

Ⅱ “营改增”案例“营改增”后,邮政业稽查重点将是哪些方面

借用一下上海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 杨富勇的文章,希望能给大家一个启迪:
“营改增”后,邮政业企业存在多档适用税率,经常发生特殊业务,并涉及免税与应税项目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收入区分等多个混淆点,都可能成为该行业的风险高发点。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在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同年,上海市国税局按照上级机关工作部署,对A邮政公司2014年1月1日~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申报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实施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应税和免税业务划分不准确、适用税率不正确等多项涉税问题,共计查补增值税700余万元。
熟悉情况,找准问题切入
经查询显示,A邮政公司属于邮政基本服务行业,经营范围包括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业务,国内报刊发行,图书报刊批发、零售,普通货运,仓储业务,销售邮票、集邮票品,邮政器材,邮政包装用品等。A邮政公司下属有16家区县邮政公司,和集邮总公司、国际邮购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11家专业公司。
“营改增”后,A邮政公司及其下属区县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由A邮政公司汇总缴纳,区县公司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专业公司为独立核算企业,自行核算并缴纳税款。该公司涉及邮政“营改增”业务主要有三大类: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其中,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其他邮政服务涉及6%、11%、17%等税率的增值税项目以及部分营业税项目。
经深入调查,检查人员发现A邮政公司在发票管理方面的内控制度比较严格。通用机打发票的领取、下发、接收、入库和开具等均通过邮政发票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管理,所有分支机构也均通过该系统网络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设置专人集中开具,并制定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等内部文件,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因此,检查人员将检查重点放在了进项抵扣和应税收入这两个关键点上。
检查人员分析,在进项抵扣方面,“营改增”后,邮册等邮品销售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对应的成本主要由人工、折旧、集邮商品成本、印制费、业务材料、管理费等几部分组成,其中可以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主要有集邮商品成本(包括邮票和集邮册制作成本),固定资产购置,按应税和免税营业额拆分的服装、劳防用品和业务材料等。A邮政公司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对于无法区分应税与免税项目的服装、劳防用品、业务材料等按照2014年预算收入中应税收入占整体收入的10%进行进项抵扣,年底按照收入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应税收入方面,“营改增”后,邮政服务业增值税免税项目较多,而涉税检查项目相对较少。
根据这些情况,检查组决定对A邮政公司进项税抵扣范围、有无法定抵扣凭据、是否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重点关注企业核算和申报纳税时,应税和免税业务是否划分准确,适用税率是否正确以及增值税与营业税有无混淆等问题。
细致梳理,发现政策混淆
检查人员对A邮政公司的票据展开细致核对,发现该公司抵扣了购买食堂用冰箱及相关设备修理费,属于进项违规抵扣;对电费、燃气费、水费等可以进行分摊抵扣的进项未抵扣,属于进项应抵未抵;从其集团总部购进邮票但未按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用于制作邮品销售的应税部分涉及的进项税额未能按时进行抵扣。
在对应税收入的检查中,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存在应税收入混同免税收入,母子公司往来未确认收入的问题。
