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美税收协定
如果已经取得了美国护照,就算是美国的纳税居民了,那么,就应该就全球所得在美国纳税了。不过,中美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海外财产可以申请tax credit吧?具体还是问问irs吧。
『贰』 中美之间关于税的差异
税收是美国政府赖以生存的财政基础,而个人所得税则是美国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 美国是根据内个人收入容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
美国收入方面的规定也相当复杂。特别值得指出的有两点:
一是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情况。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儿童和没有儿童所缴纳的税收相差很大。
二是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来源。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每年的巨大的财政来源主要是占人口少数的富人,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阶层。
『叁』 中美产生税制差异原因
(一)中美消费税税目之比较
一般来说,一国消费税法之税目的规定,大多是基于本国特定时期的经济政策来设定的,以此来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影响生产结构。从世界各国的消费税目来看,糖、软饮料及其替代品是最广泛地课以消费税的食用产品,有65个国家征收;29个国家对盐征收消费税,有27个国家对奢侈品的化妆品、香水征收消费税。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26标题的D部分将消费税分39个税目,涵盖了燃料、环境税、通讯、运输、外国保险、卡车拖车挂车等车辆、制造业、烟草、赌博、酒类、港口税等。每个税目还包含有众多子目,十分繁杂,征税项目大大小小有几百种。这也反映了美国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此外,该法典还规定,酒精饮料税目由国家专卖和财政垄断,这使得这类危害身体健康物品限制上升到国家的高度,便于统筹管理,值得我们借鉴。美国消费税的另一个特色是专款专用,对许多课税项目征收消费税形成诸如:公路信托基金、机场和航线信托基金、矽肺残疾信托基金等特定的基金,用于联邦政府对相关项目的支出,避免专项资金被占用,值得我们学习。
相比较,我国的消费税法规定,11个税目。分别为:酒、烟、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每个税目还细分为16个子目,总共23个消费税项目。它们都是在原产品税和增值税的基础上经过选择,修改后确定的。
(二)中美消费税税率之比较
目前,以美国为首的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一个共同特点是由过去强调直接税转向以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甚至偏重间接税的趋势。各国在商品税收的征收改革中,重点放在了消费税的改革上,特别是在税率方面尤为突出。
从当今消费税的发展趋势来看,已经愈来愈凸现其配套性商品劳务税性质,其特殊调节税功能日趋明显。在日本、意大利和比利时等国家的消费税有一部份现已撤功能为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尤其是在日本,虽仍名之为消费税,但实质上已是一种增值税。
『肆』 中美几个主要税收税率的差异有多大
美国的税收制度不同,与中国不可比的。社会性质不同,所以税制会不同。美国与中国的税收税率差异相比没有意义。
『伍』 震惊,中美日税收差竟如此之大,看看你多交了多少税
一个国家的税收体系,跟这个国家的历史背景、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教育水平、国民对税制功能的认知、征管科技手段,以及这个国家执政者想要达到的有如在公平、效率、发展、稳定间博弈的政治目标息息相关。
由于各个国家的不同,全球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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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为代表的分类所得税制
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按其所得的不同来源,将他们分为不同类别的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等,并对每一类所得按照单独的税率来计算其所得税的制度。
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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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实行征收制,控制税源扣缴,征收管理简便,能够有效的减少税收监管成本。
而“源泉课税”的基本原则,是鉴于目前我国公民的足额纳税意识较低,税收征管手段乏力,实施源泉课税的办法,它既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又能防止降低适用税率;既能更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又能遏止贫富差距现象。
有如我们大家感受最深的,中国的分类所得税制没有充分考虑纳税公民不同的经济状况与家庭负担,扣除标准一刀切,导致收入调节功能严重不足,有悖于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不能最大化实现平均社会财富的目标。
另外,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规则越细,反而容易出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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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为代表的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税制,是指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各种不同来源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扣除项目后,对其余额按累进制计征所得税的一种课税制度。
美国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身份可以分为:单身申报、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户主申报。不同的申报身份,适用不同的税率。
2016-2017 Federal Income Tax Brack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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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中国的分类所得税制,美国采用的综合所得税制更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符合纳税公平原则。美国针对不同人群设计了分门别类、多种多样的费用扣除标准,包括“标准扣除”和“项目扣除”,而劣势就是太复杂、征管成本高,对纳税人的素质有非常高的要求,如果没有高效的高科技征管方法,其他国家很难效仿执行。
简单来说,虽然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了不同的豁免和费用扣除标准,但美国个税申报的复杂度和征管成本令人咋舌,普通人如果自己独立申报,很难完全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扣除项。
而美国的富人阶层,则通常会花大价钱聘请专业的财税顾问提前做好税务筹划,人们常见的某某富豪成立慈善信托基金,就是一种非常高级的税务筹划手段,既得名又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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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日本为代表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分类综合税制,是指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不同种类的所得分类课征所得税,实行源泉征收和预定征收;
