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1、有一条案例是:工程未经验收,建设单位已经使用,出现质量问题,因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让承包单位维修
1、工复程未经验收,建制设单位已经使用,可以视为验收合格。工程交验后,监理单位将相关资料交建设单位备案,监理任务完成。出现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如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工程名称:某某工程
致: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工程项目部
事由:关于工程施工中安全的有关问题
内容:经工程现场监理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现要求你方必须。。。。。。。立即进行整改。。。。。。
项目监理机构(章)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期
『贰』 因为甲方没有按照图纸施工,造成乙方消防系统无法进行验收的消防工程官司案例
这个是根据消防审核备案后的图纸,需要更改的需要重新设计认可或者是改动较大的需要审核,满足的话,是消防设施随之调整按照审核后的图纸施工即可,没有按照审核备案的图纸施工的师傅主要责任的。
根据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叁』 工程案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专要取得免责权利,必须属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为防止争议发生,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关于不可抗力的出证机构,在我国,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如由对方提供时,则大多数由当地的商会或登记注册的公证机构出具。另一方当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1)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3)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肆』 工程监理概论案例分析题
1、工程档案应来该由建设单位会同地自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主持验收。
2、工程档案由各参建单位各自编制相关档案,由建设单位提请建设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审查。
3、工程档案分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二、监理文件,三、施工文件,四、竣工图,五、竣工验收文件。
4、工程档案应该准备合同规定的不少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套数。
5、分包单位根据分包的专业性质、施工过程、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形成工程文件。向总包单位移交。
『伍』 建设工程合同案例(可以合同无效),初次验收不合格,经承包方同意先使用,然后继续施工了一段时间再竣工
应当承认,抄现实中未经验收或者验袭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情形并不少见,只要没有因此发生问题或者产生争议,最后能够完善包括竣工验收在内的各项手续,一般就这样过去了。
但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建设单位违反该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发生问题或者产生争议,就要根据具体情形处理了。比如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果这个争议通过司法途径处理,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陆』 建筑施工资料员需要整理哪些资料最好能有一个数据包或者案例(高层资料范本,从开工到竣工全套,)土建资料员
共分为来四类:1、施工源组织设计、2、质量管理资料(主要是资质方面的)、3、质量保证资料(主要是合格证、检测报告)、4、质量验收资料。表格很多很多,具体的你最好找一个关于本省的资料管理软件,所有表格里面都有,不过软件大都要钱买的。
『柒』 建筑法规的案例问题
一,建筑公司以工期紧为由,在隐筑工程隐蔽前没有通知房地产开发公司、监理工程版师和建设工程质量监权督机构,就进行了下一道程序的施工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有关法规,未经隐蔽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也不得进行后续各阶段的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按以下程序实施:
1.项目经理部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交隐蔽施工前和施工过程的所有技术资料。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和隐蔽工程的技术资料进行审验,确认符合条件后,确定验收小组、验收时间及验收安排。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共同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并进行工程实施结果与实施过程图文记录资料的比对分析,做出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二,施工单位应无条件对存在质量缺陷的部位进行维修,直至达到交工标准。
如果施工单位拒绝维修,在甲方催告后仍拒绝进场维修,甲方可根据合同,直接委托第三方单位进场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其实吧,这个事都有责任,监理是干什么吃的?当时没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难道他们不知道?为什么施工单位还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捌』 求工程质量验收的案例分析题以及答案
1.合适,A建筑公司将基础工程承包于B公司,同样有权进行质量检验。2. (一)、完成基础工程设计的各项内容,同时完成以下工作:
(1)基础施工到设计±0.00处;(2)基础无回填土覆盖;(3)基础
及设备基础已标出轴线、中心线及标高;(4)钢筋砼柱或构造柱、
剪力墙已标出轴线。
(二)、施工单位在基础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提出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基础)报告(建设表5-1~建设表5-3);
(三)、监理单位对基础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市建设工程基础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3)、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4);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且满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质量资料归档要求;
(六)、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及其委托的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玖』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求大神解答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房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这一点并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取得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就可以交付使用了,还是必须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后才能交付使用;更进一步说,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底谁说了算,是开发商还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事实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在2000年初随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发生了很大变化。2000年1月1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的,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证书》,如果该证书评定的等级为合格或优良,则房屋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一家说了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权利)落到了建设单位(即开发商)的头上。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提供——笔者注)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这条规定的组织验收单位与以前规定的完全不同,建设单位而不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单位,可以而且“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这一规定实施后,在实际竣工验收工作中,开发商的意志起了很大的主导作用,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报告比以前容易得多。有些人一方面对法律的这种变动不了解,另一方面在习惯上认为房屋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事,只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才是最权威的,开发商无权组织验收,开发商的验收报告不可信,因此产生纠纷。
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这也使一些人,象本案中的赵先生,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效果产生了误解,认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必须经过备案后才算有效,房屋才能交付使用。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其实,这种备案制度的作用在于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而不是重新做一次权威的竣工验收报告,也不是对竣工验收报告进行批准。而且,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还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这一规定在说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作用的同时,也再一次表明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备案之前房屋就可以交付使用了,否则就没有“责令停止使用”一说。
综上所述,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不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前提,只要建设单位(开发商)组织了竣工验收并且取得了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就满足了将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但是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也不是开发商一家说了算,还必须经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备案,如果在备案时发现了在验收过程中的不法行为,验收报告就要作废,并停止将房屋交付使用,重新组织验收,责任单位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了赵先生办理收屋手续,并在之前已经依法进行了竣工验收取得了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开发商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