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现场拆除的构筑物,施工单位如何处理
1、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或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来施工,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
2、对于应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天前,将拆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涉及毗邻建筑的说明等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拆除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
(1)建筑工程拆除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拆除工程的安全措施管理
1、人工拆除
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
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拆除建筑的围栏、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拆除梁和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
拆除柱子时,应沿柱子底部剔凿出钢筋,使用手动倒链定向牵引,再采用气焊切割柱子三面钢筋,保留牵引方向正面的钢筋。
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在查清残留物的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2 、机械拆除
当采用机械拆除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拆除施工时,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机械设备及吊装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供机械设备使用的场地必须保证足够的承载力,作业中机械不得同时回转、行走。
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对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须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下,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且应对第一吊进行试吊作业,施工中必须保持两台起重机同步作业。
拆除吊装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按照规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定作业。
拆除钢层架时,必须采取绳索将其拴牢,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取辅助措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
拆除桥梁时应先拆除桥面的附属设施及挂件、护拦等。
2. 对于施工现场拆除的构筑物施工单位怎么处理
1、建筑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或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来施工,严禁将工程非法转包。、
2、对于应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天前,将拆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涉及毗邻建筑的说明等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拆除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
4、房屋拆除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拆除文件或拆除决定,并向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拆除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备案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可将其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5、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拆除文件或拆除决定。其中,城市更新所涉房屋拆除工程,应提供与各区城市更新部门签署项目实施监管协议;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拆除工程,应提供由违法建筑查处部门、规划国土等部门按规定作出的拆除决定。
(2)建筑工程拆除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拆除工程的安全措施管理总则:
拆除施工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拆除工程规模,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管理,并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员进行现场监督。
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等,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企业应当会同监理单位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建(构)筑物周边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切断或者迁移、保护,不影响拆除施工安全后方可施工。
3. 建筑工程公司主营房屋拆迁拆除现在还需要办理资质吗
答:建筑工程公司主营房屋拆迁拆除现在事实应该还需要办理资质。
4.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应由什么部门管理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由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
安监局在中央一级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的地区设办事机构)。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如下:
1、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5、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