经交流,检查人员发现A邮政公司下属C区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理解有偏差,有扩大化理解免税范围的倾向。检查人员随即对该公司的收入账目逐条进行了梳理,发现该公司2014年1月~4月为用邮企业办理交寄邮件的制作、打印等业务,将制作费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函件业务收入—函件其他收入”科目,与其他函件业务收入一并享受邮政普遍服务的免税政策,未计缴销项税额。
在对A邮政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其与母公司之间的业务账务处理也不合常规。通过对财务人员的进一步询问,检查人员了解到,在“营改增”前,A邮政公司与B公司之间库存商品的转移,采用业务结算单的方式进行结算,不开具发票:“营改增”后,A邮政公司每月底根据库存划拨情况,开具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同时将对应的进项作转出处理。但在资金往来上,两个独立法人公司始终以总分机构的形式进行资金划拨,A邮政公司延续原库存划拨的操作方式,也未将这种商品的转移业务确认为收入。
尽管A邮政公司与B公司的库存划转价格上按平进平出结算,而且A邮政公司已对相应进项作进项转出,不涉及补税,但两家企业属于两个独立法人主体,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来核算双方之间的购销业务,稽查部门及时要求企业予以改正。
实地调查,深挖涉税风险
在实地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在邮政营业部大厅里摆放着一些非邮政公司发行的邮品及商品,便对其销售模式产生了好奇。通过询问调查,检查人员了解到A邮政公司和B公司代销邮政系统外公司的邮品时,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对代销货物按进价销售,收取纯手续费;二是对代销货物进行买断后销售。
检查人员发现A邮政公司在纯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对按进价销售的代销货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作销项处理,仅对手续费部分计入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B专业公司在纯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则对收取的手续费按11%税率错误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对该企业收取手续费适用税种错误的行为,稽查部门一并要求企业予以纠正。
在买断代销方式下,A邮政公司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17%税率抵扣进项,但在销售时则按邮品税率11%申报纳税。经调查,检查人员认为A邮政公司从第三方购入的商品不属于邮品的范畴,属于一般商品销售,应按17%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过此次对A邮政公司的检查,可看出邮政业企业部分经营管理特点,并与该行业的稽查重点紧密相关。该行业往往存在着混淆不同税率的应税收入,混淆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和混淆增值税应税收入与营业税应税收入的问题。同时,邮政业在总公司与子公司业务往来收入确认和销售收入完整性确认方面也存在模糊点,这些都将是今后对邮政行业展开稽查工作可参考的重点。
作者/上海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
点评
关注特殊业务 提高稽查针对性
关注特殊业务,是提高稽查针对性,找准切入点的关键。想要找准切入点,就要在前期准备工作上做足功课。在实施检查前,税务人员需熟悉稽查对象的所属行业、业务类型、核算特点以及行业特殊税收政策,为找准特殊业务打下基础;需熟悉稽查对象,在稽查过程中深入了解企业各类业务经营特点和业务管理系统,熟悉稽查对象的业务处理规则和内控制度。除此之外,税务人员还要将业务处理规则和税收政策相比对,找到企业税收业务处理中不合规之处,分析企业内控制度的薄弱环节,从而发现涉税问题。
一般情况下,可从以下几方面找到需要关注的特殊业务:第一类为适用特殊税收政策的业务,如免税业务,研发费加计扣除列支范围等;第二类为脱离于企业内控管理系统之外的特殊业务,如银行业中信用卡逾期还款带来滞纳金及罚款收入,培训机构的延转班级业务核算业务等;第三类可以通过对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查发现,如特殊业务代码、特殊金额、特殊人员操作、特殊会计期间、后台业务操作和特殊业务编号等;第四类是税会处理存在差异的业务,如固定资产折旧、跨期一次性租金收入核算等。

