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刑事案件中判决书的制作要求有哪些,包括哪些内容
从内容上说,它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事项,所以是实体裁判。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执行国家法律的具体结果。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强制性。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判决除人民法院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加以变更或者撤销。即使是判决有错误,也只有法院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才能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判决具有极高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 二、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 判决必须制作判决书。判决书是判决的书面表现形式,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其制作是一项严肃且慎重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作。总的要求是:格式规范;事实叙述清楚、具体,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说理透彻,论证充分;结论明确,法律条文的引用正确、无误;逻辑结构严谨,无前后矛盾之处;行文通俗易懂,繁简得当,标点符号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制作判决书时,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首部。首部包括人民法院名称、判决书类别、案号;公诉机关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开庭审理,审判组织的情况等。 2.事实部分。事实是判决的基础,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根据。这部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其中,对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做到:(1)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无需举证的事实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指经过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未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不能认证;(2)要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证明判决所确认的犯罪事实,防止并杜绝用“以上事实、证据充分,被告人也供认不讳,足以认定”等抽象、笼统的说法或简单地罗列证据的方法来代替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法官认证和采证的过程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体现出来;(3)证据的叙写要尽可能明确、具体。此外,叙述证据时,还应当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安全和名誉。 3.理由部分。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判决书说服力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特点,运用法律规定、犯罪构成和刑事诉讼理论,阐明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情节轻重与否,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书写判决理由时应注意:(1)理由的论述要结合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和个性,说理力求透彻,使理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切忌说空话、套话。(2)罪名确定准确。 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定重罪,后定轻罪,共同犯罪案件应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依次确定首要分子、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教唆犯的罪名。(3)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4)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明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5)法律条文(包括司法解释)的引用要完整、准确、具体。 4.结果部分。判决结果是依照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定性处理的结论。书写时应当字斟句酌、认真推敲,力求文字精练、表达清楚、准确无误。其中有罪判决应写明判处的罪名、刑种、刑期或者免除刑罚,数罪并罚的应分别写明各罪判处的刑罚和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已被羁押的,应写明刑期折抵情况和实际执行刑期的起止时间;缓刑的应写明缓刑考验期限;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写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情况;有赃款赃物的,应写明处理情况。无罪判决要写明认定被告人无罪以及所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写明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宣告无罪。 5.尾部。这部分写明被告人享有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上诉方式和途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姓名;判决书制作、宣判日期;最后要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㈡ 已经拿到法院判决书的虚假诉讼案件,再去揭发案情的真相会怎样
不能入确定你所经历的这个诉讼案件是一个虚假的形式,那么很有可能你打了一个虚回假的官司答,打了一个虚假的诉讼,那么对于一个虚假速度来讲。
其实在法律效力上来讲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我如果真像一旦被揭开的话,所有的判决结果和所有的上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情况都会发生360°的大转变。
楼主如果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尽量不要撤销诉讼,如果真的被发现是虚假的话,后果不堪设想。遇到很多财产的话,楼主还是要把这个速度啊,你搞得清楚一点,至少说不能够让被诉讼人产生太大的危害,这样的话可能对你也会产生巨大的危害!
