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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21-01-15 18:22:56

建筑工程法规心得

你的主题也太不明确了,没看明白

㈡ 城管执法对未完工工地罚款有何依据,是否合法

“在施工区域内停车(非机动车、机动车)”请问是什么车!正常情况下内由城市管理部门按容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对施工工地内搭建设的建筑物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先办理后建设的规则。你可以查阅《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㈢ 白天工地施工被投诉怎么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六十三条第四款:“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根据国务院369号令,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招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建筑施工昼间限值70分贝。
可以就噪音污染向当地环保部门或者城管部门投诉

㈣ 违法建筑工地行政执法可以扣车吗

协管员,来实际就是源人们常说的“临时工”。协管员,不是国家公务人员,也不是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且也不是在职在编,依法依规是不能办理执法证的,更不具备执法资格。给协管员核发执法证是错误的。法律链接:《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㈤ 太原市执法队往在建工地派遣保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政府部门往在建工地派遣保安没有法律依据。太原执法队是执法行政单位,保安公司是企业单位,两者不是隶属关系,不能派遣保安员到工地上!

㈥ 简述我国现阶段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

论完善我国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方法与措施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家法规的健全,国家加大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力度,工程建筑市场将逐步走向有序化、规范化。为在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章可循,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对此,笔者谈几点认识。
关键词:招投标;工作;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在新的形势发展中应运而生,但由于招标投标工作立法不尽完善,建筑市场发育不健全等因素,至今招标投标步履艰难。纵观建筑市场,由于“僧多粥少”,业主发包工程的压级压价,施工队伍中的“转包挂靠”,施工中的企业垫资,招标投标中的行政干预,工程竣工后的工程款拖欠等屡见不鲜。
施工招投标是工程建筑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
中标人,是邀约和承诺的实现,能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作用。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标投标法规,依法治乱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产物。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就要求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有一套完整的法制体系来约束各方。目前国家已经有了《建筑法》,我省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抑制建筑市场的不良行为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还必须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招投标的行为 。
1、制定“建设项目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健全“建设工程违规处罚办法”。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几起工程事故的“集中亮相”,新闻媒介的爆光,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亲的自过问。一时之间,工程质量问题成了举国上下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这家建设部和省、地先后下发了《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方案》,国家建设部、监察部下发第68号联合部令《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和办法》;我们双鸭山建委成立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尽管成立了“交易中心”但也只能叫“住宅或楼房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为数很多的专业建设项目如交通、水利、电力工程等均在外“独立”运作,排除了建设行政法律手段,制定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管理办法,使专业建设项目统一纳入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的管理 。
2、严格对建设、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做到有量化指标的详细规定。要授权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量化的规定,严格审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乃至项目经理部的资质。凡不具备发包工程资质的一律要求由政府批准的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通过对施工单位乃至项目经理部的资审,把无资质企业和素质差的队伍清理出建筑市场,坚决砍掉那些东拉西揍的无实力、空架子的施工队伍,遏制工程项目的“转包挂靠”,层层转包,缓解“僧多粥少”的矛盾。
3、建立高层次的程序法律,明确各自权力。对建设工程甲乙双方、招标办、评委、工商、监察、公证等有关部门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招投标中心“标底泄露”、“明招暗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以法律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以增强法律意识,便于依法查处 。

二、设立执法队伍,强化工程项目执法监察

之所以造成建筑市场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一方面是法律不健全,无章可循;而另一方面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要清除目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不报建、不招标、超规模、超概算,无证施工、层层转包、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不良行为,就必须在健全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强化工程项目执法监察。设立综合性的执法队伍。从组织上,制度上、管理上加强对不良行查处,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决不手软,并配合舆论宣传,予以曝光,持之以恒地加强动态管理和完善招标投标等关健环节的管理。要不断深化完善监督管理方式,有效地推进适应市场经济的建筑市场管理模式的建立。要按照全国执法办的批示和建设部、监察部第68号联合部令《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的要求,搞好建设、监察、计划、工商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全力把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三、建立建筑有形市场,发展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真正实现建筑市场从隐蔽到公开、从无序到有序、从无形到有形的发展,必须建立有形建筑市场,涉及有两级政府所在地域,要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正确处理好工程项目的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的关系,从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协调、管理、服务出发,规范建筑市场程序。通过交易中心发布信息,宣传政策,集中从项目报建到签发施工许可证的一条龙的办事程序和以各站(科、处)行使自己职能有透明度的办公,既为承发包双方提供方便,提高办事效率,又利于公开、公平 、公正竞争。在造就这样一个良好环境的同时,还应大力推行和发展一些高素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一个地(市)县不能仅有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两个以上为宜,也应形成竞争,以满足建筑市场交易的需要,并纳入市场的统一管理。
四、规范评标工作,推行量化评分办法,保证评标质量

为保证合理低价法评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对于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量化评分法。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适当调整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分值及相关评分栏目,商务标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0分;对技术标评分应采取发现问题扣分办法,对投标单位企业和项目经理获奖情况不得作为加分内容。