Ⅲ 旅游业营改增差额征税案例

浙江旅游服务经抄营企业袭A公司于2016年5月承接了杭州某单位的旅游服务业务,合同含税总价1091800元,约定游览浙江、江西省际沿路景点,并同意由B旅游公司分包江西景点游览服务,分包金额436720元。A公司安排客人游览浙江境内若干景区,旅途发生住宿费235500元、餐饮费184210元、交通费65370元、门票费60820元、游客人身意外险保费21850元、购物费37040元,均取得普通发票。本月A公司取得水、电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550元,无其他业务发生。
分析:销售额可扣除费用不含游客人身意外险保费、购物费,因此本月增值税可扣除销售额为235500+184210+65370+60820+436720=982620元,扣除后的销售额为1091800-982620=109180元。
(一)假设A公司属一般纳税人,则本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09180÷(1+6%)×6%-2550=3630元。
(二)假设A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则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1+3%)×征收率3%=109180÷(1+3%)×3%=3180元。

Ⅳ 营改增会计处理实务最好能有,营改增之前的和营改增之后的案例

营改增之前:

借:银行存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0*3%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3%
营改增后:
借:银行存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0/(1+3%)*3%

其他的与原来一样处理。

Ⅳ 案例:营改增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能抵扣吗

“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是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比较频繁的业务之一,比如市内交通,差旅费,班车通勤等。营改增后,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事项就成为广大纳税人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对于某些购进旅客服务比重较大的企业,抵扣问题对其影响较大。

两方面理解基本概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同时,财税〔2016〕36号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理解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的概念,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个是“购进”环节,只要是购进的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不论用于什么性质的项目;一个是“用于”的环节,只要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不得抵扣,不论购进的什么性质的项目。

在实务中,很多纳税人认为只要是旅客运输服务相关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按照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判定。

六个案例帮你搞清楚

案例一:公司员工小李,乘坐飞机出差到北京。

分析:员工乘坐飞机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虽然是用于生产经营,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不得抵扣项目,但因购进的是旅客运输服务,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

案例二:公司员工小李,出差到北京,驾驶公司自有车辆。

分析:员工出差的交通方式是驾驶自有车辆,公司并未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只是将自有的车辆以及花费的各种费用,用于旅客运输服务,不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其相关进项税可以抵扣。

案例三:公司员工小李,出差到北京,从租车公司租赁载客汽车一辆,自己驾驶。

分析:公司购进的是经营租赁服务,只是将经营租赁服务用于载客行为,但并未“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且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其相关进项税可以抵扣。

案例四:公司员工小李,出差到北京,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小汽车及驾驶员一名,租赁公司负责一路全部费用。

分析:从汽车租赁公司购进的是运输服务,而且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即使用于可以抵扣项目,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这里需注意一个问题,只租赁运输工具属于经营租赁业务;租赁运输工具同时提供驾驶人员和费用等,属于交通运输业,但类似规定只出现在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等方式中,比如水路运输中程租、期租,航空运输中湿租等,其他的运输形式未明确规定,实务中一般根据上述原则掌握。

案例五:公司从租赁公司租赁汽车一辆,驾驶员为公司员工,用于员工上下班通勤用。

分析:该行为不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但用于集体福利,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

假设将上例改为租赁汽车和驾驶员用于员工通勤,则购进的是旅客运输服务,同时还用于集体福利,从两方面来判定均不得抵扣。

案例六:公司租赁货车一辆及驾驶员,用于公司运输货物。

分析:该行为属于购进运输服务,但不是旅客运输服务,同时未用于规定的不得抵扣项目,因此可以抵扣进项税。

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指的是在购进环节,因此并不是所有旅客运输服务相关的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要考虑购进服务的性质。至于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则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是两个不同的环节。

