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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施工时间规定噪音

发布时间:2021-01-13 15:57:56

Ⅰ 每日几点施工不算扰民

早上六点到晚上10点之间施工噪音不能超过70分贝,晚上10点到早上6点不能超过55分贝。

然后扬尘污染也算扰民,比如黄沙水泥被风吹到民用或者公共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所以,早晨可以开工的时间是早晨8点。

第六十三条第(四)项对扰民时间是这样规定的:“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

这要根据当地的法规,不是每个地方都一样的,但是市区内夜间施工必须报相关部门申请,要不被人投诉罚钱就不好了,还会有施工不良记录,很麻烦的,关键还是依据工程的地点以及当地的法规,一般而言夜间施工作业时间调整为:夏季(5月—9月底)晚23:00时至次日6:00时,冬季(10月—次年4月底)晚22:00时至次日6:30时。

拓展资料:

晚上九点以后就算是扰民了,如果工地施工到12点,你完全可以到城建部门投诉,责成施工单位到时间停工。尤其是中高考期间施工单位是被要求停工的。

Ⅱ 关于装修施工扰民时间上的规定是早上几点

可以开工的时间是早晨八点以后。在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屋里内装修的活动,应当限容制装修的时间,并采用其他的有效措施,以减轻和避免对周围的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可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Ⅲ 小区旁有一建筑工地,如果晚上几点之后还在施工,噪音很大就算扰民能打110报警吗还是有什么举报电话

一、工地噪音属环保局管,生活噪音归公安管。向当地的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会测夜间噪音的分贝,如果噪音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环保部门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12369即“12369”环保举报热线,是中国环境保护部环保举报电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所谓的晚上22点至次日6点钟,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夜间”的定义。“夜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只是比“日间”标准更高而已。无论夜间还是日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其与认定“噪声扰民”存在相关但是并不一定必要的关联。即只要产生了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而且也产生了居民被干扰的后果,即可认定为“噪声扰民”。

1、先到物业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找辖区派出所投诉。

2、噪音主管是环境保护部门,噪音工程是建设部门,可以拨打110。

(3)建筑工地施工时间规定噪音扩展阅读:

(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4)“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二者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5)“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6)“交通干线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Ⅳ 工地施工时间有限制吗24小时不停施工可以投诉吗是不是要噪音达到几分贝才可以投诉

工地施工时间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是扰民了就可以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建筑工地施工时间规定噪音扩展阅读

噪声户外标准:

夜间频繁出现的噪声,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尔出现的噪声,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的适用区域:

0类(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1类(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Ⅳ 施工扰民时间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Ⅵ 工地施工扰民不好 那么有规定不能进行施工的时间段

每天22:00 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内,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为55dB(A),如工地施工噪声排放标准高于55dB,则禁止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 )

第3.8 昼间、夜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day-time)是指6:00 至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night-time)是指22:00 至次日6:00 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4.1 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昼间不得高于70分贝,夜间不得高于55分贝。

(6)建筑工地施工时间规定噪音扩展阅读

噪音测量方法

1.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不低于GB/T 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 15173 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验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的测量仪器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分贝,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快档。

2.测量气象条件

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m/s以下时进行。

3.测量位置

根据施工场地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和声源位置的布局,测点应设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影响较大、举例较近的位置。

一般情况测点设在建筑施工场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位置。

Ⅶ 规定小区施工时间规定,噪音太大怎么办

根据当地城市对工业噪音污染防治规定处理,时间上多是现定晚10点至次日早上6点禁止带明显噪音的施工作业,日间施工噪音依法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附46和47条法律条文: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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