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工作
一、合同主体的识别选择阶段
工程管理人员都知道,对于一个建设项目,选择了一个优秀的施工单位,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成功了一半;甚至项目经理的优秀称职程度,就决定了项目的最终结果。好的优秀的施工单位具有自己精专的优势领域,而普通的一般意义上的合格的施工队伍的施工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给工程的质量、工期和造价带来很大的风险。某单位的艺术楼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录用施工队伍,在技术标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只有一个资质最低的单位商务标合格,其他单位的报价都超出了规定的范围。低资质单位中标后,人员和施工机具无法按计划到位,质量和工期都大打折扣,投资严重超额,领导和群众都极为恼火。究其原因,是建设单位对承担施工任务单位的风险认识不足,危害严重性评估不够。还有的施工单位没有资质借用资质,有的低资质借用高资质,还有的私自转包、分包给低资质甚至无资质单位。应当说,建设领域较为普遍地存在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与合同执行主体不一致,即建设领域中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施工单位为规避这一法律规定,采取无施工资质或低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利用挂靠高施工资质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接施工任务,以至当前建设领域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一级施工队伍中标,二级施工队伍签合同,三级施工队伍甚至无等级施工队伍施工。由于挂靠方式的出现,合同签订单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实际承建单位却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及完成建设任务的能力。于是建设过程中,建设工程纠纷增多,国家建设项目遭到一定的损失。
为了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建设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参加投标单位的考察工作,对其身份、资格、能力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合同主体的审查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确认的问题,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是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履行的先决条件。就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而言,建设单位签约前应首先对施工方资信等重大事宜进行细致调查,才能从源头控制风险。
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
1、签约准备阶段
签约准备阶段是全部合同工作的基础,加强这一阶段的调查工作对风险控制和合同管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建设方应做好对对方组织合法性,即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调查。虽然施工单位目前多是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的,招标前已经对对方的资质情况进行了审查,但是真正签订合同前再进行进一步的专业调查,堵塞一切可能的漏洞,防范风险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对方是建设单位的,应调查其是否是依法登记注册的正规同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如果是法人下属单位,应查清其法人单位是谁,其与法人单位是何种关系;如果是法人单位的代理,对方是分包商,我们应确认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条件,而且还要调查其是否确实具备相应施工能力。
2、签约协商阶段
协商是就未来将要订阅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交换意见,达成合同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在建设施工合同签订中一般表现为招标、投标和中标。在协商过程中,一定要把自己的意思准确全面的表达出来。并对对方的意思表示进行认真分析。根据《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招标文件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的内容对后续的中标签约和施工影响很大,必须予以重视。要注意分析招标文件中给定的项目性质、技术要求、工程相关条件以及给定的主要合同条款,对其超出自身条件和可能导致违法违规的要特别注意,应在标书中对其进行适当处理。
投标文件是非常关键的,除为中标服务以外,它还是签约过程的要约,对合同的影响极大。
作为要约,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撤回和撤销。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可以撤销;《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在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和撤回。
经开标、评标过程,一旦定标,意味着承诺的产生。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所以定标以后,不允许再对招投标文件进行擅自变更。《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承担法律责任。
3、合同条款确定阶段
建筑施工合同是法定书面合同,必须注意运用妥善的词句将协商座谈过程中的条款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在确定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格式合同文本的全面性完整性。建设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条文不能过于简单。过于简单的合同文本意味着不确定性的增加。建设单位审查合同时应就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全面,风险分担是否合理等进行全面审查。尽量避免看似省事的合同条款,应当努力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将所能预计到的一切情况均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现实中的建设方或建设方所在地主管部门印制的合同文本,往往不能注意到具体工程事项的特点,规定死板,过于原则化,经常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作了明确限制,应高度注意对合同必须逐条认真审核,添加自己认为应该规定的条款。一般应注意添加:项目履行中各方明示代表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效力;工程功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工程停建、缓建,中间停工时的退场、现场保护、工程移交、结算方法和损失赔偿范围;工程进度款拖欠情况下的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建设单位提前使用工程部分的保修问题;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签订程序;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竣工验收延期情况下的工程结算程序和法律责任;工程尾款的回收办法和保证措施,等等。
合同索赔条款的确定。建筑施工中的索赔现象在涉外工程承包中运用较为普遍,在国内工程建设中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当做好合同规范工作。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规定施工方的义务,在责任条款中规定索赔条款,在施工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有瑕兹,或不配合不协作时,可以进行索赔。这种索赔条款是必要的。对引起索赔的原因和索赔方式,索赔量可以专门规定,也可以借助相关法律或其它合同条款来实现。FIDC摘要所提供的可索赔条款及可调事项是比较有权威的,我们在工作中可研究借鉴。