㈢ 民法实际事例和判决书
张丽君与张秀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书
2011年08月21日08:32
原告张利君(又名张丽君、张莉君),女,1949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朝民,男,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职工。
被告张秀芹,女,1953年8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俊德,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利君因与被告张秀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12日、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北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原告张利君不服,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安民一终字第662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利君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朝民、被告张秀芹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俊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利君诉称,原、被告系亲姐妹关系。原告是姐姐,被告是妹妹。1990年原告开医药门市经营药品。1993年原告夫妻闹离婚,为了自己和子女利益,1994年秋,原告将自己的一张一年期45000元存款单交给被告保管。该存单到期后,原、被告共同到信用社把45000元存款取出,所得利息5188.50元,原告把利息5188.50元中的5000元加上本金45000元共计50000元,写成被告的名字继续存入银行,存单仍交给被告保管。1995年2月,原告将自己的4万元以被告的名义存入信用社,1995年3月把存单交给被告保管。原告出于亲情信任以被告名义存款9万元,被告说原告的小女儿拿走1万元。2007年7月原告生病住院做手术需用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存在被告名下的80000元,但被告迟迟不予返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受益人应向受损人支付不当得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0000元并从2007年8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
被告张秀芹辩称,本案是赠与法律关系而非保管关系。赠与合同是交付生效、即时生效,在原告将存单交与被告时赠与成立。原告给被告提这个事儿时,被告算了一下是75000元。原告还让被告保管过其他款项,但原告都取回了。这些钱是原告赠与被告的。原告2007年以后主张权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原、被告双方是何种法律关系,诉争财产多少,被告是否应予返还。
原告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提供下列证据:证人张XX、张X、张XX、李X出庭作证的证言,以此证明原告在2007年生病以后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诉讼时效应从2007年7月开始计算。被告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不超诉讼时效,赠与合同是交付生效,时效已超过了,4个证人均没有见到原告将存单交付被告,均不能证明没有超时效。被告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未提供证据。
原告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提供下列证据:1、录音,2、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6份取款凭证,3、证人张XX、张X、张XX、李X出庭作证的证言,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存款9万元,但被告说原告的小女儿拿走1万元,所以原告主张8万元,双方为不当得利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万元,原审中被告在庭审中承认8万元。被告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从录音上听,被告表述是原告送给被告钱,这说明是赠与,数额上还说是75000元;4位证人均不能证明这两笔钱是保管,证人张XX是原告开门市的会计,经济上受到原告帮助,证人张X的父亲受到原告帮助,证人张XX是原告的女儿,证人李X的儿子在原告儿子的游泳班,且证人李X从事的是律师职业,所以4个证人不足以证明保管。被告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提供下列证据:1、被告记录的2张账单,证明被告记着原告让被告保管的钱,原告在上边写的取,这些钱不在赠与的范围内;2、1890元的利息单;3、取款条,证明原告的小女儿从被告处取走1万元。原告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保管原告款的单子是被告书写,不能作为证据;被告承认利息单上的1890元是4万元的利息;取款条是被告自己写的,原告起诉时已将这1万元去掉了。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系亲姐妹关系。原告是姐姐,被告是妹妹。1990年原告开医药门市经营药品,1993年原告夫妻闹矛盾。 1992年至1993年期间,原告在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新城信用社唐子巷储蓄所(以下简称唐子巷储蓄所),把自己的一张一年期的45000元存单交给被告保管,该存单到期后,原、被告共同到唐子巷储蓄所把45000元取出,所得利息5188.50元,原告把利息5000元加上后共计50000元,写成被告的名字继续存入银行,存单交给被告保管。1994年8月20日,原告把自己的40000元存款,从唐子巷储蓄所取出,以被告的名义存入该储蓄所。2007年7月,原告生病住院需用钱,要求被告返还存入被告名下的90000元存款中的80000元。原告认可其小女儿从被告处取走1万元。被告认为该款系原告赠与被告的,不应当返还。庭审中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受益人应向受损人支付不当得利。
本院认为,原告分两次将存款90000元以被告名字存入银行,并将存款单交给被告的行为,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这表明原、被告之间对合同的成立缺乏一致的意思表示,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现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未能提供合法占有80000元的依据(原告认可其小女儿从被告处取走的1万元除外),且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故被告取得该笔款项属不当得利,被告应当返还原物及原物产生的孳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07年8月1日起计付。被告辩称原告2007年以后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在2007年生病后向被告要钱时才得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2007年7月起计算,故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秀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利君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从2007年8月1日算至判决书限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利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张秀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振平
审判员任蓉
代理审判员杨俊霞
二○○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赵晓奎
㈣ 判决书上写查明事实是说案件输了吗
判决书怎么写只是形式,本质就是要原告胜诉。
已下判决,这些不必再去纠结了。
你还有法律途经可以走,上述以及申诉。
㈤ 判决书上写的原告起诉案件发生日期和案件真实发生日期不对,该怎么办错误如下图
要求更正啊,下个更正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