纳税年度终了时,再将其全年所得总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平时所缴纳的分类所得税,可以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应缴纳的综合所得税中扣除。
日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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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综合所得税制能充分体现“量能课征”的公平原则。因为它能反映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水平及纳税能力,它既能实行差别课税,又能采用累进税率全面课征;既能实行源头扣缴、防止漏税,又能将全部所得合并申报;达到量能负担的要求,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
但综合所得税制也有一个弊端,不能灵活的对单项所得进行个税调节。例如现在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投资,但如果税制上不能对资本利得单独实行低税率,以最高档计税,则会大大降低资本回报率,在目前经济转型投资风险极大的背景下,会加大抑制资本的流通,不利于经济发展。
总结:
所有的税制都有利弊,适合当下经济发展与政治稳定的税制就是最好的税制。从今年地税局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申报工作来看,中国的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除了税制改革,中国目前更需要的是系统高效的征管手段,减少普通税务会计为了一个简单的问题一遍遍地跑税局,每次从不同的专管员那里得来截然不同的答复,然后再一脸懵逼的回来填写纳税申报表,无奈的在税务风险上埋下一个个坑。
科技从互联网发展到人工智能,“金税三期”上线,意味着借助高科技手段,未来的税务申报更高效,监管更严格、体系更完善。财税专家们不再需要潜心研究填写表格,而是真正意义上转向类似美国的税务筹划顾问,合法合规的利用差异化政策和扣除标准,实现客户财富最大化。(来源: 橙蟹 )
『陆』 中美税制比较:为什么中国企业总抱怨税负重
呵呵,据我所知没有。美国的税收如果按行政区域划分的话,可以细分为联邦、州、市、县、镇、专区、学区等等吧,他们各自都可以在不违反宪法的范畴内开设税种,所以如果概论中美两国的税种,那么很难找到中国独有的税种。比如说增值税,这是在世界范围内普遍使用的税种,但是在美国只是密歇根州征收,而且是小范围的使用。美国个人所得税是不得不提的一个税种。该税是由联邦政府征收的,而且是其最大的税收来源,但是该税种是违背美国宪法的,并且除宪法外也没有任何一条法规为其正名。在时刻标榜人权的美国,该税之所以能够得以大范围征收,其根本原因是美国政客对人权这个概念的定义与普通民众是有本质差异,在美国流行一句谚语--FBI也怕税务局。都知道关塔那摩的囚犯至今也没有走任何的司法程序吧,呵呵,得罪了联邦税务局也就这下场了,即便上了法庭也就是走走过程。可能有人会在个税的问题上拿我国与美国比较,所以做个简介的说明。上面我说过美国政客和民众对“人权”一次的理解是不同的,这并非是我戏言,而且我还要说中美在“个人所得税”这个概念上也是不同的,虽然税种的名字都一样。简单的说吧,美国人民不是不愿意缴个税,本质原因是个税属于直接税,而美国宪法要求向个人征收的直接税必须是均摊的,也就是说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美国个税的收益者不是民众,至于说用在哪里和其中的深意就是另一个话题了。
『柒』 中美税收优惠协定
一、有的。全称为:中·美(美利坚合众国)税收协定、议定书和换文 (1984年04月30日)
二、根据协定第九条,1、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10%。 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3、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税法,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4、如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股息的股份或其它公司权利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 5、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缔约国的另一方居民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或其它公司权利与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利润,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成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税。
三、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四、取得股息的个人为为低于10%税率的协定国居民,扣缴义务人可按照“通知”规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定待遇申请
『捌』 有谁知道中美双边税收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美避免所得税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1.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回付给缔约国另一方答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2.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10%
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3.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税法,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这是协议的原文,这里"居民"的定义简单的讲就是"纳税人"的意思
『玖』 中国和美国的税收制度相比,有什么优缺点
中国和美国的税收制度相比,由于政治和经济体制不同,二者是不能比较的,税收制度是由政治来决定的。
下面有人做了如下比较:
美中两国都是复税制模式,但美国是以所得税(直接税)为主体,我国则以流转税(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其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是实行鼓励竞争及自由贸易政策的要求;是缓和社会各阶层矛盾的要求;是调节控制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矛盾的要求。 另外,无论从广度与深度上,我国税收的宏观调节与美国相比都有很大差距。从微观方面看,美国对企业主要是采用降低所得税税率,而中国大多采用减免优惠来进行调节。美国的调低税率是税收本身的操作,有利于维护税收的规范性,中国的减免税方式更多的是一种行政上的操作,对市场经济运行会起一定的扭曲作用,会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这也是目前我国所得税制不完善、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税收征管有以下缺陷:税收征管的方式还比较落后,自行申报纳税与计算机服务管理不普遍;税务代理制还有待规范和完善;税收执法不严,越权减免和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现象还普遍存在;税务监督不力,收效不大。通过对中美两国税制主要方面的比较,有以下启示:税制改革与建设中主体税的选择问题;改革税收的调控方式,提高税收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完善税收征管模式,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和方法,坚持以法治税;完善税收征管模式,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和方法,坚持以法治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