合同价款的确定。对于设计工作达到一定的深度,边界条件较清楚,工程量变化不大,施工难度小的项目,要采用固定价合同方式,以求得自身风险最小。对于不能全部采用固定价的合同,尽量加大固定价的比例,然后对可变部分进行具体要求。如有的建设单位采用中标价加现场签证方式结算时,对签证结算部分严格要求, 偏差在0.5%以内时,同比下浮;偏差超过0.5%时,加倍处罚;偏差超过2%时,取消该施工单位今后投标和施工的资格。
4、合同审定签字阶段
这是合同签订的最后阶段,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虽经承诺,但一般需要经过签字盖章才能正式生效。所以,这一阶段一定要对合同做最后把关。首先,要对前述阶段进行审核,检查是否存在疏漏,及时解决问题;其次签约过程中前述阶段一般由专门人员具体承做,往往不能综合企业和工程全局,所以,企业负责人员一定要在这一阶段对合同进行通读,从全局和整体出发,对合同条文进行审查。
三、合同履行阶段
加强合同履行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的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工程施工阶段合同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实施有效的合同实施控制。为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保证正确地履行合同,就必须对工程项目实施进行严格的合同控制。
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合同管理的任务必须由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来完成,要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必须使合同工作专门化和专业化。
合同履行分析,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基本目标就是圆满地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在合同具体实施单位和分承包商的具体工程活动中,必须熟悉合同规定,明确自己的责任,用合同指导工程实施的工作。
建立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千头万绪,极易引起管理的混乱。为了避免混乱现象,使合同管理工作有序、有效进行,必须建立合同工作程序,规范合同管理工作。
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在承包商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报告和行文制度,尤其是涉及承包商与业主、监理工程师、分包商之间的有关问题都应以书面形式作为最终依据。这是合同法规定,也是工程管理的需要。
建立文档管理系统。在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大量的资料,另一方面产生大量的资料。因此,建立合同文档系统,科学、系统地整理和保存工程施工中各有关事件和活动的一切资料就非常重要。
实施有效的合同监督。合同责任是通过具体的实施工作完成的。合同监督可以保证合同实施,按合同结果进行。合同监督可以分为:
(1)对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监督。
(2)对其他协作方的监督。
(3)现场监督各工程小组、项目小组或分包商的工作。
(4)对各种文件合同方面的审查和控制。
进行合同跟踪。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常常导致合同实施与预定目标的偏离。如果不采取措施,这种偏差常常从小到大,逐渐积累,对合同的履行会造成严重的影响。跟踪合同实施过程,就可能达到合同总目标。此外合同跟踪还能使项目管理人员一直清楚地了解合同实施情况,对合同实施现状、趋向和结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合同评价和判断。在合同跟踪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不论是对正在进行的,还是对将要进行的工程施工都有重要的影响。合同评价可以对实际工作资料进行分析,整理或通过对现场的直接了解,获得反映工程实施的信息,分析工程实施文件的差异及其原因、影响因素、责任等,确定各个影响因素由谁及如何引起,按照规定,应由谁承担及承担多大责任,提出解决这些差异和问题的措施、方法。
总之,通过准确识别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各阶段中的风险,正确评估其危害,加强合同的管理,一定能避免或减少风险,大大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建设项目按期高质量地完成。
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包含哪些方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方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方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施工合同管理包括:施工合同的概念、施工合同的特点、施工合同的订立、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合同的质量控制条款、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条款、施工合同有关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中涉及的其它费用和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共9个方面。
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包含哪些方面
建设工程施工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源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方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方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施工合同管理包括:施工合同的概念、施工合同的特点、施工合同的订立、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合同的质量控制条款、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条款、施工合同有关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中涉及的其它费用和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共9个方面。
⑷ 施工合同管理的意义
在任何工程建设中,工程建设合同是必不可少的。工程建设合同在工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1)工程建设合同确定了工程实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合同双方在工程中各种经济活动的依据。
工程建设合同在工程实施前签订。它确定了工程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与目标相关的所有主要的和具体的问题。例如工程建设 施工合同确定的工程目标主要有三个方面:
1)工期。包括工程开始、工程结束以及工程中的一些主要活动的具体日期等。
2)工程质量要求、规模和范围。详细的、具体的质量、技术和功能等方面的要求,例如建筑材料、设计、施工等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建筑面积、项目要达到的生产能力等。
3)费用。包括工程总价格,各分项工程的单位和总价格,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
它们是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的目标和依据。工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就是为了保证这些目标的实现。
(2)合同规定了双方的经济关系。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就结成一定的经济关系。合同规定了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利益和权力。
从根本上来说,合同双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由于利益的不一致,导致工程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造成在工程实施和管理中双方行为的不一致、不协调和矛盾。很自然,合同双方都从各自利益出发考虑和分析问题,采用一些策略、手段和措施达到自己的目的。但这又必然影响和损害对方利益,妨碍工程顺利实施。合同是调节这种关系的主要手段,它规定了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双方都可以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利益,限制和制约对方。
