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们现在签订了一个建筑设计合同,但是有21万的预付款设计方不给开票,怎么入账。正常情况下怎么入账~
按付款收据先入帐,之后催设计公司给发票,最好一笔对一笔你方便做,实在不行就最后结算收到发票标注一下喽
正常进账应该不影响,不过没有发票的话审计时不知道认不认,不认就扣除不了
㈡ 建设工程不足一年的项目预付款是多少
你问的项目预付款,不知道是指设计费还是工程款?一般情况下20-30%,不过这就要看双方具体如何谈判了。
㈢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是否包括调价部分增加的价款,
1.预付备料款的限额
预付备料款限额由下列主要因素决定: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施工工期。
对于施工企业常年应备的备料款限额,可按下式计算; 备料款限额=年度承包工程总值*主要材料所占比重/年度施工日历天数*材料储备天数 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按年安装工作量的10%;材料占比重较多的安装工程按年计划产值的15%左右拨付。
2.备料款的扣回
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备料款属于预支性质,到了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
扣款的方法:
(1)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其基本表达公式是:
T=P—M/N 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
M----预付备料款限额;
N----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2)扣款的方法也可以在承包方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由承包方开始向发包方还款,发包方从每次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方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逐次扣回。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应遵循如下要求:
1.工程量的确认
根据有关规定,工程量的确认应做到: (1)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2)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第8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工程师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合同收入的组成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
3.工程进度款支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作了如下详细规定: (1)工程款(进度款)在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符合规定范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发包方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主要方法 1.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 这种方法是甲乙方采用当时的预算(或概算)定额单价计算出承包合同价,待竣工时,根据合理的工期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所公布的该月度(或季度)的工程造价指工程合同价数,对原承包合同价予以调整,重点调整那些由于实际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等费用上涨及工程变更因素造成的价差,并对承包商给以调价补偿。
2.实际价格调整法 在我国,由于建筑材料需要市场采购的范围越来越大,有些地区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等三大材的价格采取按实际价格结算的方法。工程承包商可凭发票按实报销。这种方法方便而正确。但由于是实报实销,因而承包商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为了避免副作用,地方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最高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中应规定建设单位或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3.调价文件计算法
这种方法是甲乙方采取按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在同一价格期内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也有的地方定期发布主要材料供应价格和管理价格,对这一时期的工程进行抽料补差。 4.调值公式法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价格调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但当建筑安装工程的规模和复杂性增大时,公式也变得更为复杂。
调值公式一般为: P=Po(ao+a1*A/Ao+a2*B/Bo+a3*C/Co+a4*D/Do+……)
式中 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o----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ao----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的部分占合同总价中的比重;
a1、a2、a3、a4……----代表有关各项费用(如:人工费用、钢材费用、水泥费用、运输费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重ao+a1+a2+a3+a4……=1;
Ao、Bo、Co、Do基准日期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D与特定付款证书有关的期间最后一天的49天前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在运用这一调值公式进行工程价款价差调整中要注意如下几点: (1)固定要素通常的取值范围在0.15-0.35左右。 (2)调值公式中有关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国际惯例,只选择用量大、价格高且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典型人工费和材料费,并用它们的价格指数变化综合代表材料费的价格变化,以便尽量与实际情况接近。 (3)各部分成本的比重系数,在许多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方在投标中提出,并在价格分析中予以论证。 (4)调整有关各项费用要与合同条款规定相一致。 (5)调整有关各项费用应注意地点与时点。 (6)各品种系数之和加上固定要素系数应该等于1
㈣ 建筑工程已签合同,已支付预付款,在设计图纸过程中发现工程量计算少了,工程报价做为合同的附件,怎么办
没有施工图就签施工合同,风险太大了,这也不合法啊。一般,由于发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量增减,是应该调整合同价款的。
㈤ 建筑工程合同预付款的确定和支付、抵扣方法 (被采纳还会追加分数)
1,预付款的性质: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表明该工程已经实质性启动。本质上,预付款是由发包人支付的,作为用于动员、工程备料的无息贷款。
2,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本质上是一种“无息贷款”,那么就存在偿还的问题,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这种偿还以“扣回”的方式进行。即,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数额不断增加,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构件的用量逐渐减少,原已支付的预付款应以抵扣的方式予以陆续扣回。
扣款的方法,是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数额时扣起,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扣低工程价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因此,确定预付款扣回的时机及预付款每次扣回的比例就是预付款条款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
5,预付款每次扣回的比例约定:扣回比例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最终应在全部款项付完前可以全部扣回,因此每次比例不应低于预付款占合同价格的比例,由双方自行确定。
百分比法。百分比法是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预付备料款额度的一种方法。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各自的条件从实际出发分别制定了地方、部门的预付备料款比例。
数学计算法。数学计算法是根据主要材料(含结构件等)占年度承包工程总价的比重,材料储备定额天数和年度施工天数等因素,通过数学公式计算预付备料款额度的一种方法。
协商议定。在较多情况下是通过承发包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来确定的。在商洽时,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应争取获得较多的备料款,从而保证施工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得以正常进行。
(5)建筑设计预付款扩展阅读: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基本建设作为重要的产业支柱在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健全,保证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建筑工程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定金和预付款性质的复函
㈥ 我们有个建筑设计合同,给设计方付款了21万元预付款,但是对方不给开票,怎么账务处理。正常情况怎么处理
按合同约定预付21万元作为预付款,在无票情况下挂预付款项,待对方下次要求付款一起开票时在结转入相关成本项目中。
㈦ 建筑工程已签合同,已支付预付款,在设计图纸过程中发现工程量计算少了,工程报价做为合同的附件,
如果是这样违约,按合同处理。
㈧ 勘察设计合同中的定金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预付款的性质相同吗
定金合同中的定金具有担保保证性质,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而支付定金的一方如违约,则守约方可以扣留定金作为对方违约行为的违约金。
㈨ 建筑设计总包合同怎样规定设计深度和范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期在6个月以内、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四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术 语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第六条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第七条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第八条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利润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第九条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第十条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第十一条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十二条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按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三条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索赔
在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原因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十五条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十六条 定额
施工根据本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第十七条 规费
根据省级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应当计取或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第十八条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九条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条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
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
响应招标人的条件和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二十七条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第二十八条 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三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三十四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本办法;
