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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事故处理措施

发布时间:2021-01-14 19:21:15

㈠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原则:是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不放过、事故隐患未排除的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教育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未受到处罚的不放过。

㈡ 建设工程伤亡事故处理的规定有哪些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㈢ 建筑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施工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和程序

应采取以下措施:

1、救援,第一时间投入抢险救援,尽量挽救受伤人员生命,同时做好现场保护;

2、报告,1小时内向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部门和上级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概况;

3、停工,排查类似隐患,未查明事故原因之前不开工,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4、调查,配合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进行事故原因调查,收集并提交各种事实材料;

5、善后,做好医疗、安葬、抚恤、赔偿等善后工作;

6、处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认定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罚,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3)建筑工程事故处理措施扩展阅读

安全事故防范的主要措施为:

1、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 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并建立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抓责任落实、制度落实。

2、安全检查是发现危险源的重要途径,是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伤害,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方法。

3、安全教育与训练。 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与素质;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电、气焊作业,登高架设作业等)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才可独立进行特种作业。

4、作业标准化 。按科学的作业标准,规范各岗位、各工种作业人员的行为,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防范安全事故有效措施。

5、生产技术与安全技术在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实现效益这一共同基点上是统一的,体现出“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的管理原则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㈣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有谁出具或签认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监理工程师责成相关单位出具,再由原设计单位签认。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产品)名称、部位、时间、地点
2)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5)相关各种资料(有条件时)
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及组成调查组权限如下: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严重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一般质量事故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由国务院批准;一、二级重大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质量事故由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严重质量事故,调查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一般质量事故,调查组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属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3)组织技术鉴定。
4)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
5)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应在质量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委托法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或请专家论证,以确保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㈤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1)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4)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㈥ 建筑工程事故分析与处理

1号图。。。 存在问题 :梯步侧面装修拉裂
产生原因 :地基沉降
问题危害 :影响外观质量及使用功能
预防方法 :基底夯实,检测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解决措施:如果地基已沉降相对稳定,用新材料修补即可。如还将继续沉降,重做,处理完后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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