(3)合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合同是严肃的,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订立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只要合同合法,双方必须全面地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不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甚至单方撕毁合同,则必须接受经济的,甚至法律的处罚。除了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因素等)。使合同不能实施外,合同当事人即使亏本,甚至破产也不能摆脱这种法律约束力。
(4)合同将工程所涉及到的生产、材料和设备供应、运输、各专业施工的分工协作关系联系起来,协调并统一工程各参加者的行为。
由于社会化生产和专业分工的需要,一个工程必须有几个,十几个,甚至更多的参加单位。专业化越发达,工程参加者越多,这种协调关系越重要。在工程实施中,由于合同一方违约,不能履行合同责任,不仅会造成自己的损失,而且会殃及合同伙伴和其他工程参加者,甚至会造成整个工程的中断。如果没有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就不能保证工程的各参加者在工程的各个方面,工程实施的每个环节上都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自己的义务,就不会有正常的工程施工秩序,就不可能顺利地实现工程总日标。
合同管理必须协调和处理各方面的关系,使相关的各合同和合同规定的各工程活动之间不相矛盾,以保证丁程有秩序、按计划地实施。
(5)合同是工程过程中双方争执解决的依据。由于双方经济利益的不一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争执是难免的。合同争执是经济利益冲突的表现,它常常起因于双方对合同理解的不一致,合同实施环境的变化,有一方违反合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等。合同对争执的解决有两个决定性作用:
1)争执的判定以合同作为法律依据。即以合同条文判定争执的性质,谁对争执负责,应负什么样的责任等。
2)争执的解决方法和解决程序由合同规定。
所以签订合同是很有必要的。
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包含哪些方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内交工工程的开工容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
9、竣工验收。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相互协作条款,等
⑹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1.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任务委托方式的限定条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有招标委托和直接委托两种方式。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来委托,否则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无效。
2.工程设计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根据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要求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设计要求”文件或“方案设计竞赛”文件;
②协助建设项目业主组织方案设计竞赛或招标,参与方案设计的评选或评标;
③协助建设项目业主与选定的工程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委托合同;
④监督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协助组织并参与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和概(预)算;
⑤根据已审查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监督设计单位按委托设计合同的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图设计;
⑥协助组织并参与审查施工图和概(预)算,使其满足“设计要求”文件的规定;如有规定,还应将施工图交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并取得批准;
⑦签发设计费用支付凭证;
⑧编写设计阶段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建设项目业主。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凡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
第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国家监督。合同订立后,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合同副本送交建设银行。依照法律程序领取建设拨款和贷款,进行转帐结算。改变建设工程计划、方案和工艺流程,必须变更合同或者另行补充合同的,除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外,还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对大型的重要工程,国家主管部门要直接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具有连带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第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核定、批准的专业施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⑺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关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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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简述施工合同管理的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施工合同的专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属品,建筑产品是不动产,建造过程中往往受到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条件、社会条件、人为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这就决定了每个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不同于工厂批量生产的产品,具有单件性的特点。所谓“单件性”指不同地点建造的相同类型和级别的建筑,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不尽相同,在甲工程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在乙工程不一定发生,而在乙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甲工程没有发生过的问题,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建筑物的施工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使得工期都较长(与一般工业产品的生产相比)。在较长的合同期内,双方履行义务往往会受到不可抗力、履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市场价格的浮动等因素的影响,必然导致合同的内容约定、履行管理都很复杂。
(三)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虽然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只有两方,但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却有许多种,内容的约定还需与其他相关合同相协调,如设计合同、供货合同、本工程的其他施工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