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颁发的计价依据;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8.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二节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第三十五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第三十六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三十七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第三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第三十九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四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四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第四十二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其补充项目应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价管理备案。补充项目的编号由字母A(建筑)、B(装饰)、C(安装)、D(市政)、E(园林绿化)与B(补充项目代码)和三位阿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第三节 措施项目清单
第四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措施项目可按附件一选择列项。若出现附件一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四十四条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第四节 其他项目清单
第四十五条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
4.总承包服务费。
第四十六条 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五节 规费项目清单
第四十七条 规费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排污费;
2.职工教育经费。
3.养老保险费;
4.失业保险费;
5.医疗保险费;
6.工伤保险费;
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8.住房公积金;
9.工会经费。
第四十八条 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列的项目,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六节 税金项目清单
第四十九条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十条 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五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五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第五十四条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无法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第五十五条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五十六条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计价。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第五十八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五十九条 实行本办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第二节 招标控制价
第六十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六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六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办法;
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
3.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计价依据与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5.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8.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计算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第六十四条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计价。
第六十五条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但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分包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其中:专业工程服务费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2%计算;发包人供应的材料(采保费)应按相关规定计算。
第六十六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六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编制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价管理备查。其资料应包括:
1.编制单位、编制人印章;
2.编制说明;
3.工程总造价;
4.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其中: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
5.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
6.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7.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
8.税金
9.综合单价的组成;
10.人工工资单价、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及工料机汇总。
第六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应由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法人印章。招标控制价按规定计算后不得上调下浮。
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六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包括:
1.工程总造价;
2.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其中: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
3.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
4.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5.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
6.税金
7.人工工日、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
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招标控制价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予以公示。
第七十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投诉。
当超过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异议,招投标监督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推迟开标时间。
第三节 投 标 价
第七十一条 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者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七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第七十三条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本办法;
2.定额;
3.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计价依据;
9.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七十四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六条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第七十七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十八条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第四节 工程价款的约定
第七十九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中约定。
第八十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第八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五节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第八十二条 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第八十三条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第八十四条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第八十五条 承包人应按照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约定进行核对。
第八十六条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根据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第八十七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及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第八十八条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第八十九条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节 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九十条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的相关约定。
第九十一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申请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并在约定时间内(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42天为期限),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九十二条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第九十三条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第九十四条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约定时间内(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42天为期限),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九十五条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第九十六条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七节 工程价款调整
第九十七条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规定调整价款。
第九十八条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第九十九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另有约定外,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0%以上部分,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第一百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一百零一条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约定调整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调整。
第一百零二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一百零三条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约定时间内(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向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价款。受益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未约定具体时间的、以14天为期限),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第一百零四条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八节 竣 工 结 算
第一百零五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