Ⅵ 通过案例学习建筑业营改增后增值税如何缴纳

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
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
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
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7%。同月3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111万元,B项目工程成本为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率17%。对两个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报时无需分项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分别汇总每月各项目可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汇总销项税额减去汇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1%)×11%=3
3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60)×17%=18.7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33-18.7=14.3万元
4、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按发包方要求为所提供的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200万元,税额22万元。(或5月30日与发包方、监理方共同验工计价,确认工程收入为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发包方于6月5日支付了222万工程款。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先开具发票,此3个条件采用孰先原则,只要满足一个,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5、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乙公司就其分包建筑服务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发票注明的税额4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其分包出去的工程应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据以抵扣。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8+4=12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12=10万元
6、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4月10日),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
。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7、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甲建筑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
8、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2016年5月1日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税额4.95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
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8+4.95=12.9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12.95=9.05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222-50)/(1+11%)×2%=3.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应缴纳9.05-3.1=5.95万元
9、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发票,税额4.95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5.0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5.01-5.01=0万元
10、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2016年5月1日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甲建筑公司5月需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50)/(1+3%)×3%=5.01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5.0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无需纳税5.01-5.01=0万元
11、包工包料工程
明达建筑公司营改增以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长沙市A工程项目。
1、5月2日施工队进场,并搭建了临建设施,取得建设材料增值税发票金额20万元;
2、5月30日收到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300万元,明达公司向发包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该工程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50万元,其中购买直接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假设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明达公司从劳务公司直接引进劳务120人,5月份发生劳务费35万元,其中30万元为应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劳务公司适用差额征税);
对A工程项目明达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明达公司5月份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解析:明达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300/(1+11%)×11%=29.73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20+100)×17%+(35-30)/(1+5%)×5%=20.64万元
应纳税额=29.73-20.64=9.09万元
12、甲供方式工程
明达建筑公司营改增以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长沙市A工程项目,其中工程部分主要材料由发包方提供。
1、5月2日施工队进场,并搭建了临建设施,取得建设材料增值税发票金额20万元;
2、5月30日收到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300万元,明达公司向发包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该工程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50万元,
其中购买部分直接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假设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明达公司从劳务公司直接引进劳务120人,5月份发生劳务费35万元,其中30万元为应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劳务公司适用差额征税);
对A工程项目明达建筑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明达公司5月份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解析:明达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应纳税额=300/(1+3%)×3%=8.74万元
案例三:清包方式工程
明达建筑公司营改增以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长沙市A工程项目,该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发包方提供。
1、5月2日施工队进场,并搭建了临建设施,取得建设材料增值税发票金额20万元;
2、5月30日收到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款
200万元,明达公司向发包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该工程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50万元,其中购买辅助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35万元(假设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明达公司从劳务公司直接引进劳务120人,5月份发生劳务费80万元,其中70万元为应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劳务公司适用差额征税);
对A工程项目明达建筑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明达公司5月份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
解析:明达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应纳税额=200/(1+3%)×3%=5.83万元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不同的承包方式下,采用的计税方式是不一样的,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对工程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时,其工程项目所耗用的材料、动力、机械、劳务等所取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抵扣后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13、某市区的甲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采购施工用辅料一批,价款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1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7万元,本批辅料用于清包工项目,甲公司对清包工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职工食堂采购格力柜式空调一台,价款936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0.8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36万元;
(3)、本月员工出差支付差旅费5万元,其中住宿费3万元,飞机票、火车票2万元,其中住宿费有1.59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1.5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09万元;
(4)、5月20日,购进施工用材料一批,支付价款23.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
(5)、5月25日,公司发生盗窃案件,经查明,丢失的材料价值3万元,系5月20日购入;
(6)、支付银行贷款利息10.06万元,取得普通发票;
(7)、请客户吃饭,发生业务招待费,金额1.06万元。
要求:说明业务(1)-业务(7)的进项税额能否
抵扣,并说明原因。
案例解析
业务(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业务(1)购入施工材料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业务(2):职工食堂购进空调,属于税法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依据见业务(1);
业务(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
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一)项第1款第(1)点规定,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第一条第(一)项第3款规定,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第一条第(七)项第4款第(2)点规定,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综上所述,甲公司业务(3)中员工出差取得机票、火车票属于企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住宿费属于企业购进的住宿服务,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
业务(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甲公司业务(4)中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业务(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甲公司材料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丢失材料3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0.51万元(3×17%)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业务(6):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依据见业务(3)。
业务(7):请客户吃饭发生费用,属于购进餐饮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依据见业务(3)。

Ⅶ 营改增餐饮会计分录

餐饮费会计分录:

1、管理人员的午餐费,做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或存款

2、所有的员工都报的话,做应付福利费

借:应付福利费

贷:现金

Ⅷ 营改增之后创投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交纳增值税吗能否提供相关的案例

增值税发票也是发来票的一种,源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 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称。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时所开具的发票。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为确保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而印发,供企业使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专用发票作为扣款凭证使用的,仅限于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Ⅸ 收集一家公司的纳税和筹划的相关案例信息,要求涵盖增值税、消费税、营改增、关税纳税情况,并要有税收筹

你这个问题是不是太复杂了(⁄ ⁄•⁄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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