五、理顺招投标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

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是执法监察、监督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和有序竞争,查处违纪行为的主要管理机构之一。要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必须健全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理顺强化它的管理职能和权限范围。目前,有的地方管理机构人员东借西凑,思想不稳定,业务不熟悉,工作不扎实。这种状况应尽快改变。还有一个就是归口管理的问题,当前,交通、电信、水利、电力等系统的工程项目未纳入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发包,施工单位自行施工。上述建设项目应归在建设市场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之下,使其管理职能真正到位。作为招标管理机构,应在监督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中自觉遵循“公开、公平、公证”的六字方针,严以律己,秉公办事,在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合同审签等各个环节进行高质量和高标准的管理、监督、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推动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抓好招标投标后的跟踪管理,巩固招标投标成果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交易行为过程。招标投标、决标前双方还没有建立依托法律的交易关系,只有决标后,甲乙双方签定了合同,这种交易行为才通过合同的法律形式正式确定下来,双方的法律关系才受到保护。因此,从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和评价招投标是否成功的角度来看,只有通过监督检查双方对施工合同各项条款的履约情况来体现 。
首先是把好施工合同的审查关。要从维护建筑市场的程序和招标投标的成果发,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据掌握,有的工程甲乙双方通过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签订合同后,双方又重搞私下合同,俗称“阴阳合同”。乙方明知违法不敢讲,这类施工合同,在今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中应抓出典型,坚决查处。
二是把好甲乙双方履约关,要从维护合同法律的严肃性出发,监督甲乙双方贯彻经济合同“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内容,注重合同履行管理,跟踪合同的甲乙方有无变化?施工单位是不是挂靠?有无转包?通过加强对合同的履约行为管理,确保合同全面实施 。
三是把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关。甲乙双方出现合同纠纷时,根据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请示,在进入仲裁程序之前要积极参与调解,及时处理纠纷;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仲裁法进行仲裁。
四是建立投标人诚信档案,实行投标人承诺制度。在招投标文件中增加投标单位承诺、项目经理承诺、造价工程师承诺,对招投标中发现投标人有提供虚假业绩、欺诈、行贿、陪标、串标、围标、恶意低于企业成本价投标及其他违背承诺行为的,可无条件废标,计入不良记录,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外,要严格限制其投标活动,每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取消投标人半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㈦ 执法局让建筑工地停工后,环保局有没有权利让其夜间施工

环保局没有这个权利,这不是它的管辖范围

㈧ 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未办理开工手续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归哪管。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未办理开工手续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归建筑市场执法管理部门建筑安全执法管理部门同时管理。

建筑市场执法管理部门管理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安全执法管理部门管理内容: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㈨ 违章建筑施工中发生意外怎么赔偿责任怎么界定

来违章建筑的性质并不会改变意自外的性质,该意外至少会产生以下两项责任:

(一)工伤赔偿责任:

  1. 责任产生:该意外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产生。

  2. 执法部门:劳动局(被动执法)

  3. 追偿人:劳动者

  4. 责任人:用人单位

  5. 法律依据: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地方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1. 责任产生:意外事故符合我国法律或地方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限制条件的规定。

  2. 执法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动执法)

  3. 责任人:生产单位(公司、个体户或承包人)

  4. 法律依据: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另外,违章建筑部分,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相关执法部门有权限期改正或要求拆除而无需赔偿。

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到您。

㈩ 建筑工地怎样是违规

中国宁波网讯 轰隆隆、轰隆隆……昨晚10点20分,江北凯德置地来福士广场的建筑工地上依然一派繁忙景象。此时,虽然已经超过了我市规定的夜间施工最迟时间20多分钟,但施工现场仍不见有停歇的迹象。因接到居民投诉,江北城管执法大队机动中队的队员此时已经赶到了位于大庆南路旁的该工地。这已经是他们一个多月来,第七次在夜色中赶到该工地进行现场执法了。

“9月14日,我们第一次接到居民投诉,称该工地夜间违章施工扰民。”执法队员小张告诉记者,“当天正好也是我当班,所以我记得特别清楚,没想到,已过了一个多月,这个施工队仍然断断续续地在夜间违章施工,这么屡教不改的施工单位还不多见。”

在工地大门外,一名执法队员用测量仪器测出该工地施工发出的噪音达68.3分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3.3分贝,属严重超标。走进施工现场,执法队员发现至少有6台钻孔灌注桩机正在轰隆隆地忙碌着,其中一台桩机发出的声响还异常巨大。

执法队员当即找来该工地夜间负责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的衣经理了解情况。“我们也知道超过了夜间施工的规定时间,但实在是因为这些桩不能中途停工,不然就报废了,经济损失巨大,所以只好硬着头皮等桩打完。”衣经理说,等这几根桩一打完他们就立即停工。

执法队员问,明知道打完这些桩可能会超过规定时间,为何还要开始打?为何不选择提前开工?衣经理只能支吾了事。

核实情况后,执法队员当场向该工地再次开出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单。

“按规定,该工地负责人必须在通知单下发后3天内到城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小张告诉记者,但从9月14日开出第一张通知单至今,该工地负责人只在前几天到城管部门接受过一次调查,而且至今没有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许可证》。

从江北城管机动中队办公室提供的案件记录中,记者发现,9月14日、30日,该工地分别有两次夜间违章施工记录,10月8日也有一次,而从13日开始至今,每天夜间都有违章施工记录。向城管部门举报该工地违章施工的,有槐树小区、雨辰文星小区的数十位居民。大家对此怨声载道。

“对于这种违章行为,城管部门只有事后进行处罚的权力,并没有当场强行制止的权力,这也是我们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城管队员这样告诉记者。

据了解,目前江北区城管局已重点关注这一系列“特别牛”的夜间违章施工事件,并将依法对该施工队采取从重从严处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可能因此领到宁波有史以来因夜间违章施工而受到的最高罚单——35万元。

宁波晚报记者 吴震宁 通讯员 娄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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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等作业,但因抢修、抢险作业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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