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程类竞争性谈判队伍没有相应资质可以投标吗
工程类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不多。竞争性谈判源是政府采购的方式之一,区别于版招标;权
招标只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建设工程类还得看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但主管部门(如建设局)一般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只于工程类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也有例子,但他的前提是有些建设单项、技术、材料不明。所以建设工程可以用竞争性谈判,但不是好方法。
建设工程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但经两次公开招标不成功,由上级主管总门批准,才可以采用其它形式。如果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不是行的。而且不要怕审批麻烦,有上级部门的盖章、同意,出了问题他会付一定的责任。
『贰』 谈如何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服务竞争力
先归纳概括核心竞争力的作用。再分析建筑施工企业核心竞争力低下的问题。最后是对策方案,也就是如何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叁』 建设工程竞争性谈判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是否可作为废标条款
原则上采购人不接受过期、无效的资质证件,谈判文件中也应对此做出具体要求,因此该情形可以作为否决其竞争资格的依据。
个人意见供参考
『肆』 建筑工程监理未通过招投标而是竞争性谈判的备案时需不需要监理大纲
所有资料都应有
『伍』 什么情况下使用竞争性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5)建筑工程竞争性谈判扩展阅读: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七条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陆』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吗
应该在第二次公开招标的标书中就注明:“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将该项目改为其它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
进入详评的不足三家的,经监督部门批准,并以澄清函的方式确定投标人都同意后,当场将采购方式修改为竞争性谈判继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柒』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吗
应该在第二次公开招标的标书中就注明:“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回标人不足三家答的,××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将该项目改为其它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
进入详评的不足三家的,经监督部门批准,并以澄清函的方式确定投标人都同意后,当场将采购方式修改为竞争性谈判继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捌』 工程招标可以改竞争性谈判吗
根据《工程建设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袭法》,规定:
“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再进行招标时,须向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下一步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进行下一步安排。
『玖』 建设工程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进行竞争性谈判
不具备公开招投标和比选的条件,或者业主时间要求比较紧(如应急等)经上级有权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竞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